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_董爱玲

更新时间:2024-11-07 15:40: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随军)

2008年第8期

(总第206期)

教育探索

EDUCATIOEXPLORATIO

o.8,2008

Serialo.206

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

董爱玲

(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摘 要:目前,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有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和对教师的法律

教育的缺失有关。改变这种状况,既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全民普法,更要倡导教师学法、懂法,同时把教师应具备

的法律知识纳入师范教育的课程计划。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8)08-0104-03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

进步的导师。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

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

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学生的父母般的关心

与爱护和朋友般的关心与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

其是在教育日趋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更应该提高自己

的法律素养,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自觉维护教育法律法

规。然而,目前有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却不容乐观,侵

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

等现象,在学校时有发现。这说明,一些教师法律素养缺

乏,解决中小学教师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

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位置的教

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

育教学实践中,本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教师,其法律素质

却不尽如人意。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

极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

识较为欠缺,其教育教学行为明显与教育法规要求脱节。

笔者针对山东省临沂市及其周边地区的125名中小学教师

的教育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

律知识掌握的准确率平均为39%,教育法律信念准确率平

均为43%,而教育法律评价准确率平均为89%。在针对教

收稿日期:2007-12-13

作者简介:董爱玲(1964-),女,山东沂源人,副教授,硕士研

究生,从事道德与法制的研究。

师法律素养的采访中,当要求其回答“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

什么”、“教师具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学生的权利义务有

哪些”等问题时,80%左右的教师回答不出或回答不准确,许

多教师不知道教师自身的权利义务,甚至混淆权利和义务。

由于部分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缺乏,在具体的教

育教学活动中,他们一方面不断地侵犯着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这也是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低的两个突出表现,即教

师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和对学生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屡见不鲜,纠纷的

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

的权利义务认知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

与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生

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

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最近几年连续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

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

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有些中小学教师甚至无视

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其中最严重、最普遍的现象就是教师

对学生的体罚。这种体罚,一般均出自教师的主观上的故

意,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

非常重要的禁止性法律义务,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的体罚现象却又屡屡发生。值得重视的还有,很多教师

只是把恶性殴打学生定义为体罚,而不把例如超过身体能

力极限的跑步、“劳动改造”、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

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列入体罚之列,尤其

是对罚抄过量作业更是乐此不疲。再者,有些中小学教师

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小霸王”学生,虽然

不直接开除其学籍,却实行的是“劝退”,即逼其退学,这实

际上就是变相的开除。更有甚者,一些教师片面追求升学

率,将差生赶出校门,剥夺了所谓“差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

—104—

权利。其实,罚教行为,无论是直接体罚还是精神折磨,都

是封建家长专制思想遗毒的反映,是教师法律素养低的最

直接的表现。随着家长、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及社

会对体罚的不断关注,现在体罚现象虽然有所收敛,但教师

侵害学生权益、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教师漠视

自身合法权益而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例如教师被

殴打、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尤其在民办学校,

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拖欠教师工资多年以来一直是社会关

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更为解决拖

欠教师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事实表明,目前仍有

个别地方的乡镇中学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教师

来说,他们虽然也知道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不合理、不合法,

但一般情况下却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师

有进修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学习与培训的权利,但据了解,

某些学校虽不明令禁止教师进修,但却另外规定,教师在进

修期间只能拿到30%的工资。又如,一位教师因其儿子违

反计划生育规定竟被学校停职检查。这位教师的儿子既已

成年,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当然应由他本人承担,学校让这位

教师停职检查,即是非法剥夺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以上

种种现象,表明了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反映了部

分教师法律素养的缺失。因此,作为教师,既要杜绝侵害学

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自身正当权

益的维护。

  二、造成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欠缺的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师道尊严”已被强化到极端的

境地。例如,古代就有“天、地、君、亲、师”并列的说法,还有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训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打板

子、罚跪等曾被视为教育成功的法宝,代代相传。这种观念

沿袭下来,就表现为现在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的行为。教师们认为,他们对学生权益的侵害都是对学生

的“爱”与负责任的表现,在“爱”的光环的笼罩下,他们所做

的一切都显得合情合理甚至是理所当然的,学生长期在这

种环境的影响下也形成了对此类事件的漠然心理。

2.家长的“授权”

由于许多家长对孩子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因此他们对

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仅熟视无睹,甚至也视之为理所当

然。一个尽人皆知的例证就是,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尤

其是在农村,家长在给孩子报名上学时,总忘不了郑重地向

老师交代:孩子就交给您了,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

骂,我绝不护犊子。这时,如果教师回答:你放心,要是他

(她)真不听话,肯定少不了挨揍。家长听了,一准喜气洋

洋;如果老师回答:孩子调皮也正常,教育教育就好了,打骂

不顶事。家长不但不高兴,还会怀疑老师的爱心和责任心。

这其实是对教师的由尊重、期望转变而来的一种纵容,是给

教师体罚学生的一种“授权”,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授权”,

才助长了个别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所顾忌地侵犯学生的合

法权益。

3.经济利益的驱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人为了

获得金钱而违法乱纪,有些人则为了违法乱纪而利用金钱。

这种不良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教师。笔者在与部分教

师的访谈中,曾就“作为任课老师,有无对家长提出过教学

以外的要求”这个问题询问过一些教师,许多教师都表示没

有提出过,但有的暗示过学生或家长。而在对学生的访谈

中,有65%的学生反映,教师曾直接或间接地向他们索要过

财物,有的班主任老师还利用职务之便,以管理班级的名义

大肆来惩罚学生,个别人甚至要求学生让其家长向自

己的银行卡里存款。如果说以上只是教师的个人行为的

话,那么学校向学生出售各种学习资料、收取各种练习费、

试卷费则已成为公开和正当的了。从学生家长方面来讲,

金钱在学生家长那里似乎也最先得到认可,在“金钱万能”

