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通则/亲属/婚姻家庭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亲属)编中,通则一章是总揽全编
的关键所在。在通则一章中要重申和强化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从
总体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同时增设
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填补立法空白。
遵照立法部门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九届全国人大21
次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迈出了可
喜的第一步。自2002年1月起,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起动,婚姻家
庭法律将回归民法,成为它的一编。对《婚姻法》(修正案)再一次进
行修订,就是实现第二步到位。修订《婚姻法》(修正案)的指导思想
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
完整化和科学化。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中国特的,有时代精
神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
通则一章是总揽全编的关键所在。它遵循宪法关于保护婚姻、家庭、
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精神,规范了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关系,它是
婚姻家庭立法宗旨的体现。我们在设计这一章时,一方面保留了《婚
姻法》(修正案)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作了新的补充,从而扩大了通
则一章的内容。通则共分十条,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留《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禁止性条款,强化婚姻法的
基本原则
通则中所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是贯彻全编的指导思想。在通则中
不仅要重申这五项基本原则,以坚持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而且
还要根据众的意愿,全面保留《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两项禁
止性的条款,从而强化一夫一妻制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1、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
《婚姻法》(修正案)在禁止重婚的同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这一补充规定有其针对性,是符合民意的。改革开放以来,
婚外性关系不断增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特
点有三:从数量上看,有日益蔓延的趋势;从形式看,从隐蔽走向公开;
从主体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其危害性有三:冲击了家庭,损害了
公民的权益;挑战了一夫一妻制和计划生育国策;引发了腐败和恶性
案件。对此众反映强烈,要求在法律上采取措施。据调查,同意这一
规定的占被调查者的94.2%。为了遏制这种丑恶行为,捍卫一夫一妻
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所以,在通则
一章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必要的。
2、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
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老人犯罪甚至未
成年人犯罪,令人忧虑。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概念比较宽泛,它
包括3个内容:即肉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和我国刑法所说的
虐待在概念上还有某些不同。对这个问题,专家们还在探讨之中。但
不论如何界定其范围,施暴者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侵害,都是
为法律所不容的。至于家庭暴力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规、
民法等多个领域。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则按什么法律处理,而婚
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只能规定民事责任。但婚姻家庭法(编)作为
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从这个层次上表明“禁止家庭暴力”是很必要
的。同时,调查显示,同意补充这一规定的,占被调查者的96%,补充
这一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
弘扬尊重妇女、敬老等家庭美德,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
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总体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修正案)中,不仅重申和强化了几项基本原则,还增加
了一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践证明,
补充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而深远,因此,在通则一章中应予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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