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8: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回答:

1.

(1)“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2008年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

故“钻戒”属于“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

人民币。”“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要返还。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彩

礼亦应予以返还。而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所以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甲母

给付的钻戒。而“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

姻法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要返还。

(3)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彩

礼亦应予以返还。而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

索要二万元人民币。”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要返还。

综上所述,乙有义务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

2.

(1)甲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

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以下情形:①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

登记结婚;②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③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

第三人登记结婚;④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甲的行为属于已登记结

婚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2)丙不构成重婚罪,他是在不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他有权提请甲与乙解除婚姻

关系或申请与甲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次课作业

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

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父母去王女家

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

妈妈是同胞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

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2、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

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二人竟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

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

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

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把孩子要下,就把孩子生了出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

王某受刺激过大患上精神分裂,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

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

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

何处理?

回答:

1.

(1)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妹,宋男的父亲

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

(2)按照我国《婚姻法》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要到宋男和王女的最近同源直系血

亲,由案例可知他们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是宋男的曾祖母,也就是王女的祖母,宋男曾祖母与

他相隔的世代数为四代,王女的祖母与她相隔的世代数为三代,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

故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

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

以登记。

2.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这种违法结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

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

姻,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无效婚姻。

(2)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

中,“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父母

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

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次课作业

1、A(男)与B(女)系夫妻,双方婚前约定,双方的工资所得为个人财产,

家庭生活开支由双方以各自收入共同支付。结婚用房由A的父母出资购置,且

二老明确表示这房子赠与B。C是A的一位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对A的家事并不

知情,A也从不在外提及家事。2004年初,A欠下C一笔巨款,自己已无力偿

还,遂B商量。B认为婚前双方已约定了各自工资收入为个人财产,所以她不

会替A还账,A又提出能否将房子中自己的份额抵押出去,B认为房子完全属于自

己,A无权处置。C屡次催款不成,诉至法院,要求B替A偿还债务,本案应如

何处理?

问:(1)A(男)与B(女)的双方婚前约定可以对抗C吗?需要用夫妻双

方的财产偿还C的债务吗?

(2)对于A的父母出资购置,且二老明确表示这房子赠与B的房子,A有处

分权吗?

(3)B有义务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吗?

2、甲、乙于2007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甲

婚前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本田轿车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转归乙所有。

协议签订后,甲将轿车和房屋交付给乙,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2

月始,双方开始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2008年10月23日,乙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返还其婚前所有的轿车和房屋。

问:(1)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

(2)乙是否取得约定财产的所有权?

(3)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请求返还交付给乙的财产?

回答:

1(1)首先,虽然A与B约定各自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但是须具

备“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一条件,本案中C并不知道,因此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

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偿还。

(2)根据2003年12月25目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

A的母已经表示赠与B,则房子为B一个人所有,A无权处分。

(3)综上,应由B从其工资所得每年出钱为A还债。

2(1)约定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乙不能取得约定财产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

变更需要登记,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轿车属于机动车,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取得轿车不完整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甲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限于

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本案中甲将轿车和房屋交付给乙,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故甲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请求返还交付给乙的财产。

第四次课作业

1、浙江省温州市人浮士海(男)与闻秀(女)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浮士

海在外做生意,闻秀在家料理家务。几年下来,浮士海的生意赚了一些钱,生

活富裕了,可夫妻的矛盾却越来越多。浮士海对闻秀越来越看不上眼,三天两头

和闻秀吵架,有几次还动手打闻秀。2004年,浮士海提出和闻秀离婚,闻秀不

同意,浮士海见闻秀态度坚决就转而采取欺骗手段。他骗闻秀说:咱们现在住的

房子要拆迁了,如果离婚的话,政府可以多给补偿金。咱们两人可以假离婚,

等得到补偿金以后再复婚不就行了。闻秀信以为真,便与浮士海签定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浮士海拟制的,内容非常简单,仅载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

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均未涉及。闻秀觉得反正是假离婚、就随便在离婚协议

书上签了名。离婚协议书虽然签了,可浮士海知道恐难过离婚登记一关,于是,

他就托熟人了鹿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员。受托的婚姻登记员对浮士海和闻秀

协议离婚的情况也未详问,就在闻秀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

登记。办完离婚登记后。浮士海即搬到其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其同居

去了,从此,不再提与闻秀复婚之事。闻秀发现上当后,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她与浮士海的离婚登记,恢复他们的婚姻关系。

问题:(1)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2)闻秀的主张可以被支持吗?

