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希
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
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
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从前,事实婚姻在我国是大量存在的,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我
国从最开始对事实婚姻的置之不理,到不承认,再到后面的有条件的
承认。那么大家知道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到好久吗?以下是律
师365小编带来的详细介绍。
一、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
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
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
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
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
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
保护。
2001
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
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
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
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
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
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
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
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
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
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
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
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
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
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
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从上文的介绍中能够知道,在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
日这段期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而之后则就是有
条件的承认,此时的事实婚姻应该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律师365小编
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摘要: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
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
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3:0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603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