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结课作业
《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作业
院系:文法学院班级:一班学号:
11134616姓名:李震
一、单选题:
1、亚血缘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C)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妹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B)
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D)。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B)。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
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D)
A.一般共同制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ABD)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BCD)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D)。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
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
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D)
A.甲乙B.丙C.丁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
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
3000元应由谁继承?(C)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BD)
A.一方自然死亡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AB)
A.父母与婚生子女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BC)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BC)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ACD)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BCD)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C.户口簿D.居民身份证
7、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CD)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D.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8、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哪些条件(CD)
A.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
B.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C.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D.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
9、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包括
(ABC)
A.未成年子女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C.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D.儿童福利机构
10、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下列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ABD)
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
C.妇产医院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
母
三、简答题
1、简答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
答: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
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
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
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
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
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
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
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
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特殊性: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
之危、欺诈胁迫(后两种需不损害国家利益)
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而可撤销婚姻仅限于
一个原因,即受胁迫。②民事行为被确认撤
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
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
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
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被撤销后,
当事人和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影响
的。并不像可撤销民事行为那样,能够通过
返还财产、承担责任来返回原状。③我国婚
姻法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
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而《民法通则》则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的主体为当事人,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是受
胁迫的一方
④《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
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
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生自由之日起1年内
提出。因此,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起算点是
分两种情况的,而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
除斥期间只有一年,不分情况。⑤可撤销婚
姻的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
关,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
2、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①.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
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
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
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②时效不同。宣告
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
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
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
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③.请求人不同。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
程序不同。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
讼程序办理。而撤销婚姻既可向婚姻登记机
关提出,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
⑤原因不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导致婚
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可
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受胁迫。
3、简述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异同
答:不同点:①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
立的法律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
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因生父或生
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自然形成的,形成抚
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血
亲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属于姻亲关系。
②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
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
义务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可
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
③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收养关系可
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
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继父母
子女关系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未形成抚
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
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
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
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
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
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相同点:《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
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
有关规定。
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适用的异同
答:相同点:如都发生继承人死亡的问
题,都是因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
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
不同点:①继承方式不同。代位继
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
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
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②继承适
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
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
也适用遗嘱继承;③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
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
产处理之前死亡;④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
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
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
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
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
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
产;⑤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
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
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
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
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
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
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⑥继承的主
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
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
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四、论述题
1、试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异同
答: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
在没有登记,有没有达到实质结婚条件的情
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一
方与他人同居而形成的两性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达到结婚的实
质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立双
方的夫妻关系,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未
经法律程序,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解除双
方关系。
不同点:①成立条件不同。婚姻关系成
立必须具备无配偶身份,达到法定年龄,拥
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定的不
能结婚的情况。而同居关系的条件相对较
宽,只需要发生同居关系即可。②家庭关系
不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抚养
子女的教育权,双方享有自由权,以及双方
要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同居关系没有法
定的人身财产关系。③关系终结不同。婚姻
关系的终结即离婚,在我国男女双方愿意的
情况下可以离婚,在形式上,双方必须去婚
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离婚。在后果方面离婚后
就不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
不是要式行为,其解除相对容易,同时不对
双方产生人身财产方面的后果。④救助措施
不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如果遗弃家庭成
员,对一方进行暴力,虐待,那么就可以向
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同居关系则没有救助措
施。
相同点:①.都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地共同生活;时间上持续。
②.都是异性,同性之间同居不
在我国婚姻法调整范围;
③.都是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
的。
④状态上稳定。夫妻关系和同
居关系都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异性共同生活
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容易打破,双方有一定
的感情基础。
2.试论夫妻债务的认定
答: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界定夫妻共
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
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
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
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
的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
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
务。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
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应如何处理,这就
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就一方
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
利的,债权人负有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
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即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
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夫妻一方
负有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情形的举证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
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
偿还,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
分割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
偿,他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
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
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
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
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
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
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五)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单独所付债务,应由本人以个
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
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资源为原则。
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
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
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
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
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要划
分清晰明确,对于个人债务即使是婚后的,
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
支持的。
五、案例分析题
1、孙辉和王荔于2007年2月结婚,婚后六个月时,儿子乐乐出生。
此后,因家庭琐事,二人时有摩擦,争吵冷战成为家常便饭。时间长了,
孙辉感觉身心俱疲。2009年3月,孙辉提出分手,王荔拒绝,为了逃避,
孙辉借住在朋友家里,自此以后夫妻双方分居,孙辉也不再过问王荔母
子的生活.这期间孙辉结识了离异女子刘某,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
2011年5月,刘某怀孕,孙辉和刘某二人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开始同居
生活。2011年9月,孙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荔离婚,并主张儿子乐乐
婚后六个月即出生,长相也与自己不相像,不是自己亲生子女,自己受
了王荔的欺骗,要求法院判令王荔返还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
损失5万元,以及离婚后自己不负担乐乐抚养义务。法院受理案件后,
另查明:结婚时,孙辉花10万元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用于婚后共同居住
(婚后双方约定为王荔的个人财产并立有书面约定。现该房由王荔和儿
子乐乐居住着。),给王荔购买价值1万元戒指一枚,王荔用个人积蓄3
万元购置了家具和电器,并带来娘家陪嫁的价值2万元摩托车一辆,由
于孙辉上班地方较远,所以,一直主要由孙辉使用至今。2010年12月王
荔的父亲病逝,王荔依遗嘱应继承价值约12万元的遗产,因母亲仍在世,
遗产一直未分割,现王荔声明放弃继承。在夫妻分居期间,孙辉曾向他
人借债3万元用于母亲住院医疗,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其和刘
某所购房屋的价款。王荔,婚后曾一度为照顾家庭和孩子辞去工作,与
孙辉分居后,为维持自己和儿子乐乐的生活,做起了服装生意,但因经
营不善,亏损严重,对外负债7万余元。
现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孙辉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答: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夫妻双方
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应准予离婚。
(2)结婚时,孙辉花10万元购置的一居室住房应归属于谁?为什
么?
