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6: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欠条范本)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摘要:作为我国历史发展中的巅峰时期,唐代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不仅因为其

政治、经济、文化硕果累累,其法典之详实规范也是叹为观止。唐代法律基于先秦至汉代

法律,根据自身的朝代特点与社会实情进行发展、补充和改革。其中,《唐律疏议》更是

经典,是千年来历朝历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文章主要以

《唐律疏议》为研究对象,将唐代的婚姻制度分类讨论。

关键词:唐律疏议;婚姻制度;和离

1婚姻制度

1.1成立条件及特点

1.1.1条件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经过归纳总结,其成立条件可以概括为六点:一夫一妻、必

有媒人、约定、六礼程序、家长主婚、适龄。这其中又对婚姻双方的阶级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跨阶级或不同阶级违法成婚将追究双方的责任,采取刑罚。

由此可见,在婚姻法律的制定上,政治与文化、宗法因素对其干扰诸多,甚至成为法

律制定的起因。

1.1.2特点

鲜明的伦理道德性。《唐律疏议》中对婚姻程序也有明确的规范。典礼规范直接移用

礼教规范,“六礼”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唐代注重对封建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在定

亲时,子女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由父母一手包办,伦理纲常在此处体现得淋漓尽

致。封建时期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极为注重伦常,所以在婚姻大事上格外谨慎,对其规

定也十分严格,配之以相应刑罚。其他方面也是如此,如在奸罪问题上,既有基本刑,还

有加重刑,加重条件为亲属犯奸,且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来裁量适用刑罚。以上种种皆为唐

代婚姻法律伦理化的重要表现。

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并且对婚姻领域的干涉从婚姻的开始到解除,贯穿整个婚姻过程,甚至还涉及了婚姻双方

亲属宗族的相应管理。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成婚者,轻则杖刑,重则绞刑。以法律干涉婚

姻是一种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做法,体现了唐朝对婚姻的重视,间接体现了对宗族伦常

的重视,法律越严苛代表越重视。

严重的等级特权与不公性。即使有先进的法律体系,唐代作为封建专制王朝的等级问

题依旧存在,并且明文写入法律,从婚姻制度中可见一斑。婚姻关系中充斥着明显的不平

等。例如,明确规定了家庭生活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夫妻之间夫为尊,具体表现在

夫妻之间发生重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区别对待,同罪不同刑。同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具有等级性。人分三六九等,高低不得通婚。贵者更贵,贱者更贱,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

于贵族阶层。这样的尊卑秩序是以宗法礼法为中心的又一有力证据。

1.2婚姻禁止条件

《唐律疏议》从多个方面对禁止婚姻关系的成立做出了规定。例如,在身份上要求遵

循同姓不婚、亲属不婚、不得娶亲属妻妾、僧道不婚、异类不婚;在社会地位上,要求门

当户对,禁止地位不等、跨越阶级成婚;在行为上,禁止有妻再婚,悔婚、冒婚、奸婚,

娶犯罪逃亡的妇女,强制守节寡妇改嫁,恐吓为婚、买卖婚姻和娶人妻等;在时间上,严

禁君主丧期成婚,父母、夫及妻亲丧期成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成婚。以上种种均是

对婚姻成立的限制性条件,可以看出,依旧带有浓厚的伦理要求。

对于违反婚姻法律制度的行为,国家大多以刑法适用。例如,唐律禁止以妻为妾或以

婢为妾,因为在宗族立法当中妻子为家里的女主人,所以对身份和等级都有明确的规定,

森严的等级制度将婚姻自由和下级人民想要通过婚姻改变地位的想法紧紧束缚住。这样虽

然你牺牲掉了部分私有权利,但是从大局上看,更好地维护了家族的政治身份和财产的传

承,而且有利于国家政权和统治顺利交接,对于政治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

《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该规定可谓一箭

双雕,从源头上解决了结党营私和官员利用身份欺压百姓、强抢民女的行为,既维护了地

方安全和政治稳定,又使朝廷的统治更加受到百姓拥护。

2婚姻解除制度

2.1自然解除

婚姻的自然解除是指因婚姻主体一方死亡而导致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客观上消失的

一种方式,这在中外的法律规定中多有类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妻死再娶与夫亡再

嫁。

丈夫丧期满后,妻子是可以再嫁的,并没有太多束缚,法律也为此提供了保证。如果

女子甘愿守节不嫁,除了祖父母、父母强嫁,其他人若干涉,则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2法定解除

2.2.1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指当妻子在犯特定的七种过错时,只需要履行简单的程序,丈夫可以单方

面离弃妻子,不需要官府判决。有了男性单方面放弃的权利,就有对女性的保护措施,称

为“三不去”。在特定的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可以休妻子的,即妻为公婆守丧三年、贫

贱夫妻后来发达、妻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对于违反“三不去”而休弃妻子的,丈夫需要

接受杖责一百的处罚,并且休妻行为不成立。

从立法角度出发,“七出”制度毫无意外的是对妇女权利的牺牲,以此为代价维护男

方家庭的和谐稳定。

2.2.2义绝

义绝是指婚姻的缔结本身是符合律法规定,但是由于发生了特定的侵害行为,导致夫

妻之义断绝,由官府认定双方义绝强制离婚的制度。

《唐律疏议》对义绝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

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毋、伯叔父母、兄

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管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姑、姊妹及与夫之鳃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是由官府进行判决的,依据唐律规定,只要触犯上述任何一条法律,官府就必须

判决离婚,若不遵守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既有判决就必须有起诉,这里的

义绝需要受害人提起诉讼。

2.2.3和离

和离是指夫妻感情不和睦,不能和谐相处,而采取自愿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关于和离,

唐律中规定只要是双方商量一致,出于感情不和等原因,未犯以上几条禁止条令的,允许

离婚,且双方均不受刑罚。

和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主体地位平等。在和离过程中,双方均拥有选择权,非

一方单独决定。第二,离婚手段温和。和离是以夫妻双方的感受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家庭

稳定与个人感受。第三,协議解除婚姻。由于是出于自愿,和离时双方共同出具文书表示

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基于上述条件,形成了一种和离时的专用文书,即放弃书。在敦煌出土的历史文献中

就包括了放弃书。放弃书中具体规范了离婚程序和必备文本,如需要体现离异原因,需要

有公证人到场,需要注明离异的后果,包括不得反悔、不得干涉对方再婚以及如何处理婚

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参考文献

[1]杨小飞.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J].法制与社会,2017(34):232-233.

[2]李霞.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特质[J].兰台世界,2015(25):125-126.

[3]王刻俊.唐代婚姻解除制度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5.

[4]王立民.中国唐律研究三十年[J].法学研究,2014(5):192-208.

[5]王立民.《唐律疏议》的刑事附带离婚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4(7):49-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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