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
宁县人民法院
引言
在法治国家,司法被人称为救治社会冲突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
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
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在
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显露端倪。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诉讼外
渠道影响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冲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使用相同的法律,
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都折
射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虽然在个别媒体的报到中,由于个别法官的裁判而导
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官的个
人因素,而是众多因素的组合。本文试图从多方面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
从横向看,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实施
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一是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
理社会纠纷时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公众对司法权
力的信任和尊重,是社会公众视线理性社会认知的结果。二是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这
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三是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
任和尊重。具体包括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法律
素质指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
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
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判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
从纵向上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法律信仰
1关玖.司法公信力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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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层进关系及其社会心理。首先是信任,社会公众普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与
理性运行,而不怀疑它会肆无忌怠地践踏民意、破坏公正。这是司法公信力最
基本的层次,其实是信赖,社会公众在遇到重大事故或社会疑难纠纷无法排解
时,心甘情愿地将司法作为解决争端、谋求正义的靠山,敢于把相关事宜托付
司法权力评判、裁决,并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
这是司法公信力最显著的体现。最后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现象的主
观感受、认识和升华,是主体对法律的神圣体验,是个人生活终极目的的认同
与感情归宿,是对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与遵从。司法以其独特的秉性、高超的
技艺、不偏不倚的判断获得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正义守护神”的社会角得
到社会的充分承认,司法权威在外在强制力与内在说服力高度一致的情况下被
同化为社会内心信念的产物。这是司法公信力的最高表现。
综上,司法公信力在横向上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纵向上是一个
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从具体到具体的横向过程反映了司法公信力的立足点在
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从具体到抽象的纵向的过程揭示司
法公信力的终极归宿应该是制度信任而不是个人信任。
二、基层司法的现状
1、信访而不信法
近年来,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
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据对信访量的不完全统计,
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每年受理信访案件达10万件,2010年共接待信访
1066687人次,同比下降21.43%。如此庞大的信访量,已形成“信访洪峰”,已
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信访人信访目的尽管多种
多样,但有一点事共性的,即不是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或其他正当的法律手段解
决问题,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
极大不信任。
2、无限制的申诉再审
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
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审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有
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这种做法完全漠视裁判文书的终
局性与公信力,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拘束力为无物,实际也是司法公信力缺
汪兵.转型期司法公信力研究.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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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突出表现。
3、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裁判既判力、执行力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
致使执行人员常因人不见,无功而返。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透明度本就不够,
加上其恶意藏匿转移财产,而执行人员查被执行财产的手段单一,使执行工
作常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境地;银行等协助执行主体拒绝协助,寻各种借
口和托词拒绝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甚至恶意通风报信,
帮助转移存款;有的行政机关拒不协助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等。虽然经各方
努力,执行难问题现已有所缓解,但因被执行主体、协助执行主体甚或整个执
行环境潜意识里欠缺司法权威理念,故执行难状况距离根本的好转仍然任重道
远。
因此总体来看,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远远没有形成,
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呈逐年下降趋势,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对和谐社会构建已
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
三、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当事
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执行案件数的极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
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
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大盖帽,两头翘,
吃了原告吃被告“,已泛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数
量持续上升,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
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从其内涵分析,即表明司法不具有公正性及权威性,
而导致司法缺乏公正性及权威性的原因,从内外因素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
1、依靠个人的自律忽视制度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
当前我国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
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
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法官的素质虽然影响司法的公信了,
但是如果把司法公信力的降低的重要原因归于法官素质则有失偏颇。在更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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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及司法不独立造就的。法官
的审理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监察部门形同虚设。在法院内部,必要的警
示教育单单存在于纸面,或仅仅限于走过场,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所设部
门很难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司法体制的缺陷
我国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宪法规定的
“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
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
要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
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
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
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
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也有条文规定,但在现有体制下难
以得到保障实施。因此,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
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
成。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论述。
3、社会公众法治教育错位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这是我国普法教育工作的
一个重要任务。每到国家规定的普法日或者法治宣传日,大街上、电视上、新
闻媒体上、官方日报上,充斥眼帘的都是法律工作者如何走入基层为普通民众
送去法律!但,这样的活动也只限于单单的走走过场,开开大会而已,活动过
后,烟消云散,民众依旧是那时的民众,法律依旧是官员手中的法律。普法教
育活动搞了几年,但收效甚微,近似一场竹篮打水游戏!放眼世界来看,西方
