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很难离掉!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拷问婚着爱情的保鲜期,当婚变悄然而立,谁熟悉离婚的实务操作,
谁就能在离婚大战中占据主动!婚姻专业律师在此总结离婚时常见的离婚陷阱和误区……
有些当事人认为反正第一次离不掉,所以自己倒腾个诉状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师,基
本上也不提交证据,对第一次离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只等符合期限时再行诉讼。
根据相关的统计,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能通过判决和调解实现离婚目的的,占离婚案的一
半比重。这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相关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这些证据
在形式和内容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就能获得法官的认可。
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
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
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
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二、第二次起诉,我一定能离成!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
的证据。
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
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
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
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满2年”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
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
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
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随意不得。
三、对方只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我可以同意。
现在有一种“时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诉方在律师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关系”
提出诉讼,对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尤为常
见。
其实这是诉讼的一种策略,但应诉方往往频频“中招”。
策略:既然双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离婚再说。反正财产又没有分割,还是共
有关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尽可能快地实现其离婚意图,该方如果掌握家庭财产,离婚后会立即转移,比如
其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不掌握财产的,在会离婚后立即对财产“先冻结”,并立即诉
讼。
反制:不掌握财产的被告,要求财产和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是应诉时的最佳策略。
四、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
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
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
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
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
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
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
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
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
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
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
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只要我坚持离婚,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
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
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
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
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
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
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
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
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
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六、结婚超过八年,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首先要声明一点,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进行了修正,关于
如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相抵触的部分,也随之无效。
【知识链接】
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
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
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催生”
了“傍大款”的这种带有功利彩的婚姻现象--所以早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有这
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再因结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
财产。按照这个原则,只要能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
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
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弹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
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双方可以在婚姻里头“约定”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的“年限”。这
样一来,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就转化为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七、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别想反悔。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时间。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人身加财产”的合
同,但它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区别--其他合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时即生效,
但《离婚协议书》却是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始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虽然签字确认,甚至声明“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
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诉至法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声明“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
诉讼离婚,双方均遵守该协议”,法官在判决时会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并将其反映在判决
书上,--但绝大多数夫妇没有这种约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无此内容,则该协议
书对法官根本无约束力,法官会仅根据相关证据处理,可能判离,也可能不判离;一方在《离
婚协议书》上承认了婚外情等过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法官一般作为证据使用。
八、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
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
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
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
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
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
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九、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
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
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
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
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
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
势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
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十、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
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
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
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
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
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
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
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一、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
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
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
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
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
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
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以上是离婚纠纷法律问题的十一大误区。这些误区都是律师在长期办理婚姻案件中,通
过当事人的案件,摸索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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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3:2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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