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婚姻登记案件的困局与思考
作者:王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
关键词婚姻重复登记欺骗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1009-0592.2018.03.074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全国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婚
姻登记行政诉讼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此间,受行政相对人
欺骗造成行政机关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的重复婚姻登记行为(同一对夫妻两次登记)而导致的诉
讼,其困局在于:1.该类诉讼中,婚姻登记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故该案为行政行为的效力问
题,非民事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既不适用民事法律,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
效和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因此,撤销“依法”作出的
婚姻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明知有错但该行政行为无法撤销;2.我国现行《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婚姻登记”的效力(无效或可撤销)和“婚姻关系”的效力
(无效或可撤销)未作区分。通常,行政法律关系中“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将
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上“婚姻关系”的无效(或撤销),两者一一对应。但该类案件的特殊之
处在于,两原告存在两次婚姻登记均对应同一段婚姻关系,故其中一次行政“婚姻登记”的无效
(或撤销),但两原告民事“婚姻关系”仍将存续。
(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例
张某(男,原籍江苏)与王某(女,户籍地上海)于2006年11月在女方王某的常住户口
所在地上海市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当时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跨区域联网,无法网
上查询外省市的婚姻登记状况,张某的户籍从泰州迁往上海时,夫妇二人合意在泰州市某民政
局(以下简称“泰州民政局”)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留作纪念。2007年8月,张某和王某向泰州
民政局提出婚姻登记申请,采取欺骗、隐瞒方式提交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均显示为未婚)等
证件材料并做出未婚声明;泰州民政局经审查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履行告知义务等必要的法
定程序后,“依法”做出婚姻登记。后张某和王某的上海结婚证均遗失,2014年(此时全国婚姻
登记信息已联网),二人在上海申请补办结婚证时,上海市民政部门发现其在泰州也有婚姻登
记并已领取结婚证,故不予补办。张某和王某遂到泰州民政局说明办理两次结婚登记的情况,
并申请撤销泰州民政局做出的婚姻登记。泰州民政局收缴了二人违法在泰州办理的结婚证,但
由于法律规定、电脑权限等问题,泰州民政局一直无法将两人第二次结婚登记的信息从全国婚
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删除,故张某和王某一直无法补办上海结婚证。原本取得了4本结婚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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