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党校2018在职研究生考试备考要点:法学基础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2: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什么是信用卡)

法学基础

一、法学导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

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

二、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其定义科学性:一是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在联系,深刻地阐明了发的容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

点和归宿的,发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害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二是揭示了

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指明了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的过程中有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

介任何阶级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三是揭示了法与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四是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

体系,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

期望的,即对自己来说是有意义的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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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本质

(1)如何认识法的本质?一是鉴别本质与现象,二是鉴定容与形式,三是区分实然与应然。

(2)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的一致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的这种

一致性绝不是任意或任性,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而是揭示和表述规律,根据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来制定

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

(3)法律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律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具有

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执法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的容形式作用和效果并不一定阶级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4)法的理性与正义性。法律是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但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制

定必然反应特定的利益,法的意志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又存在矛盾

和冲突,因此法才成为必要。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

时发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相互平衡与妥协的产物,法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法应当具有正

义性但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者的它具有客观和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对于利益的第一次分配他应当

符合并体现正义,法的实施可以说是法对立的第二次分配,他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

3.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事发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归纳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法律一般不以人们的思想为调整对象,而是以行为作为中介进行调整社会关

系。因为一是法律具有概括性,他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使用,二是法

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为主,三是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

的规性最明显的标志。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

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3种情况,一是赋于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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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习惯经验道德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的

国际法规。三是特定国家机关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从而产生规则和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

与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一种情况。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述。

(3)你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是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为主而法律规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

和命令的形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法律对于人们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同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

的;三是权利义务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4)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律

在许多方面都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依旧得不到贯彻和落实,一,法

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二是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三是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

唯一保证力量法律实施,还依靠自己的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二)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分为三类,规则、原则和概念基本成分

1、法律规则

(1)含义: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依法予以的一般共性规定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藏语习惯和道德规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

①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②处理.处理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及

法律观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③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

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肯定性后果是确认

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保护升级奖励,否定性后果吃否认行为及由此产

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保护甚至对行为人施以制裁。

(3)法律规则的种类

①权力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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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制。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行为的法律规制。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

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和法律规则。②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是指规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建议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

是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③确定

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容无需再运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

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

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时本规则的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

行为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④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

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如诉讼法规则。

2、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原则的功能:一是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容和基本价值倾向,二是法律

原则是法律制度部协调统一的中一把重要保证,三是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作用表现在一是指

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二是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三是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围。

3、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畴。

(三)法的形式与效力

1、法的渊源

(1)概念: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形式好。主要

有以下几种,一是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

二是判例法,是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三是习惯法,

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经过国家的认可,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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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便具有法律效力。四是法理,法理是指法学家对于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五是国际协

定和条约,国际协定和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峰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

(3)规性法律文件规化和系统化。①规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法律规的国家机

关所颁布的属于法的渊源的规性文件。规性法律文件规化的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制定规性法律

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守和符合一定的规性要求,以避免法律冲突和混乱。②规

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是指已经制定的规性法律文件,进行专门的有目的的系统整理,分类和加工等活

动。③规性法律文件规化和系统化的意义:P246。④规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规汇编,法

律编纂,法律清理

2、法的分类

(2)一般分类:①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备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②实体

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程

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③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的人

特定的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使用的法。⑤国法和国际法,国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

关创制的在本国主权所及的围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法律,通过协议制定和认可的并适

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3)法的特殊分类:①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凡涉及到公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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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关系,强制关系等有关国家利益的法。私法则是指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②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十一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

例法,衡平法即公正为法,是英国14世纪后期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③联邦法和联

邦成员法。

3、法的效力层次

(1)法的效力概念: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

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

的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围。

(2)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由于其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围等

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主要因素,一是制

定主体,二是适用围,三是制定时间。

(3)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一是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都要服从宪法遵守宪法,二

是除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任何一种法的效率。

(4)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①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4、法的效力围

包括:法的对象效力围、法的空间效力围、法的时间效力围。

(1)法的对象效力围:指法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法的对象效力围主

要有以下几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结合主义。

①法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围。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一律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外国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发生冲

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②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围。外国人在中国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另有规定只是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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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不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关于外国人在中

