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党校2016年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范围法理学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9: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车损险不计免赔)

法理学

一、简答题

(一)简述法的特征:

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

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

(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政策

5.国际法

(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

1.法律规则的确实性

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

(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其种类可分为:

1.物2.人身、人格3.精神产品4.行为及其结果

(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救济功能

3.预防功能

(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

1.角分化

2.决定者的中立性

3.当事人的平等性

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

5.对立意见的交涉

(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

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07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十)什么是法治?113-114

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

3.法制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

(十一)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17

1.法治与法制词义不同

2.法治与法制概念的文化底蕴不同

3.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内涵不同

(十二)简述我国立法基本原则:133

1.法治原则

2.民主化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的立、改、废、清理、汇编相结合的原则

6.立足现实和本国与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原则

(十三)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07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

(十四)简述法与国家的关系:244

法对国家的依赖,法属于国家:

1.从法的创立和实施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

2.从国家性质直接反映法的性质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

3.从国家职能和任务规定法的作用和任务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

4.国家的形式对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有直接影响。

国家对法的依赖:

1.国家的形式、结构以及各种基础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定

2.国家职能需要借助法予以实现

3.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

(十五)简述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245

相互区别的关系:

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

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

3.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党的政策比较原则,但执行效应快

相互作用的关系:

1.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

2.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二、辨析题

(一)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20

错误:法师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的阶级性是就

其整体而言,实际上,它们是整台法律机器的零部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全方位的。

(二)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22

错误:经济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但经济基础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政治、道德、宗教

等上层建筑因素有时也起着某种决定性的作用。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完

全随经济基础亦步亦趋,但是这种独立性只能存在于经济基础发展要求所能允许的范围内。

(三)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适

用哪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27

错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行政法规的效力和地位在宪法、法律之下,在地

方性法规之上。应以行政法规为准,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行政法规,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权撤销。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重庆市地方性法规:27

错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因此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有权制定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

(五)“新法”优于“旧法”:33

正确:在实践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内容自然丧失效力。根据

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法的溯及力。

(六)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41

错误:法律规则是对一定事实状态赋予确定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规定。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具体

内容。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

(七)在刑法中,行为人认识错误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80

正确:在我国,主要的免责情形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

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八)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客体是公民和其他组织:113

错误:法治的主体是法,可表述为“法的统治”。法的统治对象即受治于法的所有人皆为法

治之客体。

(九)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法律:142

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十)法律汇编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活动:145

错误:法律汇编是将各项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是立法的辅助性工

作,不是创制法律的活动。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叫审判解释:189

错误:审判解释是由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问题所做的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

有审判解释权。

(十二)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制定的林木盗窃法时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

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

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表明“我”可以不受法律约束:247

错误:这句话表明,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并不惩罚人的思想,但

不能将人的行为与人截然分开,“我”行为的主体,法律对行为的调整必然会间接影响主体。

三、论述题

(一)试述法的本质:16-23

1.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一致的体现

2.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

3.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影响

(二)试述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及我国法律体系:51-58

1.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和第一位标准。

2.法律的调整方法,即法律影响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手段,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次要和第二位标

准。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和程序法,每个部门中又包含若干个子部门。

(三)论法律程序的功能:86

1.抑制功能,法律程序能克服和防止行为的随机性

2.导向功能,法律程序能指引人们的行为得以进行

3.缓解功能,法律程序能缓解原先的心理行为冲突

4.感染功能,法律程序能造成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服从

(四)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108-111

1.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法治国家

2.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没有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就不会实现法治现代化。

3.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立法制度现代化,执法制度现代化,司法制度现代化

(五)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21-124

1.内容特征:(1)人民主权(2)保障人权(3)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化(4)控权制度的

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5)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建立(6)

社会自治

2.形式特征:(1)法治的统一性(2)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3)法律规范的有效性(4)

司法的中立性(5)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3.观念特征:(1)善法与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2)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和法律统治观念的

养成(3)权利文化基础的建立

(六)试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5-127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任务体现在

1.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2.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3形成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5.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

实现公平与正义6.完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

(七)论执法的特征与原则:151

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专属性2.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4.执法内容具

有广泛性5.执法活动具有效率性6.执法依据具有多样性和层级性

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

(八)论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55-159

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和及时,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

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九)论法与道德的关系:246-251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法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共同维护合法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其区别在于:

1.二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3.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4.二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1.法律使道德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2.法律使道德更具有确定性

3.法律使道德的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1.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批判作用,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

2.德治通过社会舆论方式维护法治文明,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

3.德治可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实现社会控制,体现出它的精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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