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6: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山西黑砖窑)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

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

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

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

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

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

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

有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规定婚姻家庭

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定范围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但古今中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件的名称上各不相同。在

罗马私法中,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是亲属法的组成部分,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名称。

当代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指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其作为法典中

的“亲属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其中。英美法系各国则是以判例和各种单行法规

的形式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名称上直接为结婚法、离婚法或夫妻关系法

等。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的成文法中,以“婚律”、“户律”、“户婚律”之名把婚

姻家庭规范纳入其中。我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

总则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结婚的条件和

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及离婚的后果等。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主要指夫妻间、父母

子女间、祖孙间及兄弟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从性质上看,可分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

身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

特定的亲属身份为依据。这种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

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人身关系的消灭

而消灭,这种财产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4、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上的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一

切公民的基本法,它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2)内容

上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家庭

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规定上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中大部分的规

范都是强制性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从世界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在不同时

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

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

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

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和法。中国古代刑的起源很早,成文法典的制定和公

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

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时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在《礼记》《仪

礼》、《周礼》和其他古籍中留下比较系统的记载。由于奴隶主贵族利用血缘纽

带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婚礼以家

族为本位,“以合二姓之好”和“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作为婚姻的最高

宗旨;家礼以“孝”、“悌”作为最高原则,以家长权、父权、夫权等为主要

内容;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化家庭、宗族乃至整个社会的宗法秩序。追本溯源,

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

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的。所谓

宗法制度,是原始社会父系血缘结构在阶级社会的转化形态,是政治组织与血

缘纽带相结合的一种统治形式。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

法并用的。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

改造,使之适合于维护封建宗法统治和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

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较早是在汉九章律中的《户律》一章系统规定,以后

历代封建婚姻家庭立法都附于户(婚)律中。其中以《唐律》中的《户婚》较

有代表性,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

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但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很不

全面的,法律并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最重要的手段。封建王朝历来都是礼法

并用的,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是根植于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的土壤之中的。其经济根源是封建地

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阶级根源是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所

实行的封建宗法统治;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文化。中国封

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包办强迫的婚姻。②剥削

阶级的一夫多妻。③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④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

益。⑤男子特有的专权离婚制(2)外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

初期,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逐渐

采用了成文法典的形式。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宗教经典实际上起着法典的作

用。早期的婚姻家庭法,以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其代

表。著称于世的罗马亲属法,为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最完备的法

律形式,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波及到婚姻家庭

领域,称为婚姻的还俗运动,使婚姻家庭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宗教改革和

罗马法的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资

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2、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亲属法

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资产阶级法学的传统见解,亲属法是“私法”,

是规定一定范围亲属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亲属法的范围

虽较婚姻家庭法为广,但实际上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其主要内容的。但在立法形

式上却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的法典主义的编著

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单行法主义的

编制法。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和德国式的两种

编制法之区别。前者在法典之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

的问题规定在一起,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编制法的代表。后者将亲属法

作为法典中独立的一编;1896年德国民法典就是这种编制法的代表。当代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

步被废除;男女两性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趋于平等;在离婚问题上,从限制离

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

所改善等。

3、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十月革命的胜利,东欧和亚洲等社会主

义国家都先后颁布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

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

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了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

妇女和儿童的条款;在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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