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19:25: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

唐朝婚姻制度

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

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

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

婚姻状况。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

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

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

谐,国家才能稳定繁荣。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

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

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

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

《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

而下以继后世也”。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

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

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

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

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唐朝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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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

《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

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

之。”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

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

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

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

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

妾制”并行。上层社会纳妾多是因为家族香火不旺、亦或满足骄奢淫

逸的生活需求,男女双方两情相悦也是存在的。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封建社会中的女子生活环境闭塞,婚姻又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所

以婚姻的决定权多掌握在有较多生活经验的父母手中。即使在开放的

唐朝,婚姻的决定权也是掌在家长手中。

另外,媒人在婚姻的缔结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到了父权制社会,男性为了确保后代在血缘上的纯洁,就必须做出

种种规定,以禁止婚前女子的性行为,未婚女姓被剥夺了与外界男性

1《唐律·户婚》

第2页共10页

交往的自由,这时婚姻中联络男女双方的中介人“媒”就登上了历史

舞台。1媒人的作用就是沟通男女双方,《说文》谓:“媒,谋也,谋

和二姓者也。”2说的就是媒人在两姓婚姻的缔结方面的作用。媒人是

联系嫁娶两方的媒介,嫁娶双方通过媒人了解对方的人的情况。虽然

有两情相悦的,也会假以媒人之口登门说媒,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方才会行结婚大礼。媒人自提亲起,到订婚、促成结婚都会起着中间

人的作用,在男女双方间作跑腿,联络,协调、细节调解,搞气氛,

说吉祥说话,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直至婚礼结束,并从中收取媒人费。

(三)“同姓不婚”

古人由于活动圈子太小,人都依附在土地上,生活在一起的同姓

人一般都是同族人,血缘上比较接近,近亲结婚当然会导致子孙“不

蕃”。于是,《唐律·户婚》做出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

违者各徒二年。3

除了这些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外,婚姻的缔结还要满足形式上的

条件:六礼。六礼为结婚的六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纳采,就是男方的父亲先派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女方同意后,

就派使者送定亲礼品,正式求婚。纳采为六礼之首。

问名,纳采结束后,使者立即询问女方父母的名字,女子本身的

名字、排行和出生年月日,回男方占卜吉凶。

纳吉,问名结束后,男方占卜得到吉兆,使者就重新到女方家里,

1《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媒妁之言”》聂绛雯

2《说文》

3《唐律·户婚》

第3页共10页

婚姻就正式地确定下来,这就是纳吉。

纳征,纳吉结束后,男方向女方送财礼,无论贫富,财礼是不可

少的,这叫纳征。

请期,送完财礼后,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选定结婚日期,其实男

方在占卜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结婚的日期,“请期”只是谦辞,表示尊

重女方的意见。

亲迎,到了约定的成婚日期,新郎就于黄昏时分到家迎亲。婚姻

就算是结成了。

二、婚姻的禁止性条件

上面说到了正常的婚姻的缔结程序,但是也有一些婚姻是不合符

规范的,是遭到禁止的,官府根据相关条例对这些“无效婚姻”进行

处理。婚姻的禁止性条件涉及身份、行为、时间等方面。仅在身份方

面的限制就包括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类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

婚、僧尼不婚等。1

“同姓不婚”在上面已经详细了解了,是为了防止“子孙不蕃”,

“亲属不婚”则是大多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与封建伦理道德。

虽然唐朝是个开放的王朝,并且有很多公主嫁与异族的情况,但

是,那是在王朝的允许范围内,《唐律疏议•卫禁》中“越度缘边关塞”

条规定了唐代对异族婚的限制:(1)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

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2)国内官人、百姓不

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3)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

1《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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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1

“官民不婚”规定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地之女为妻妾,这是为了

防止监临官与所监临地豪强势力勾结,亦或是防止监临官利用职权强

娶妻妾。“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仗一百。”2

行为上的禁止性条件则包括有妻不婚,严禁悔婚、冒婚、奸婚,

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严禁强制守节寡妇改嫁,严禁恐吓为婚、禁买

卖婚姻、禁和娶人妻。

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为大丧之时、父母的服丧期内、祖父母或父

母正受牢狱之灾之时都是不能行婚礼的。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

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3这是

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

则。在服丧期(包括天子、父母)内嫁娶是要接受处罚的。“诸闻父

母若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4在应

该服丧的日子里“忘哀作乐”的人要受流刑三年。《唐律疏议·户婚》

中“父母囚禁嫁娶”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

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仗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

不论。)”5即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是不能嫁娶,即使获得祖父母、

父母的准许与理解也不能大摆筵席,大肆铺张。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

多为维护封建家长的尊严,表示对逝者或正在受苦的长辈的尊重。

三、婚姻的解除

1

2

转引自谢娇.《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唐律疏议译注》第506页。

3《文献通考》马端临

4《唐律疏议译注》第408页。

5《唐律疏议译注》第506页。

第5页共10页

婚姻的缔结本就带着很大的目的性,当婚姻不能达到之前的目的

甚至影响双方的生活时就要解除婚姻了。当然,平常百姓家由于娶亲

花费过大,一般不会轻易解除婚姻。婚姻解除的归属权一般掌握在男

方手中,女性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由于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而解除婚姻是婚姻解除的一种方式,另

外,官府强制解除婚姻是另一种解除方式。婚姻的解除手段有七出、

义绝、和离。

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休弃之。《大

戴礼记》卷13《本命》云:“妇有七去(“七出”原叫做“七去”或“七弃”,

“七出”之称始于唐代,但其内容却是一样),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

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1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

