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复习提纲终极版

更新时间:2025-03-10 06:32: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克芭娜左旋360减肥咖啡)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终极版

名词解释

收养: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

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

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

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这两种制度分别从不

同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在夫妻对其

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

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

法律制度。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

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意见》第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分割前死

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

民事行为。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共同行使

或单独行使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上指以两性和血缘关

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

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由于血缘关系是计算亲等的依据,所以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

准,从而用于姻亲的。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律规范移转给

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如下法律特点:①时间上的特定性;②

内容上的概括性;③范围上的限定性;④性质上的合法性。

继承: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

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其中,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生存人为继承

人。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首先是继承人直

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由转继承人直接取得被转继

承人的遗产。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而代位继

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而非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的性质。

2.发生的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

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情形。

3.主体不同。转继承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并不仅仅局限于

被转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

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

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规定,有关无效和撤销的宣告均具有溯及力,不

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而是自违法结合之日起便不具有婚姻

的法律效力。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而发生的夫妻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均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

2.对子女的后果。父母子女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婚姻关系。在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

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就法理而言,由于婚姻无效和

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

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婚

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子女

出生后,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视同婚生子

女。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缓和。对于欠缺结婚有效

要件的婚姻,在法律后果的处理上,涉及三种互相冲突的法

律价值。一是尽可能否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婚姻

法的施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是要考虑违法婚姻的事实

性,不能简单否认其效力;三是要保护善意当事人以及妇

女、儿童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的规定。确立过错赔

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有过错当事

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

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以及思想道德方面。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为保障养

子女的身体健康,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4)年满三十周岁,是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出限制规

定。

(5)特殊规定: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

同收养。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

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

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

序的限制。

(2)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

性质的权利,所以通常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

继承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所以受遗赠人通常不能直

接参加遗产的分配。

(3)接受的意思表示不同。在继承开始后,同样的沉默会带

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对遗嘱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

出接受或放弃意思表示,推定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来说,

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放弃受遗赠。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

危害到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

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

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有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被杀害的继承

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

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

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

来源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但该继

承人却拒绝履行其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生前经常对其进行肉体折磨或是精神摧残,情节严重,才丧失

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被

继承人生前未有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却以被继承人

的名义制作虚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或歪曲

原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

灭的行为。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和遗嘱优先的原则,在被继承人生前未与

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不

能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又全部无效时,就适用法定继承。

除此之外,《继承法》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有

关部分也按法定继承办理: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

弃受遗赠的;⑵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⑶遗嘱继承人,受赠

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⑷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⑸遗嘱未

处分的遗产。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法》第1条明确指出了立法

宗旨:“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

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

要原则。

⑵继承权平等原则。①继承权男女平等;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

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③养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⑶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原因:①

尊老照顾弱者是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传统美德;②我国还处

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和社会无力负担老人、未成年人和无

劳动能力者的生活供给,扶养这些人的职责还需要由家庭来承

担。

⑷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①在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上体现了

这一原则;②在遗产数额的确定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③无义务

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遗产以及遗赠扶养协议;④接

受异常的继承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履行遗赠负担义务,

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婚姻登记的条件

⒈必备条件。

⑴须有结婚合意。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

一致。

⑵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

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

⒉禁止条件

⑴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①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②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

⑵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

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

含义: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也终止了夫妻

之间的财产关系。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

(1)

(2)

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夫妻继承权丧失

(3)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

清偿和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哺乳期内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

养。哺乳期后的,双方协商。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支付子

女抚育费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原则

②一夫一妻原则

③男女平等原则

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⑤计划生育原则

⑥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⑴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⑵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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