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教育法律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人们常常把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连
在一起使用,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弄清这个问题,对进
一步明确教育政策的内涵有重要价值。
关于教育方针,建国以来我国理论界有过多次争论。20世
纪八九十年代以后,这种争论转向以对教育方针本身的理性分
析,讨论的学术气氛和理论深度明显地增强了。目前,我国学术
界对教育方针有两种较有影响的说法。一种认为教育方针是“国
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
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另一种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的历
史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为教
育事业确立的总的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
括。”这两种说法有细微差别。譬如,在教育方针的制定主体上,
前者认为是国家或者政党,后者只提国家。另外,后者还特别提
出依据立法程序来制订教育方针,使之反映到有关教育的法律中
去。不过,这两种意见从整体上看还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教育
方针是有关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从上
述有关教育方针的两个定义中,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教育方
针与教育政策并无实质区别,本质上同属一个理论范畴,都是代
表一定集团、阶层、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行
动模式。教育方针是各种类型的教育政策中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
式,寓于体系之中。人们之所以经常把教育方针置于教育政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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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加以连用,除习惯的影响外,主要是由教育方针作为一种教育
政策的特殊性即最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属性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又有区别,混淆这种区别,
会使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工作发生困难乃至失误。这种区别主
要有:
1、从内容上看,教育方针主要是规定教育的性质、目的以
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相比而言,教育政策的内容则广泛
得多。它可以是有关全国范围内的共同性问题,也可以是某一省
市所面临的局部问题。因此,认为教育政策包含了教育方针,教
育方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政策。
2、从特点上看,教育方针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比一般教育政
策更鲜明的原则性、稳定性,在某一历史时期,教育方针只有一
个。而教育政策却有较大的变通性和灵活性。而且,在现实复杂
的教育工作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教育政策。教育政策通常是以
一种体系的形式予以表达和发挥作用的。
3、从主体上看,制定教育方针的主体级别高,一般是由政
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承担这一责任。而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
级别差异较大,既可以是中央级的领导机关,也可以是地方权力
机构和政府部门。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我国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关系问
题的认识,是与法学界对政策与法律的讨论分不开的。20世纪
50年代,法学界就开始研究这一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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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了某些共识,但也不能说所有问题都
得到了圆满解决。教育界讨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无疑
受到了这种总的背景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
一般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教育工作中只讲教育
政策的重要性,强调用教育政策来处理各种教育问题。至于依法
行事、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等观念和行为,严格地说,应是20
世纪80年代以后才逐渐形成的。众所周知,我国最早的教育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在1980年才通过的。在这以
后,我国才先后起草和颁布一些有关教育的法律。我国教育立法
工作起步较晚,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没
能处理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长期来根植于社会中的某
些错误观念(诸如教育政策高于教育法律,有了教育政策,就没
必要有教育法律,等等),严重妨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必要
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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