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有害物质技术法规(2011年9月更新)
(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各欧盟成员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害物质国家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含量超过0.01%的及其盐类化合
化学品法(Chemikalien
德国
物的物质;用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处理过的织物中,五氯
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
_g)
5
mg/kg。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
有关的商品法案条例(Act
荷兰
含量不得超过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
0.5mg/kg
5mg/kg
5mg/kg
onPCP,18.02.94)
有关的法规(Verboton
(PCP)
及其他含氯酚
含量
瑞士
奥地利
最终产品中和盐类及其化合物的含量不
得超过5mg/kg
.58/1991)
物质法令(stoffverordnunganhang
PCP和TeCP的限定值为:10mg/kg,且适用于所有的产品
与材料。3.1PCPundTeCP)
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
EnvironmentalProtection_The
英国
ControlsonDangerousSubstances
andPreparations(Amendment)
Regulations2007o.1596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
对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瑞典
生物有机体条例
对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挪威环境部提交相关议案
挪威
在产品的单个均质部件中,
限值为<0.0005%(重量比),或<5ppm
对于纺织品,禁止使用多溴联苯
(生效期待定)
(PBB)、三-(2,3-二溴丙基)
《德国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
德国
其他日用消费品法》(LFBG-2005)
-
磷酸酯仃RIS)、三-(氮丙啶基-膦化氧仃EPA)。对于所有物品,五
溴二苯醚(PentaBDE)和八溴二苯醚(OctaBDE)的最大限量为
阻燃整理剂
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Chemical
瑞典
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如衣服、内衣裤和床上用品中,禁止
使用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仃RIS),多溴联苯(PBB)和
三(-氮丙啶基-膦化氧仃EPA)。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PBDE)
或八溴二苯醚(OctaBDE)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
ProductsandBiotechnical
OrgannismsRegulation1998:941)
官方公报
法国
(97/0141/F)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mg/kg;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mg/kg
甲醛
英国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mg/kg;释放甲醛:1000mg/kg。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Degreeon
芬兰
MaximumAmoutofFormaldehyde
inCertainTextiles)(210/1998)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mg/kg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mg/kg
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挪威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mg/kg
(Regulationsconcerningthe
RegulationofcertainChemicalsin
Textiles)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
第9款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mg/kg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
德国
LMBGB82.02-1Untersuchungenvon
mg/kg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
Bedarfsgegenst?nden;
BestimmungderFormaldehydabgabe
含有甲醛。建议在第
”。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奥地利
austextilenBedarfsgegenst?nden
BGBI,r194/1990甲醛含量超过1500mg/kg时,需要标注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mg/kg)的商品进出口。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
荷兰
商品法(commodityact)
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mg/kg;产品
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OrdinanceonBansandRestrictions
onthePlacingontheMarketof
DangerousSubstancesand
德国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
Preparations,andProductspursuant
totheChemicalsActof13.06.2003,
lastamended8.03.2007
30mg/kg
荷兰
法国
奥地利
芳香胺(偶氮)
染料
瑞士
瑞典
偶氮染料法令(Warenwetregeling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极限值为
30mg/kg
30mg/kg
30mg/kg
30mg/kg
Azo-kleurstoffen)
官方公报(97/0141/F)
偶氮染料法令Azoverordnung(Azo
OrdinanceBGBlnr.241/1998)
日用品法规(GebrV)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
对有关有机锡的监控同欧盟指令
生物有机体条例
禁止任何含有有机锡化合物防污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德国化学品限定法规
德国
危险物质法规
禁止有
有机锡化合物
机锡化合物浸入到重型工业纺织品(包括纱线)以及用于消费产品的
整理;三丁基锡化合物在重型工业纺织品和消费产品中的最大含量不
得超过1mg/kg(以锡的含量计)
有关含镍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限制法令(环
镍
境和能源部2000年1月14
日第24号)
有关镉产品的销售、进口和生产的
丹麦
重金属
镉
限制法规(1992年12月23日第1199
号)
有关汞和含汞产品的销售和出口限制的法
汞
令(环境和能源部1998年9
月第692号)
瑞士
对镍的监控同欧盟指令
当镉用在服装或服装配件表面涂层修饰时,其含量不得超
过75mg/kg
销售或出口产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50mg/kg
镉
物质法令附录4.11(Substance
最终产品中镉的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
OrdinanceAppendix4.11)
商品法案(Ordinanceon
铬
荷兰镉
铬
CommoditiesGoods,Art.2,24)
镉法令1999
禁用六价铬,限定值尚未公布。
对镉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六价铬的检出限量不得超过LMBG3mg/kg
对镉的监控同欧盟指令。镉不能用于普通聚合物的着,在涂料中(作
镉
德国
危险品法规禁用化学品法规
颜料)使用时,镉的含量不能超过总重量的
0.01%;镉不能用作PVC稳定剂以及用于金属的表面处理
商品条例
Bedarfsgegenst?ndeverordnung,
镍
BedGgstV,10.04.1992.(Last
changed8.08.2007)
危险物质及制剂(镍)(安全性)条例
对镍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COSUMERPROTECTIO—The
镍DangerousSubstancesand
Preparations(ickel)(Safety)
对镍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英国
Regulations2005o.2001)
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
EnvironmentalProtection—The
镉
ControlsonDangerousSubstances
andPreparations(Amendment)
Regulations2007o.1596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
生物有机体条例
对镉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镍
瑞典
对镍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禁止镉用作颜料,所用塑料中的稳定剂以及表面处理
镀),对有些货物和商品例外。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
镉
生物有机体条例
化合物/
重金属挪威
金属铅
化合物
(电
挪威环境部提交相关议案
(生效期待定)
根据产品的类别,在产品的单个均质部件中,限值
分别为<0.01%(重量比),或<0.05%(重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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