发达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也在全民心中
树立了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人们均以法律为行事标准。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
的封建君主人治时期,新中国建立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并未
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彻底砸碎公检法,那时我国的法治环
境可以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来形容;1978年以来,虽国家大力提倡“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但也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年的时间。因此,法律
意识和法治思维未能在全民中树立。查究我国法治现状的困境,最重要的原因
就是未能在全民中全面的普及法律教育,而普及法律教育,学校则是关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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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开设任何法律课程;培养孩子社会意识、公民意识,
小学只有思想品德教育,初中以及高中只有政治教育。而在大学时期,非法律
专业也只有几门简单的诸如《法律基础》教育。
4、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
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
到相同标准的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量的
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适用已
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进行裁判。反观我国的司法活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
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
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其中是否有人
情、金钱或者关系发生作用,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四、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解决方法
前文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其中既有法院内部的因素,也有
历史社会原因,还有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在明晰原因的基础上,本人对如何
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提出以下看法:
1、强化制度监督
我国法院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
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
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院内部的监督部门必须发挥积极
的监督作用,从依靠个人的自律转变为依靠制度的约束,把一些影响法院自身
形象,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因素彻底排除在外。
2、培养法律素养,注重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教育
不可否认,经过建国以来的普法教育,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
的提高,一些人在处理自己的相关事务时已习惯性的以法律为行事标准,但我
国实行了上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社会公众在在封建社会中毫无民主可言,君
主以及官员的个人意志在国家事务中占重要地位,信访制度近年来受到相当一
部分人的吹捧,不能不说也受到“人治”思想的影响。信访制度越得到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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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的信任,越卓有成效,也就越削弱了司法的功能。如果社会公众遇到问题和
和纷争,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处理,而是通过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解决,
一方面表明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另一侧面也表明公众的法律素养的缺乏。要
想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彻底扭转这一局面似乎不太可能,“路漫漫其修远兮”,但
这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家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首先应从小
抓起,在学生时代就应普及基础法律知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培养年轻
一代的法制观念;在每年花大气力法治宣传上还不如真真切切的为处于教育阶
段的孩子们送上对他们将来实用的课程。虽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孩不知道《宪
法》为何物,更不懂里面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晦涩的法律术语,但当听到他(她)
们稚声稚气的说出《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刑法》第二十条的意思是在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可以甩开膀
子防御时,是不是比公民拿着判决上访领导更感人呢?!依法治国,这样的
口号不应单单的停留在纸面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全民树立起法
律意识和法治思维!那种单单希望执法者守法并以此来推动建设法治社会是不
现实的!若一些没有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人进入执法队伍,我国将依旧在法
治道路上原地踏步!如果真敢让民智开化,真愿实施普法教育,建立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而不是单单以制定出十几部法律就告诉世人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那么当下或者说今后一段时期的工普法工作重点就是培养法律意识,应从
娃娃抓起。
3、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
由于法律的滞后以及法律存在的漏洞,法官依据自身的理解或者其他原因
造成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差异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针对此的解决方
法应当是建立司法判例制度,使司法判例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即借鉴英美法系
的做法,将司法判例上升至法律的层面,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
院对此也推出了一些措施,如在公报上定期发布一些案例,但此
举不够完善。首先,案例应当向全社会公布,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这样在一
定程度上可杜绝司法腐败,并使社会公众通过个案受到普法教育,增进对法律
的理解,进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其次,应当使案理成为司法判例,使
其具有法律效力。公报只是内部期刊,其对法院内部而言也仅仅
起到业务指导的作用,即对法院内部都不具有适用的效力,又怎能起到使社会
公众遵从的作用?建立这种司法判例制度,我国的司法统一性就能得到较好的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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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也就是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
本特征,其实质就是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行政因素的干涉。司法
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司法权的独立以及法院的独立在
宪法条文中有规定,法官的独立也在法官法中有确定,虽有根本法及相关法律
的规定,但实际上却未能得到贯彻实施。当前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司法经费
均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法院要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必须向地方政府“乞
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结语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
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由此可见法律在国家生活中
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
的服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必然要求,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培养社会公众的
法律素养是基础,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是途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根本,只
有这样,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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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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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5期。
[2]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
第4期。
[3]孙发:《司法权威初步解读一概念、类型与特征》,《当代法学》2003年第4
期。
[4]姚莉:《司法效率: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5]黄娟:《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权运作中的“信
息失真”》。
[6]郑成良:《美国的法治经验极其启示》,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第3版。
[7]季卫东:《法律秩序的传统与创新》、《现代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
[8]吴江霞:《现代化语境下的司法信任》,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论文。
[9]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0]郑成良.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1]董嗥.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政法论坛。
[12]董白皋.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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