答:房子归王荔所有。此房虽然是孙
辉花钱购买,但两人婚后定下书面协议约定
为王荔的个人财产,协议有效。
(3)本案中,戒指、家具、电器和摩托车应归谁所有?
答:家具、电器,摩托应为共同所有。
因为用于共同生活。戒指应为王荔个人所
有。
(4)离婚时,孙辉能否主张分割王荔本应继承的12万元遗产?为
什么?
答:不能。王荔父亲的遗产孙辉没有
继承权,现王荔已经声明放弃继承权,孙辉
也无权分割。
(5)分居期间,因母亲住院医疗孙辉向他人所借3万元债务,王荔
应否共同承担?
答:应该。尽管在分居期间,但王荔
与孙辉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王荔对孙辉的
母亲有赡养的义务,应当两人共同承担。
6)分居期间,孙辉所购的那套房屋应当如何定性和确定归属?
答: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孙辉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因孙辉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王荔有权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所有个人认为在最后的判决
中该房屋会归无过错的王荔所有。
(7)分居期间,孙辉为支付购房款借款10万元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为什么?
答:不是。这10万元借款不是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的,也不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应该承担的义务,所以不应承担
(8)分居期间,王荔生意失败所欠7万余元债务,孙辉应否共同承
担?
答:应当。两人仍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而且这7万元债务是王荔为维持自己
和儿子的生活所造成的,这与孙辉没有尽到
对妻子和儿子的抚养义务有直接关系。
(9)孙辉要求法院判令王荔返还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
失5万元,以及离婚后不负担乐乐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你认为孙辉一方想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应当举证证明
哪些事实?
答:不能。孙辉应当举证证明乐乐
的出生证明以及不是其亲生儿子的亲子鉴
定或有效证据。以及王荔对其欺骗和造成精
神损害的证据。,以及5万元抚育费的开销
证明。
(10)如法院判决离婚,王荔还可以提出哪些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诉
讼请求?
答:孙辉定期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直
至成年。补偿请求权,王荔为照顾家庭和孩
子辞去工作。离婚损害赔偿,孙辉有配偶而
与他人同居。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2、强巴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扎西进山打猎,不幸遭遇雪崩,三
人全部遇难。强巴的妻子卓玛闻此讯当即悲痛而死。强巴的母亲和岳父
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强巴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强巴母亲以所有财产
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强巴的岳父则要求继承卓玛的
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强巴的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机、大衣柜及几
件裘皮大衣抢走。强巴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法
院受理该案后,经查实,强巴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万元,强巴及妻子
共有财产价值1.8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强巴、强巴父亲和强巴儿子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应如何确
定?为什么?
答:强巴父亲先死,强巴次之,强巴儿子在次之。《继承法意
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
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
继承人分别继承。
(2)本案遗产应该如何分割?为什么?
答:1.当强巴、强巴之父、强巴之子、一起
遇难时,一般是按强巴父先去世,再是强巴,
最后是强巴之子,那么,强巴父的1.2万,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强巴得0.6万,强巴母
得0.6万
2、强巴死时,强巴有0.6万,与
强巴妻共有1.8万,那么强巴有1.5万,第
一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那么其妻得0.5
万,其子得0.5万,其母0.5万。
3、强巴之子死时,强巴妻为第一继
承人,强巴妻得0.5万。
4,强巴妻去世时,强巴之妻有没有
第一继承人,轮到第二继承人,即强巴之母,
及强巴岳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强巴岳
父1.9得万,
即强巴母共得1.1万,强巴岳父得1.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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