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同居问题的法律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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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声音可以注册商标吗)

江西财经大学期末论文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任课老师吴萍

专业社会保障

姓名毛雷

学号81020359

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1年12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论文

关于未婚同居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探讨

作者:毛雷

摘要: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

的实质性要件情况下,于一定的期限公开居住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在法律上对这种社会现象

如何调整是存在争议的,但从积极方面来考虑,在法律制度上应该对未婚同居给予多方面的

建构。本文将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调整建议。

关键词:未婚同居法律调整构建建议。

未婚同居现象现如今已经十分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的年轻人中未婚同

居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情况下,于一定的期限公开居住在一起

的事实状态。

对于“非婚同居”的称谓,目前有以下几种:

1.“合意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1]

2.“准婚姻关系”的概念,认为它是“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

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并区别于一般同居和同性同居。[2]

3.非婚的异性同居”,是“无障碍的基于两性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

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问。”[3]

在当今社会上,对于未婚同居这种社会现象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对

之表示漠然者也不乏其人,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多局限于伦理学的范畴。那

么在法律上对这一问题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对未婚同居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一)对未婚同居进行法律调整可以有助实现社会正义

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定为范式,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

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过失做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

成为势在必然的了。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获准司法权力的

机关执行的。如果要实现矫正正义其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有法律规范可以作为裁判

的法律根据,否则就会造成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从及时地实现社会正义的

角度考察,对未婚同居进行调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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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论文

(二)对未婚同居进行法律调整有利于保护人权

现代社会对法律保护充分真实的人权提出了要求。反映在私法上主要是应该

赋予私法主体充分而广阔的自由空间,而不是动辄限制他们的自由,对于涉及到

私人之间的事项而又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应该保持沉

默。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反映在民法上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具体到婚姻法领域就

是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自由的发展轨迹来看,婚姻自由源于两性间达成长期性

关系及接受这种关系引起的后果的合意,是自发形成的。开始仅受自然条件的约

束,继而被氏族约束,被体制约束,被宗教伦理约束,约束成为一种习惯,再

而变成文化。当私有制再度发展壮大并成为社会的主要方式时,婚姻主体这一圈

里有了实现的物质和思想条件。结婚与否,采取什么样的良性生活方式,是否需

要法定形式来记录自己的结合与分离,这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的,并为社会舆

论所默认或赞同的了。

(三)对未婚同居进行法律调整不会对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构成冲击

首先,根据司法上的“法未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未婚同居是为法律所

允许的原则。既然法律予以允许当事人做出某种行为,而一旦当事人做出这种行

为后法律却又不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显然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其次,应该

建立未婚同居制度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即符合:未婚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但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情况下,于一定的期限公开居

住在一起的社会现象。这就是说一些企图利用该制度而做出一些违反我国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目的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再次,借口这种形式同居的男女之

间的关系还没有调查研究清楚,没有准确的规范意见的理由也不是一种负责的

立法态度。我们可以积极的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这种社会现象的立法的规定结合、

我国的具体的国情做出取舍。

二、构建未婚同居制度的设想

(一)未婚同居建构的原则

1.与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律基本精神协调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我

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实质,统率着婚姻法的具体制度。构建婚姻法的具体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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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2.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已经有关

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未婚同居制度的构建中尤其要强调保护妇女合

法权益的地位。妇女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未婚同居中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在具

体制度的构建中将法律的天平向妇女方面做合理的倾斜是合理的,这并不违反现

代法治实质正义的要求。

3.借鉴外国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婚姻法的具体制度相符合的原则。未婚同

居这种社会现象的法律调整在国外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借鉴外国的合理规定也

是一种非常合适的途径。但是,未婚同居毕竟是一种与婚姻登记制度相对抗的行

为,而且在我国抛弃婚姻登记制度是不可能的,不能不考虑未婚同居的这种属性。

因此,在未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方面应该反映出与合法登记婚姻效力的不同,以鼓

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结婚要件的男女登记结婚。

(二)未婚同居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

1.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未婚同居的定义。未婚同居是同居中的一类,必须是

符合一定条件的未婚同居才是文章中所称的未婚同居。做到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

未婚同居的构建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如果对于不符

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的未婚同居行为也赋予未婚同居的效力,就会

对我国的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对未婚同居的概念及其要

件要做出明文的规定。那么可以采纳以下定义: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的男女,在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情况下,于一定

