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8期
(总第206期)
教育探索
EDUCATIOEXPLORATIO
o.8,2008
Serialo.206
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
董爱玲
(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摘 要:目前,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有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和对教师的法律
教育的缺失有关。改变这种状况,既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全民普法,更要倡导教师学法、懂法,同时把教师应具备
的法律知识纳入师范教育的课程计划。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8)08-0104-03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
进步的导师。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
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
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学生的父母般的关心
与爱护和朋友般的关心与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
其是在教育日趋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更应该提高自己
的法律素养,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自觉维护教育法律法
规。然而,目前有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却不容乐观,侵
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
等现象,在学校时有发现。这说明,一些教师法律素养缺
乏,解决中小学教师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
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位置的教
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
育教学实践中,本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教师,其法律素质
却不尽如人意。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
极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
识较为欠缺,其教育教学行为明显与教育法规要求脱节。
笔者针对山东省临沂市及其周边地区的125名中小学教师
的教育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
律知识掌握的准确率平均为39%,教育法律信念准确率平
均为43%,而教育法律评价准确率平均为89%。在针对教
收稿日期:2007-12-13
作者简介:董爱玲(1964-),女,山东沂源人,副教授,硕士研
究生,从事道德与法制的研究。
师法律素养的采访中,当要求其回答“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
什么”、“教师具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学生的权利义务有
哪些”等问题时,80%左右的教师回答不出或回答不准确,许
多教师不知道教师自身的权利义务,甚至混淆权利和义务。
由于部分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缺乏,在具体的教
育教学活动中,他们一方面不断地侵犯着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这也是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低的两个突出表现,即教
师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和对学生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屡见不鲜,纠纷的
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
的权利义务认知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
与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生
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
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最近几年连续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
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
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有些中小学教师甚至无视
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其中最严重、最普遍的现象就是教师
对学生的体罚。这种体罚,一般均出自教师的主观上的故
意,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
非常重要的禁止性法律义务,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的体罚现象却又屡屡发生。值得重视的还有,很多教师
只是把恶性殴打学生定义为体罚,而不把例如超过身体能
力极限的跑步、“劳动改造”、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
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列入体罚之列,尤其
是对罚抄过量作业更是乐此不疲。再者,有些中小学教师
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小霸王”学生,虽然
不直接开除其学籍,却实行的是“劝退”,即逼其退学,这实
际上就是变相的开除。更有甚者,一些教师片面追求升学
率,将差生赶出校门,剥夺了所谓“差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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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其实,罚教行为,无论是直接体罚还是精神折磨,都
是封建家长专制思想遗毒的反映,是教师法律素养低的最
直接的表现。随着家长、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及社
会对体罚的不断关注,现在体罚现象虽然有所收敛,但教师
侵害学生权益、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教师漠视
自身合法权益而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例如教师被
殴打、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尤其在民办学校,
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拖欠教师工资多年以来一直是社会关
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更为解决拖
欠教师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事实表明,目前仍有
个别地方的乡镇中学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教师
来说,他们虽然也知道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不合理、不合法,
但一般情况下却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师
有进修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学习与培训的权利,但据了解,
某些学校虽不明令禁止教师进修,但却另外规定,教师在进
修期间只能拿到30%的工资。又如,一位教师因其儿子违
反计划生育规定竟被学校停职检查。这位教师的儿子既已
成年,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当然应由他本人承担,学校让这位
教师停职检查,即是非法剥夺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以上
种种现象,表明了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反映了部
分教师法律素养的缺失。因此,作为教师,既要杜绝侵害学
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自身正当权
益的维护。
二、造成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欠缺的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师道尊严”已被强化到极端的
境地。例如,古代就有“天、地、君、亲、师”并列的说法,还有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训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打板
子、罚跪等曾被视为教育成功的法宝,代代相传。这种观念
沿袭下来,就表现为现在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的行为。教师们认为,他们对学生权益的侵害都是对学生
的“爱”与负责任的表现,在“爱”的光环的笼罩下,他们所做
的一切都显得合情合理甚至是理所当然的,学生长期在这
种环境的影响下也形成了对此类事件的漠然心理。
2.家长的“授权”
由于许多家长对孩子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因此他们对
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仅熟视无睹,甚至也视之为理所当
然。一个尽人皆知的例证就是,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尤
其是在农村,家长在给孩子报名上学时,总忘不了郑重地向
老师交代:孩子就交给您了,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
骂,我绝不护犊子。这时,如果教师回答:你放心,要是他
(她)真不听话,肯定少不了挨揍。家长听了,一准喜气洋
洋;如果老师回答:孩子调皮也正常,教育教育就好了,打骂
不顶事。家长不但不高兴,还会怀疑老师的爱心和责任心。
这其实是对教师的由尊重、期望转变而来的一种纵容,是给
教师体罚学生的一种“授权”,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授权”,
才助长了个别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所顾忌地侵犯学生的合
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