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8 06:49: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满足三条必离婚)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

一、国家法律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

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大全面负责。

/2009年8月27日第七十号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

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全国人大

/2011年12月31日第六十号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

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

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4

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

第二十八号

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

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

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

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

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

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

全国人大

第六十九号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

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

告。

二、国家法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

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的权利。

1《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75号

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6号

3《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

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

8号文

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

定》

2007年11月1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4号

5《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局

安监管技装字

[2003]79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

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

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

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

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

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

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

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

生产要求。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

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范围规定》

2004年1月1日

劳动和

社会保

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93号)

8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2年2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安监

管理局

国务院

财企〔2012〕16号

9

10

2004年4月8日

2004年1月9日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号

国发[2004]2号

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

全评价,查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

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二条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

恤金:(七项)

第四条、第五条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

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所有条款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

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1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国发[2006]15号

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

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

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

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

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

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

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

2008年1月1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5号

1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6日

财政部

安监总局

人民银行

财建[2006]369

1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和处置办法》

2009年7月1日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三、标准规范

序号

1

2

规范/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损失统计标准》

《用电安全导则》

实施日期

1987年5月1日

2008年12月1日

批准/颁布部门

国家准标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

编号

GB6721-1986

GB/T13869-2008

相关条款说明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3

4

5

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

则》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

护技术条件》

1996年2月1日

2005年10月1日

2012年8月1日

2000年4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5603-1995

GB50140-2005

GB50187-2012

GB17914-1999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1厂房(仓库)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

材料堆场

6消防车道

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1电气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部分条款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12月1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GB50016-2006

8

9

10

《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

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

1993年3月1日

1996年2月1日

2010年6月1日

GB13495-1992

GB15630-1995

AQ/T9006—2010

财政部

1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财企[2012]16号

安全监管总局

全文

四、地方性法规

序号规范/标准实施日期批准/颁布部门编号相关条款说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保障措施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1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务委

员会

/

2《浙江省消防条例条例》2010年09月01日浙江省人大/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

生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

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

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

全文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意见》

2004年8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4]21号

42010年9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0〕47号全文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活

动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暂行规定

2009年11月2日省委、省政府浙委﹝2009﹞88号全文

62010-05-25浙江省安监局

浙安监管法规〔2010〕118

72004-06-25浙江省安监局

浙安监管法规[2011]166

浙安监管法规〔2008〕17

全文

8

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

2011年9月25日

2008-02-20

浙江省安监局

浙江省安监局

全文

全文

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的通知

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

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03-06浙江省安监局浙安监管办〔2012〕2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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