国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的犯罪案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围: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围发生效力。①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围。全国性法律的

空间效力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围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驻外使

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如本国,船舶飞机等。②地方性法律的空间效力围。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围

一般是指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围,民族自治条例只适

用于民族自治区。③有的法律不但在国有影响在特定条件下效率还可以越出国境。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货

币罪泄露国家罪等条款,也适用于中国。④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围。一般来讲国际条约和协定的

空间效力当然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约国参与加过,但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法的时间效力围: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

问题。①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发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求来决定。②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

废止或背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③法的溯及力,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

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四)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

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

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

律体系的理想化要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在协调。④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和原则

①法律部门的概念: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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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法律部门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

体系的一种客观要素;二是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划分为若干子部门;三是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

本要素;四是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说又存在着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

②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的调整方式方法。

③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发划分为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五)权利和义务

1、权力义务在法中的地位。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

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等一切部门和法运行的全部过程。(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到法律关系,

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贯

通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是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相对受

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可以对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作

出如下述:第一,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明文规定或至少可以从法律规的精

神中推定出来的。第二,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利益观的体现。第

三,权利和义务都是肯定的,系都有明确的界限。第四,权利和义务相互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法律权利

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围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而义务则是受动的。

第五,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义务存在的形态,可以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2)根据社会容的重要性,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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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3)根据效力围可以划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4)根据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第一权利

义务和第二权利义务。(5)根据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以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

义务。(6)根据业务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及其权利,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是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三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四是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六)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2)法律性,(3)可控性,(4)价值性

2、法律行为的结构:P251

3、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2

(七)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3个特征:一是法律关系是

以法律规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

是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①按照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

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②按照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行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平

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又叫

做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如行政法

律关系。③根据是否完全特定划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

而没有特定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如无权关心人身权利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服务权利主体和义

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④按照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题与客体:P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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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P253

(八)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1)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担当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

果,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两类。

(2)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是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

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三是法律责

任具有在逻辑性。四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潜在保证的。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①主体,即责任主体,指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②过错,即承担

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③行为,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另一种

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④损害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损

害和伤害。⑤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根据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

任和司法责任,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

偿责任和违宪责任。(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

任,即承担这种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

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责任是治污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

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有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和名义从事活动时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个

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一个人的身份和名义从事活动时因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的。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容的法律责任,非诚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

产为责任承担容,而以人身行为人格为,责任承担容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吊销营业执照,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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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归责与免责:归责是指针对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一般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一是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者的

责任,二是排除法律依据的责任,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②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一是在认定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结果或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二是在认定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在认定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③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一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二是法律职责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

行为的危害,和损害相适应,三是法律职责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④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一是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是不能让没有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既反对诛连和变相诛连,三是要保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人不受法律追究。

免责及其条件

(2)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私法的免责

条件有两种,一是法定免责条件二是意定免责条件。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私法的意定免责

条件,即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包括:(一是权利主超过时效二是有效补救,三是自愿协议。)

通常公法责任都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并且公法责任不允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即私了,其

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类似于私法免责条件外,还包括一是超过时效,二是自首或立

功、三是当事人不起诉)

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P255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

word版本.

(一)法的起源:P256

(二)法的历史类型:P256

(三)法的发展:P258

(四)法制现代化

1、法制现代化释义

(1)概念: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刑法志向现代刑法制转

换的历史过程。

(2)特征:①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②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又

是一个国度新的历史进程。③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转化为现实目标的历史过程。

2、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运转机制,

和法治运转体系的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核心目标和要法治原则的确立及贯彻。

(五)法治国家:P259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释义:P261

2、法律的规作用和社会作用:(1)根据法规作用的不同对象,可以分为,指引预测,评价三种作用。

(2)按照国家对职能,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大部分。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规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是规作用的目的。

3、法的局限:P261

(二)法的价值:P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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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人权:P262

(四)法与秩序:P263

(五)法与自由:P263

(六)法与效率:P264

(七)法与正义

1、正义的概念:正义是一个很不确定的概念,在古今中外各不相同,在各种正义的含义和一种社会体制

及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

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人们之所以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正义作为首要的正义,

