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作者:宋晓梅
来源:《杂文月刊·教育世界》2016年第02期
在非本行业的人看来现在的教师是指专门受过教育和训练的人,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
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甚至我们的有些教师也是如此对自己的事业定位的。这样的
定位太狭隘了,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其实,教师的工作是一项面向未来的创造性的
社会工作。教师需要培养的是社会需要的人才,不仅有文化知识,还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情
操。但是一个不具备教育法律素养的教师是教不出思想道德高尚的社会型人才的,最多也就是
一个打造读书机器的教书匠。
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
应该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使教育教学工作法制化。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
活动中心位置的教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本
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教师,其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
屡见不鲜,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的权利义务认知之
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
生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
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是失职行为。教师的教育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关心、爱护
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材料中的教师侮辱
了学生,我们作为教师很理解他这样做是为了学生好,他是一名负责的好老师,这是毋庸置疑
的,但是他违反了法律,就算他这样做的初衷是好的,也是不被允许的。从老师的角度来分析
的话,自古就有“天、地、君、亲、师”并列的说法,教师的地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就已被极
端化,教师的地位是至高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戒尺、变相的批评都曾经被看做是教育成
功的法宝。在老师看来,他们对学生的这种鞭策是想让他们早日成才,没有想过是侵害了学
生。从家长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家长都是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望,因此他们对教师
侵害学生的现象视之为理所当然。更有甚者,有些家长送孩子读书的时候总忘不了郑重地向老
师交代:孩子交给您了,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这其实是对教师由尊重、期望转
变而来的一种纵容,是给教师体罚学生的一种“授权”,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授权”,才助长了
个别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所顾忌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律素养的缺失,导致材料中的教师出现,并且这样的教师不在少数。这是由于一些
地区对在岗教师的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教育法律的学习还处在纸上谈兵的状态,在学校升学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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