2、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

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

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

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

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

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题:(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

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回答:

1.(1)其一,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未办理过结婚登

记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二,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三,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婚姻当事人采用登记方式离婚,

其基奉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离婚,离婚是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如果一方当

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离婚,由

此达成的离婚合意即存在严重瑕疵,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时效力

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其四,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不仅就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就子

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也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中对这些已作了安排和处理。婚姻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

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不能以此方式离婚。

其五,登记离婚申请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不能由他人代理。申请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共同署署的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于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井按离婚登记程序完成宣读离婚申请书、回答

婚姻登记员询问、在各文件上签名印指模等手续。

(2)当事人浮士海与闻秀的离婚登记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浮士

海与闻秀不是自愿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是浮士海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闻秀与之订

立的,违背闻秀的真实意愿,且该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

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浮土海继续弄虚作假,

在闻秀未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托关系、熟人的办法办完了离婚登记手续,其

登记程序明显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浮士海骗取闻秀与之订立的离婚协

议应属无效协议,其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所作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登记,依法

应该撤销并收回离婚证。

2.(1).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节无效者应准予离婚。

(2)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所以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和赵某婚

后装修花费的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

定,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维修而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

由刘某折价补偿。

以刘某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的

司法解释,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

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赵某婚后写作所得稿酬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赵某的稿酬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刘某向起朋友王某所借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

中虽然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因此

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赵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

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

中刘某的行为属于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赵某

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五次课作业

1、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

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

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

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

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

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

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

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

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

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

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

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

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生活;刘芳向其朋友

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

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2、甲一直未婚,35岁时与乙结婚。乙系再婚,并带一子丙(6岁)与甲共同生

活。二人婚后未再生育,甲因无亲生子女,所以视丙为己出,倍加疼爱。甲、乙

二人虽然婚后收入状况一般,但二人还是坚持将丙供到读完大学。在丙大学毕

业时,其生母乙去世。此后,甲与丙仍一起共同生活,直至丙结婚后独立生活。

丙独立居住后,甲因感觉生活孤独,便欲再娶,而丙坚决不同意。为此,二人发

生激烈争吵。甲执意再婚后,二人的争吵不断升级,丙经常打骂甲,甲不堪忍受。

最终,甲感觉其与丙的父子关系已经无法维持,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丙

的父母子女关系。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丙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解除吗?为什么?

(2)甲有权要求丙继续给付生活费吗?为什么?

(3)甲能否请求丙偿付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说明原因。

回答:

1.

(1)法院可以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方可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

处分、获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有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的,

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

婚。

(2)离婚后女儿王小娟应由刘芳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

母亲为无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王小娟已满10周岁,离

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王小本人的意见。

(3)由于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王强所有。

(4)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

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债,故由其本人偿还。

刘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

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2.

(1)能解除,因为丙已结婚,独立居住,甲已经尽到了责任根据《婚姻法》可

以解除及父母子女关系。

(2)有权,继父母子女关系接触后,收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以独立生活的

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3)甲可以请求丙偿付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受到成年子女虐待,遗

弃,在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抚养

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

第六次课作业

1、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0年3月,崔晓生夫

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4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

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

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4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

决定送养崔京。1996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

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7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夫妇以送养

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

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问:(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2、甲、乙结婚后,因甲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2005年10月20

日,甲、乙收养了12岁男孩丙,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年后,甲、乙因煤

气中毒双亡,甲的父母丁、戊希望丙由生父母领回抚养,但丙的生父母不同意。

丙要求丁、戊抚养,丁、戊以丙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抚养。丙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丁、戊履行抚养义务。

问:(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是否有抚养丙的义务?