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一方父母和证人

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七出”多为因妻子的行为而影响夫家的

伦常秩序及一般生活秩序而遭休弃,掌控权操控在男子手中,反映了

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风气。与“七出”相制约的“三不去”则在一定

程度上限制了男方滥用此种权利,体现一定的人性化。

所谓“三不去”,即妻子满足“三不去”中的任意一条时,丈夫

不得休妻。一曰经持舅姑之丧;二曰娶时戏后贵;三曰有所受无所归。

此为“三不去”。2即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公婆婆守过孝,或妻子进门

时夫家贫困后来夫家富贵起来,又或女子出嫁之前有娘家人可以依靠

但是之后娘家已经没有可以依靠的人,有这些情况的丈夫不可以休

1

2

《大戴礼记》卷13《本命》

《唐律疏议·户婚》第267页

第6页共10页

妻。《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符合“三不去”原则而丈夫休弃之

的,“杖一百。并追还合”。1官府不仅不会办理这样的休妻案,反而

会惩处男方,并再撮合这样的夫妇。《唐律疏议·户婚》中“妻无七

出而出之”条又规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2也就是即使

女子在“三不去”范围内,但犯得是“恶疾及奸”,那就不能用“三

不去”这条律文了。

“义绝”,所谓“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

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

并处罚不肯离异者。“义绝”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唐律疏议·户婚》

“义绝离之”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3妻子即使在

“三不去”范围内,但一旦犯下“义绝”也必须与夫离。

“和离”,所谓“和离”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4夫妻

双方若已不能和谐相处,也只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关于唐代的离

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程序:1、双方合意。在唐代,除了由于义

绝而导致的强制离婚不需要双方同意就必须终止婚姻关系之外,对于

七出和夫妻之间不和谐造成的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和其亲属的合意

才能结束婚姻关系。2、制作书面文书。在唐代,男女双方就离婚达

成一致后,必须形成书面的文字,这在当时被称为离婚手书,或叫放

妻手书。3、上报地方官府。在唐代,不管是“和离”还是“七出”

导致的离婚,大概都需要上报地方官府。4、官府裁决。在唐朝,绝

1

2

《唐律疏议·户婚》第267页

同上。

3《唐律疏议·户婚》第268页。

4《唐律疏议译注》第521页。

第7页共10页

大多数离婚案件,制作了手书并上报官府备案后就算结束了,但是,

对于发生了离婚纠纷的案件,就需要官府出面裁决了。1

四、婚姻制度中关于财产的要求

《礼记·昏义》中有记载:“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闻民间嫁女,

无一不备,有用银数百两,数千两者,最少亦须百数金。虽卖田借债,

亦须凑办。男家以厚嫁为荣,薄则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妇,以妆之厚

薄为爱憎。”2唐代制度因袭前代,女方嫁女儿花费甚大,有的甚至卖

田或借债也要风光嫁女儿,因为女儿嫁妆的多少关系到她在夫家的地

位,嫁妆太薄的女子在夫家会受到轻视。

《宋刑统》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条引唐代开元年间的《户令》

云:“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

同龚,经三载己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皑、

部曲、妇牌,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

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

曲、奴牌、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3

也就是说女子嫁到夫家之后,若作为配偶的丈夫为财产所有人,

当他去世时,妻妾均无子,则妻妾可以继承丈夫全部的财产;如死去

1

2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变迁概论》闫新燕

《礼记·昏义》

《宋刑统》卷十二,第197页。([宋]窦仪《宋刑统》,吴栩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3

第8页共10页

的丈夫作为遗产继承人时,则寡妻妾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份额,

即与丈夫的其他兄弟实行“诸子均分”。如果寡妻妾有子,则由其子

代位继承其父的财产,妻子“不得别分”。

如在同一大的家族内,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及其他财物,娘家

不得追索,即由丈夫全部继承。

如果妻子改嫁,则所在家庭中的所有财物包括奴碑、部曲、田宅

都不能使用和带走,由丈夫的子女和亲属(即应分人)均分,妻子不能

分得任何财物。也就是说,就是这一点继承权,妻子若要实际取得,

还必须以不改嫁为前提,如若改嫁,其得财产,依法也归与男家。

唐代女儿一经出嫁,即丧失了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只有在特定

的条件下才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如出嫁女在父母户绝(无后者为户绝,

包括没有任何形式的“继嗣”)时有权优先继承娘家的财产,但父母另有遗

嘱除外。

当然女子出嫁时带到夫家去的“妆奁”是作为女子的“私产”存

在的。夫妻离异时,丈夫应该归还妻子的妆奁。更人性化的是,唐朝

夫妻和离后,丈夫不仅给妻子送上美好的祝愿,而且还送给妻子三年

衣粮,这显然是夫家从经济上给予女子的一点补偿和帮助。1

五、总结

唐朝是我们封建社会的一个辉煌时期,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这

些特点也反映在了唐朝的婚姻制度上。唐朝婚姻制度是对前代婚姻制

度的继承与发展。透过唐朝婚姻制度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发

1《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管辉

第9页共10页

展、变迁与沉淀,更重要的是可以展现唐代的婚姻状况、婚姻法律文

化及其蕴含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唐朝婚姻制度

也存在缺憾,研究唐朝婚姻制度有总结历史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尚绪芝.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纳妾制”并存原因探析[A].中州学刊.2007年5月.

第3期

[2]张琰琰.唐朝妾侍问题研究综述[A].唐都学刊.2004年3月.第20卷.第2期

[3]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M]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4][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版。

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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