的期限公开居住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2.规定未婚同居对当事人的人身方面的效力。具体应该包括:对双方的人

身关系的效力和对子女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人身方面的效力。未婚同居的男

女双方不能产生合法登记结婚产生的互为配偶的效力,即使一方有违反婚姻法规

定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配偶权的救

济,而只能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未婚同居毕竟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

姻的形式要件的行为,必须将未婚同居的效力与合法婚姻关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

效力予以区别,否则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将真正行同虚设了。因此,应该规定未

婚同居并不产生像合法婚姻关系间的配偶关系。(2)对子女的效力。未婚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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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具有与正常的婚姻关系的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一

般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不能将父母的选择后果殃及到子女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的需要。因此,应该规定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具有和正常的婚姻关系的子女同样

的效力。

3.规定未婚同居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的效力。未婚同居对当事人的财产关

系的效力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效力:即对夫妻财产的效力和能否发生继承的效

力。(1)对夫妻财产的效力。根据外国的立法规定,未婚同居在财产方面并不能

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12条规定非法同居不产

生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其理由在于和正常的婚姻关系相区别,以维护婚姻登

记制度的效力。我国亦应该规定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故作者认为,未

婚同居的男女最好在同居期间就双方的财产关系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以防将

来发生纠纷难以举证证明。(2)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发生继承的效力。

原因在于当事人双方还未产生配偶关系及其他姻亲关系,不能继承也属当然之

理。当然对于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的情形的,也可以获

得被继承人的部分财产。故作者主张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欲将其财产发生继承

的效力,最好事前以遗嘱的形式规定下来,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4.规定未婚同居的解除。未婚同居的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而

终止同居关系的法律行为。未婚同居的解除根据是出于双方的意思还是出于单方

的意思地提出分为双方接触和单方解除。前者由双方经过平等的协商而达成解除

同居关系的协议,后者有一方提出即可。因为未婚同居关系极类似于两个人成立

的合伙关系,只要有一方提出解除关系那么同居关系即告终结。为体现保护弱者

利益的原则和实施正义的要求,应该对由男方和女方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赋予不

同的法律效力。作者认为可以这样规定:对于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女

方可以要求男方予以适当的补偿。而女方首先提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则不能请

求予以补偿。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女方可以行使解除同居关

系且不承担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返还原物的责任。作者认为这种规定确实保护

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有意的法律天平的倾斜似乎太不平衡了,这容易造成

某些女性用在“合法”的掩盖下攫取男性的财产,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故作者

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固然应该保护,但是也不能使法律失去其固有的目的,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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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造成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

5.规定同居关系的证明方式。也就是规定同居关系的认定方式,这主要是

考虑到未婚同居的一方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证明合法同居关系的存在,

而以至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作者建议,同居关系的证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双

方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和从公开长期的居住在一起的方式予以证明。前者较为简

便,但往往被处于热恋中的男女所忽视或者排斥;后者比较复杂属于补充性的

证明方式,在无约定时采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未婚同居这种社会现象从为多数国人所不齿到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的转变过程,反映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是社会进步的

表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应该勇敢的正视这一客观现实并及时地做出反应,对未婚同居制度做出系统而科

学的构建。

参考文献

[1]付海龙.“非法同居”的理论澄清[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第

48—50页.

[2]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13—214

页.

[3]秦志远.非婚同居之实质初探[J].收录于陈苇.家事法研究2005卷[M].

众出版社,2006.第261—273页.

[4]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J].法学研究,2002(1)

[5]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6]高留志.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11)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8]杨凯.从婚姻自由的角度谈同居现象[J].当代法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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