回答:

1、(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

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

(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

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

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

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

规定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

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

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3)有效。本案中,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都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收养关系有效。

2、(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乙

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注意:2.(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我国《婚

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丙和养父母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乙死

亡造成的主体缺位终止,而非解除。此时,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有抚养丙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

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

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

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所以,甲、

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有抚养丙的义务。

第七次课作业

1、甲、乙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营一家企业,乙负责企业的财务

工作。2005年1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乙将100万元现金转入

他人账户,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股票全部抛出,所得款项50万元用于偿

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分居已满二年。100

万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用股票款偿还的债务为伪造的

债务。离婚后,2007年9月,甲得知乙在离婚时还隐匿了50万元的财产,并用

这50万元作为投资,现已增值到200万元。甲于2008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对2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问:(1)乙在离婚诉讼中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甲有权请求重新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2、甲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2004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乙相识并登记

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5年6月,夫妻经友好协商签署了

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应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

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

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2007年8月,乙发现了甲和一年轻

女子的婚外恋情,甲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乙以甲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甲支付违约

金10万元。

问:(1)甲、乙签署的“忠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乙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回答:

1.

(1)乙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

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诉

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隐瞒事实开始起算。本案中2007年9月,

甲得知乙在离婚时还隐匿了财产,应当从这个时候算起。

2.

(1)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姻内协议仅限婚前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财产的处理约定及债务约定。

而“忠诚协议书”,属于道德层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只能道德谴责!

(2)以‘忠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

但如有对方的婚外恋证据,则可以申请诉讼离婚,并以受害方起诉民事赔偿,可

获得经济补偿。

注意:1、对于乙转移的100万元、抛售股票所得的50万元以及隐匿的50万元,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由隐匿的50万增值到200万元而增益的150万元,因并非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均等分

割,然而乙利用手段占有了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因此甲有权请求

对乙少分或者不分。

应该将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列明。

2、在民事法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许可的。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她不是以第四条起诉,而是以协议为依据反诉。

第八次课作业

1、甲、乙于2009年结婚,次年甲继承了父亲楼房4间。2011年冬,甲患病,

同年12月故去。当时乙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2012年元月12

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乙也因破伤风于2013年元月31日死亡。甲的哥

哥丙与乙的母亲丁安葬了乙。丙认为自己安葬了甲、乙,4间楼房系甲的遗产,

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乙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1)甲、乙的继承人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2)本案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3)出生后死亡的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

2、李红和孙武离婚时他们的儿子孙帅已经10岁了,孙帅随李红生活。后孙武又

认识了后来的妻子张兰,两人情投意合,相处了半年登记结婚。此时,张兰的儿

子王波15岁,和孙武、张兰共同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双双下岗,于是他们开了

一家小饭店,由于张兰的厨艺非常好,所以小饭店的生意也很红火。赚钱之后他

们又把生意进一步做大,经过多年打拼,开了酒店,买了房子车子。酒店、房子

和车子都登记在孙武的名下。孙帅和王波长大以后也在酒店帮忙,王波在2011

年和玉林结婚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13年国庆节时全家开车出去游玩时发

生了交通事故,孙武、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王波的妻子玉林和女儿幸免

于难。在处理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之后,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

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而且孙帅还提出酒店、房子和车

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

问:1、孙帅提出酒店、房子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

是否合理?

2、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

部遗产,是否合理?

3、孙武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如何确定其死亡的顺序?遗产如何分割?

回答:

1、(1)《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继承的财产,

按法律规定,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乙应有一半财产。且甲先男孩而死,男孩先

乙而死,所以甲拥有的一半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乙、母亲(若母亲健在)、

儿子平均分配,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丙不继承;乙拥有的一半由乙的第一顺序继

承人母亲丁、父亲平均分配。

(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所以,甲继承的财产,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乙应有一半财产。甲的遗产