思想的影响下,在望子成龙的殷殷期望中,家长也对教师展

开金钱攻势。例如教师补课,请老师吃饭,给老师红包等

现象已相当普遍。在家长眼中,他们对老师的需求满足的

越多,孩子可能得到老师的关爱也就会越多。而学生家长

对教师的这种金钱攻势也表现出家长对教育违法行为存在

着包容的态度,从而助长了一些教师侵犯学生权益事件的

发生。

4.法律教育的缺失

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但在目前我国的

中小学教育中,一方面倡导着实现依法治教,另一方面却仍

存在着法律教育的严重缺失。首先,是对在岗教师的法律

教育存在空白。在中小学校中,“升学率”已成了唯一,学生

埋头苦读,教师们更是呕心沥血。家长们要向教师要成绩,

学校也向教师要成绩,教师终日为怎样使学生拿到高分而

全力以赴。学校根本无暇进行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教师

自身更是如此。其次,我国的中小学教师不论是来源于师

范院校还是非师范院校,尽管他们在学校时均接受过《法律

基础》或《法学概论》一类课程的教育,但这对从事教师职业

来说还远远不够。就高等师范院校来说,高师院校是培养

教师的摇篮,师范院校对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

教育质量等具有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对未来教师

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师范院校却同其他高校一样,都强

行划一地只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来应付“法制教育”,而

且这种“法制教育”是在教师忙于赶进度、学生疲于应付的

过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教师的职业要求教

—105—

师必须详细了解我国教育法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及教师和

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规范,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理

念还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当前我国教师所接受的法律教

育都是不够的,教师法律素养的缺失,是实践中侵权事件频

频发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三、教师法律素养的培养途径

教师法律素养低所造成的危害极大,要遏制这些危害

的继续发生,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以下四个方

面入手:

1.从国家的角度说,应该加强教育立法

要想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首先就必须有完备的教育

立法。只有让教师们有法可依,才能对其教育教学行为进

行强有力的约束,并且也可以对其正当权益加以维护和保

障,从而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迄今为止,在我国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教

育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已经走上了一个“依法治教”的轨

道。但是,由于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滞后,也带来了教

育上的一些被动局面。因此,对于一些比较原则、笼统的规

定应该及时予以修订,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增加提

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条款,以真正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

动中有法可依。

2.从社会的角度说,应该加速全民普法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能脱离社会孤立存在,所以

教师的法律素养较低不能不说是社会的产物。当今社会上

的一些不良风气的确在一点点地侵蚀着教师们的良知,在

一次次地对教师法律底线的撞击中,部分教师已经很淡薄

的法律观念也被撬开了缺口。所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需要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应该在全社会开展普法活动,使教

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在社会的参与与影响下有所提高。全社

会处处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屏障,开展普法教育,构建

和谐社会,这样一来,作为社会一分子的教师,潜移默化中

其法律素养也会相应地有所提高。作为学生家长,其法律

知识得到丰富,也会避免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容忍甚至纵容。

作为青少年学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了解,就可以增

强对教师的违法行为说“不”的勇气。作为社会民众,其法

律意识的增强会形成一种正确而强大的社会舆论,进而使

教师也受到感染和影响,使教师的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

3.从学校的角度说,应该倡导教师学法懂法

造成部分教师法律素养低的原因之一是教师法律知识

的缺乏,而要想让法律走进校园,实现依法治教,就应该使

教师学法、懂法。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与教师接触的时

间最长,受教师的影响也最大。只有让教师具有良好的法

律素养时,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

格人才。所以,要重视对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

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对于即

将上岗的准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加强准教师们对教育法

律知识的学习,使其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要

把对教师法律知识的考核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

严禁聘用不具备教育教学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员担任教师。

对于在岗教师,要进行岗位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制

观念,让每个教师都认识到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就是不合

格的教师,使之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自觉地加强对法律知识

的学习,并在每年暑期进行师德培训,将《教育法》、《教师

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作为

师资培训必修的内容。此外,学校还应定期邀请有关法律

专家到学校与教师交流法律知识,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

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相关部门还应对教师的法律知识掌握

的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教师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使教师真正

成为知法、守法的先锋。

4.对师范教育课程进行改革

应把教师所应具备的职业法律知识纳入师范教育本科

的课程计划,使所培养的教师具有依法施教的意识。在当

前的本科课程设置中,师范类的学生应当学习专门的教育

法制的内容,通过教育法制课程的学习,使未来的教师明白

教师和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

的教师。具体来讲,课程的设置应包括如下内容:1)法理学

知识。通过这一部分内容的系统学习,使教师具备尊重学

生人权的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宪法知识。我国宪

法中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人身健康权、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等。宪法是制定其他

一切法律的基础,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3)刑法相关

内容。如果教师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触犯

刑法,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4)教育法的内容。

教育法所包含的内容既有涉及到教师权益的,也有涉及到

学生权益的。作为教师,应该对这些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此外,还应设置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课程,如《未成年人保护

法》等相关课程。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使教师明

白自己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白学

生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学校和教师在保护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肩负的责任。

总之,在教师必备的素质中,法律素养应当是很重要

的。而法律素养作为一种素质,它的形成并非一朝一日之

功,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形成,不仅需要有优良

的法制环境,还需要有制度化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

识培养的途径,更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的实现机制等

等。

〔责任编辑:杨唯真〕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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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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