是因为三个理由:一是因为它对个人的生活起着最持久和自始至终的带根本性的影响。二是因为他相对于法

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母体性,决定并派生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三是因为它相对于其他领域或层面的

一切争议具有实质性。正义可以划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对于社会结构的正义,其他一切正义都属于

形式正义。

2、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

的艺术或工具。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争议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容。

3、正义对法律的意义:一是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二是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

准。三是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4、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一是分配权利义务以确定正义。二是惩罚罪恶以伸正义。三是弥补损失以恢复正

义。

五、法的运行

(一)立法:P265

(二)法的实施:P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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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P267

(四)法律程序:P267

六、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1、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法的性质、容以及法的变化和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社会生产力取得巨大的反作用,他可能保护和推动社会生产力,也可能疏忽或破坏社会生产力。

2、法与市场经济

(1)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在需要,

市场经济必然、也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的运转,必然要求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①市场

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式。为了使商品交换

游戏,高校,就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②商品经济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③.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④市场经济是与各种利益的多元化并存,冲突和

纠纷就需要法律来调整。⑤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⑥经济国际化,调整交易行为的职能是

公认的法律原则和惯例。

(2)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①保障作用。②引导作用,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和

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导市场经济沿正确方法高效安全的路线前进。③服务作用,由于市场经济与法治化,

经济交往的过程无不同时也是华丽交往的过程,加上法律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信息化和国际化。④规制

作用,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些弱点和消极因素会使一些人利用市场经济的漏洞见利忘义法律则可以对这些消极

面予以规制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二)法与政治

1、法与公共权力。一般只有全社会的,一般特质以全社会的名义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权力或政治权

word版本.

力。公共权力是由两个核心要素组成的一次强制力,二是公信力。在人治时代发育公共,权力的关系具有明

显的单向的隶属关系,公共权力居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控制在法治时代,法律工具主义的观点被宪政,法治

和人权等新的,还法律理念所代替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首先法律至上成为安排法权关系的

基本原则,其次,法律代表社会理想代表公平正义。

2、法与党的政策简答

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具有深刻的一致性。两者有相同的阶级本质,相同的经济基础、相同的指导思想和

相同的社会目的。这一切决定了法与党的政策在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然而法与党的政策毕竟是两种不同

的社会现象。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一是意志属性不同,二是规形式不同,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

是调整后围不同,五是稳定程度不同。

处理两者关系时,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也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因此,法

与党的政策关系,应当具备三个方面:一是思想容上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二是规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的关

系。三是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3、法与政治

(1)政治特征:①国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②政府仅仅扮演直接统治者的法律角,在政治的国

家中,作为公民之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统治者。③统治与服从关系具有双向互控的法律关系。今政治中,公

民也必须服从政府的合法统治。另一方面,政府也同时出于公民的控制之下。

(2)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①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

会主义的保障和体现,因为:(一是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众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

力的体现和保证。二是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时限规定的

程序原则和方法。三是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组织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密切结

合不可分割的)

(三)法与文化

word版本.

1、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毕竟属于两类社会规体系,因此两者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产生的社会

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明显晚于道德,道德是维护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体系,没有道德规的社会是不可

想象的。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规化的表现形式,而道德不同,无需在一些文件中加有文字记

载,道德规的容存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三是体系和结构不同,

法律是统一的国家意志的表现,道德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它可能来源于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民族种族

并形成不同的体系。四是作用围不同。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调

整社会关系的广度上,道德远远超过法律。在法律上无过错,不等于在道德上也无可指责、不道德的行为,

也并不一定构成行为。五是义务特点不同。法律义务要求时,当事人的外部行为与之相一致,无论是否出于

良好动机。道德义务要求外部行为与其一致,也注重对动机的考虑。六是制裁方式不同。当行为引起充华星

责任是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而而道德制裁行为只限于舆论的谴责。

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1)法对道德的作用:(一是社会主义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

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起遵循遵循的法律强制力。二是社会主义法通过,奖励性的手

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主义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2)道德对法的作用:(一是道德对法的创建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二是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立法的实施具有

重要的保障作用,三是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立法的空缺部分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四)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P271

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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