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
用:对物质文明、对精神文明、对政治文明、对生态文明。这两种作
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3、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
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
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
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
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立法中心学说、司法中心学说。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
系,二是指现在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即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
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泛指由
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
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
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性一般是
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
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根本法与普通法:宪法和其他法
9、一般法与特别法
10、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儿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
的的实现与未实现。
11、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
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即该法具有溯及力。
12、法的空间效力
1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①②③④
1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四个原则和三个特殊的绝决方法):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
15、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16、法律概念分类
17、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
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8、法律规则的分类
1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
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0、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0:3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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