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8 11:02: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犯罪嫌疑人)

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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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

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

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从前,事实婚姻在我国是大量存在的,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我

国从最开始对事实婚姻的置之不理,到不承认,再到后面的有条件的

承认。那么大家知道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到好久吗?以下是律

师365小编带来的详细介绍。

一、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好久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

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

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

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

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

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

保护。

2001

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

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

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

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

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

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

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

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

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

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

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

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

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

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

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从上文的介绍中能够知道,在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

日这段期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而之后则就是有

条件的承认,此时的事实婚姻应该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律师365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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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

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

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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