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8: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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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

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我校“双一流”建设

中的生力军和师资队伍的后备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

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甘

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6〕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

称“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

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

一级学科单位。

第三条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

要,通过合同聘用或工作协议方式招收的科研工作人员。博

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同时

根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规定,承担必要的教学工作和其它

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

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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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

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在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内设博士后工作办

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博后办”)。学校博后办负责贯彻落

实国家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学院(流动站)做好

博士后管理工作,做好流动站的申报和评估,博士后进出站、

在站日常管理服务、科学基金申报等具体工作。学校其他部

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学院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流

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由院长或分管人事

人才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督促制订

流动站管理细则,拟订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召集博士

后招收选拔、考核以及出站等工作。学院应指定一名工作人

员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

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合作导师负责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和出站报告会,负责审

查博士后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

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我校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在职博士后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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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职博士后是指与我校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且

全职到校工作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独立

开展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全职博士后的工资关

系和个人档案等须转入我校。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指我校流动站与其他单位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联

合培养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在工作

站开展指定课题研究,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不转入我校。

联合培养博士后应由工作站向学校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

导师指导费。

(三)在职博士后的招收对象是在职人员,要求脱产在

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工资关系

和个人档案等在原单位保留。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数量,原

则上不招收本校在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

究工作。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

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

务。

(二)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获得

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四)进站研究计划需与合作导师科研课题、研究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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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第十一条学院应结合流动站所在学科特点及人才队伍

建设规划,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博

士后招收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博士后招收条件,并报

学校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博士后按下列程序招收: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合作导师确

认、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学校博后办。

(二)学校博后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全国博管会

审批。

(三)经学校及全国博管会审核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学校、学

院、合作导师与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与

联合培养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科

研任务。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学院党委应开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

针对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开展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帮助博士后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

环境。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按下列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一)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须向合作导师提交研究计

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评审会,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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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将《博士后研

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交学校博后办备案。

(二)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基金等各类国家、省部级项目。

(三)学院、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报及实施科研项目应

给予必要指导,保障其基本科研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项目结题,因特殊情况未

完成项目验收的,应办理项目单位变更手续,不能变更单位

的,应与学校和导师签署承诺函,明确项目后续结题事宜,

博士后出站后仍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结题任务。

第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

知识产权归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

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并经学校评审获

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出站后可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程序

参与竞聘,学校优先选聘优秀博士后留校任教。

第十八条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按下列要求进

行:

(一)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全职博士后出国(境)前,应根据学院及合作导

师要求,妥善安排工作,经学院同意,学校博后办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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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三)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

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经合

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部级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

定执行。

(四)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应

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的,

合作导师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院,流动站按退站处理,并及

时上报学校博后办。

第十九条博士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年度考核:

(一)学院(流动站)应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品德学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

效等。

(二)考核标准与程序由学院(流动站)自主设定,并

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

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四)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博后办,同时反馈给博

士后本人。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要求如下: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至4年,合同首个聘期为

2年,期满出站。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可重新签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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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工作时间。进

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学院同意,可根据项目资

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在站不超过6年。

(二)博士后应在规定出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

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

学院同意后,由学校博后办报请全国博管会批准,适当延长

出站时间。

(三)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

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后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

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一条因合作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

继续指导的,博士后可以申请转合作导师。博士后可在同一

一级学科所在流动站内转合作导师,须由原合作导师、拟转

入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博后办批准。

第五章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出站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博士后出站前,学院(流动站)组织实施出站考

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

(二)各学院(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出站考

核标准和程序,重点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和

重要贡献。学院应组织3-5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

家)听取博士后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写出书

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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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博后办并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反馈

给博士后本人。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

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

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

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入选“四青”人才或作

出重要成果、表现优异的,可根据学校规定,按照学校人才

引进程序聘任为教授、副教授及青年研究员,享受相应住房

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

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三)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五)因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六)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八)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九)聘用期满,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年。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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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六条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

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档

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院(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

联络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

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职博士后、联合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由其

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全职博士后的薪酬由学校提供的基本薪酬、

导师资助、租房补贴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学校

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入站后按年度将资助费转入学校指定账

户。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萃英博士后”支持计划,对创新

能力强、特别优秀的全职博士后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提供全职博士后的基本薪酬、租房补

贴资助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

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高水平人才

支持计划的博士后,资助期满但仍在项目合同期内且表现优

秀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基本薪酬,直至合同期结束;提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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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国家提供的日常经费剩余部分出站时一次性发给本

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周转公寓,博士后

依据《周转公寓管理办法》缴纳房租。博士后出站应按规定

及时腾退公寓。

第三十三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学校教职工相

同的子女入学、入园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据

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博士后管

理工作实施办法》(校研字〔2002〕41号)同时废止。在站

博士后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附:博士后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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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薪酬标准

(单位:万元/年)

项目

基本薪酬

导师资助

租房补贴

合计

≥15

≥0

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

13

≥0.6

2

≥15.6≥16.2

≥1.2

理工农医类

备注:“萃英博士后”薪酬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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