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
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我校“双一流”建设
中的生力军和师资队伍的后备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
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甘
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6〕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
称“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
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
一级学科单位。
第三条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
要,通过合同聘用或工作协议方式招收的科研工作人员。博
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同时
根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规定,承担必要的教学工作和其它
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
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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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
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在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内设博士后工作办
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博后办”)。学校博后办负责贯彻落
实国家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学院(流动站)做好
博士后管理工作,做好流动站的申报和评估,博士后进出站、
在站日常管理服务、科学基金申报等具体工作。学校其他部
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学院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流
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由院长或分管人事
人才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督促制订
流动站管理细则,拟订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召集博士
后招收选拔、考核以及出站等工作。学院应指定一名工作人
员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
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合作导师负责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和出站报告会,负责审
查博士后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
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我校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在职博士后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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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职博士后是指与我校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且
全职到校工作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独立
开展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全职博士后的工资关
系和个人档案等须转入我校。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指我校流动站与其他单位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联
合培养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在工作
站开展指定课题研究,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不转入我校。
联合培养博士后应由工作站向学校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
导师指导费。
(三)在职博士后的招收对象是在职人员,要求脱产在
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工资关系
和个人档案等在原单位保留。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数量,原
则上不招收本校在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
究工作。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
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
务。
(二)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获得
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四)进站研究计划需与合作导师科研课题、研究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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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第十一条学院应结合流动站所在学科特点及人才队伍
建设规划,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博
士后招收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博士后招收条件,并报
学校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博士后按下列程序招收: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合作导师确
认、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学校博后办。
(二)学校博后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全国博管会
审批。
(三)经学校及全国博管会审核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学校、学
院、合作导师与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与
联合培养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科
研任务。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学院党委应开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
针对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开展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帮助博士后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
环境。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按下列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一)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须向合作导师提交研究计
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评审会,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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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将《博士后研
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交学校博后办备案。
(二)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基金等各类国家、省部级项目。
(三)学院、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报及实施科研项目应
给予必要指导,保障其基本科研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项目结题,因特殊情况未
完成项目验收的,应办理项目单位变更手续,不能变更单位
的,应与学校和导师签署承诺函,明确项目后续结题事宜,
博士后出站后仍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结题任务。
第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
知识产权归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
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并经学校评审获
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出站后可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程序
参与竞聘,学校优先选聘优秀博士后留校任教。
第十八条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按下列要求进
行:
(一)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全职博士后出国(境)前,应根据学院及合作导
师要求,妥善安排工作,经学院同意,学校博后办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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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三)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
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经合
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部级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
定执行。
(四)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应
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的,
合作导师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院,流动站按退站处理,并及
时上报学校博后办。
第十九条博士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年度考核:
(一)学院(流动站)应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品德学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
效等。
(二)考核标准与程序由学院(流动站)自主设定,并
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
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四)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博后办,同时反馈给博
士后本人。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要求如下: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至4年,合同首个聘期为
2年,期满出站。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可重新签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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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工作时间。进
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学院同意,可根据项目资
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在站不超过6年。
(二)博士后应在规定出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
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
学院同意后,由学校博后办报请全国博管会批准,适当延长
出站时间。
(三)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
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后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
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一条因合作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
继续指导的,博士后可以申请转合作导师。博士后可在同一
一级学科所在流动站内转合作导师,须由原合作导师、拟转
入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博后办批准。
第五章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出站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博士后出站前,学院(流动站)组织实施出站考
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
(二)各学院(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出站考
核标准和程序,重点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和
重要贡献。学院应组织3-5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
家)听取博士后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写出书
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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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博后办并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反馈
给博士后本人。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
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
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
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入选“四青”人才或作
出重要成果、表现优异的,可根据学校规定,按照学校人才
引进程序聘任为教授、副教授及青年研究员,享受相应住房
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
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三)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五)因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六)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八)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九)聘用期满,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年。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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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六条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
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档
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院(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
联络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
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职博士后、联合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由其
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全职博士后的薪酬由学校提供的基本薪酬、
导师资助、租房补贴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学校
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入站后按年度将资助费转入学校指定账
户。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萃英博士后”支持计划,对创新
能力强、特别优秀的全职博士后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提供全职博士后的基本薪酬、租房补
贴资助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
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高水平人才
支持计划的博士后,资助期满但仍在项目合同期内且表现优
秀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基本薪酬,直至合同期结束;提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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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国家提供的日常经费剩余部分出站时一次性发给本
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周转公寓,博士后
依据《周转公寓管理办法》缴纳房租。博士后出站应按规定
及时腾退公寓。
第三十三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学校教职工相
同的子女入学、入园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据
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博士后管
理工作实施办法》(校研字〔2002〕41号)同时废止。在站
博士后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附:博士后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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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博士后薪酬标准
(单位:万元/年)
项目
基本薪酬
导师资助
租房补贴
合计
≥15
≥0
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
13
≥0.6
2
≥15.6≥16.2
≥1.2
理工农医类
备注:“萃英博士后”薪酬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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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8:4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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