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科目备考要点:民事诉讼制
度
1.掌握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
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2.掌握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代
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
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3.掌握证据的种类并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八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
和保护的制度;证据的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
明标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
时效的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其二,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其三,特殊诉讼时效,其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
时效;
其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
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掌握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
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四个
阶段。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
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
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
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
担保物权案。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
序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对发生法律效力并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
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应当熟悉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
执行程序的发生、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执行措施、执行终结等问题。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科目备考要点:建设工程质
量保修制度
1.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
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违法超期使
用,产权人承担责任
2.保修义务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责任,通过建设单位向其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采购谁负责。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金5%。
(1)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交)工验收,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
日起计。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
陷责任期。
【篇三】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科目备考要点:竣工结算、
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
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
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
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4、索赔及合同以外林星项目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
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
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
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二)竣工工程量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建筑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呢无偿修理或者返还、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还或改建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付。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
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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