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终极版
名词解释
收养: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
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
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
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这两种制度分别从不
同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在夫妻对其
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
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
法律制度。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
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意见》第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分割前死
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
民事行为。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共同行使
或单独行使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上指以两性和血缘关
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
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由于血缘关系是计算亲等的依据,所以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
准,从而用于姻亲的。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律规范移转给
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如下法律特点:①时间上的特定性;②
内容上的概括性;③范围上的限定性;④性质上的合法性。
继承: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
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其中,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生存人为继承
人。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首先是继承人直
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由转继承人直接取得被转继
承人的遗产。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而代位继
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而非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的性质。
2.发生的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
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情形。
3.主体不同。转继承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并不仅仅局限于
被转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
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
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规定,有关无效和撤销的宣告均具有溯及力,不
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而是自违法结合之日起便不具有婚姻
的法律效力。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而发生的夫妻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均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
2.对子女的后果。父母子女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婚姻关系。在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
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就法理而言,由于婚姻无效和
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
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婚
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子女
出生后,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视同婚生子
女。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缓和。对于欠缺结婚有效
要件的婚姻,在法律后果的处理上,涉及三种互相冲突的法
律价值。一是尽可能否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婚姻
法的施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是要考虑违法婚姻的事实
性,不能简单否认其效力;三是要保护善意当事人以及妇
女、儿童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的规定。确立过错赔
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有过错当事
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
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以及思想道德方面。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为保障养
子女的身体健康,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4)年满三十周岁,是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出限制规
定。
(5)特殊规定: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
同收养。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
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
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
序的限制。
(2)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
性质的权利,所以通常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
继承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所以受遗赠人通常不能直
接参加遗产的分配。
(3)接受的意思表示不同。在继承开始后,同样的沉默会带
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对遗嘱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
出接受或放弃意思表示,推定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来说,
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放弃受遗赠。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
危害到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
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
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有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被杀害的继承
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
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
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
来源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但该继
承人却拒绝履行其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生前经常对其进行肉体折磨或是精神摧残,情节严重,才丧失
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