为4间房中的2间;①若甲的母亲健在,则甲母亲的遗产为甲遗产2间房的1/3,

即2/3间房;男孩的遗产为甲遗产2间房的1/3,即2/3间房;乙的遗产为4间

房中的2间与甲遗产2间房的1/3,即8/3间房。

②若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乙和男孩,则男孩遗产为甲遗产2间房的1/2,

即1间房;乙遗产为4间房中的2间与甲遗产2间房的1/2,即3间房。

(3)《继承法》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

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

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男孩是出生后第二

天死亡,出生时并不是死体,所以享有继承权。

2、(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此案中孙武与张兰并没有书面约定哪些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

有,所以这些登记在孙武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武的提议不合理。

(2)《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武与张兰结

婚时,王波年仅15岁,还未城年,所以孙武与王波有抚养关系,王波有孙武遗

产的继承权。所以王波的提议不合理。

(3)《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

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此案中无法确定孙武、张兰及

王波的死亡先后时间,所以推定孙武与张兰先死亡,王波后死亡。孙帅继承孙武

遗产的一半,即总财产的1/4;王波继承孙武遗产的一半与张兰的全部遗产,即

3/4的总财产;由于王波也死于车祸,本该其继承的遗产由其妻玉林和女儿代位

继承,即玉林及女儿都继承了3/8的总财产。

第九次课作业

1、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

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某日,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

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在被

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继承甲、乙的遗产,丙、丁发生争执。

问:(1)甲、乙的继承人应当如何确定?

(2)甲、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2、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已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

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甲、乙、丙、丁、戊为各自应继承

的份额发生纠纷,丁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本案是否发生代位继承?

(3)继承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3、甲与妻子乙于1995年5月30日协议离婚,婚生子丙由乙抚养。2000年6月

19日甲与丁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3月10日,甲被确诊为肝癌后,丁在

甲住院之初尚能尽妻子之责,但见甲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后,便改变了态度,不

再对甲进行照料,也很少再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丙请求乙照料甲。乙念及

夫妻以往的感情,承担了对甲的照料责任,并和丙共同承担了甲的费用。一

年后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8间。甲去世时,除丙、丁外,还有父母。父母没有

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因甲未立遗嘱,丁与甲的父母、丙为继承甲的遗产

份额发生纠纷,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甲的遗产。在诉讼进行中,乙

提出请求,要求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问:(1)甲的继承人包括哪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4、甲有三子乙、丙、丁,有遗产房屋3间、汽车1部、存款20万元。甲于1998

年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3间由乙继承;1999年立代书遗嘱,指定汽车由丙继

承;2000年立公证遗嘱,指定存款20万元由丁继承;2001年立录音遗嘱,指定

全部财产由乙继承;2004年临终前立口头遗嘱,指定20万元和房屋3间由丙继

承。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1)若上述遗嘱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确定其效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回答:

1、(1)《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

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甲比乙先死亡,且有目

击证人戊,所以乙作为甲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随后乙死亡,乙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为甲、

乙的唯一继承人。

(2)由上问可知,丁继承甲、乙的全部遗产。

2、(1)《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甲、乙、丙代位继承祖父遗产中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丁代位继承外祖父的

遗产中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继承法》规定,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子女

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

遗产份额。所以,本案中甲、乙、丙、丁皆为代位继承人。

(3)由以上两问可知,甲、乙、丙各继承1/9的遗产,丁继承1/3的遗

产,戊继承1/3的遗产。

3、(1)《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甲的继承

人有丙、丁、父亲、母亲。《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既然乙提出了分得甲遗产的请求,鉴于甲生病期间

乙对甲的抚养行为,乙也可继承适当遗产。所以甲的继承人为乙、丙、丁、甲的

父母。

(2)《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脑洞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

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

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所以甲的父母继承多于1/2的遗产,

乙分得适当遗产,丙继承多于或等于1/4的遗产,丁继承少于1/4的遗产。

4、(1)《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

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2000年的公证遗嘱有效;2001年的录音遗嘱中全部财产中的,20万元和3

间房由乙继承无效,汽车由乙继承有效;2004年的口头遗嘱中20万元由丙继承

无效,3间房由丙继承有效;其他遗嘱无效。

(2)由上问可知,甲的遗产中,汽车由乙继承,20万元由丙继承,3

间房由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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