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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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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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有关规定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3-2009)(节选)

4.12.7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载有残疾人的车辆专用的停车位

标线如图31所示。其中停车位标线为白表示收费停车位、为

蓝表示免费停车位、为黄表示专属停车位。停车位两边的黄

网线为残疾人上下车区域,禁止车辆停放其上。其他车辆不得

占用残疾人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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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施划于残疾人专用停

车位内,表示此车位为残疾人专用车或载有残疾人的车辆专用的

停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如图53所示。

2.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GA/T85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节选)

5.6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

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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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施行)(节选)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

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

表1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

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三十条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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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

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

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

区域。

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JGJ50-2001)(节选)

7.11.1距建筑物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

人专用停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

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通

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物入口

(图7.11.3)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

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

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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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1无障碍标志牌(二)

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0-2001)(节选)

7.11.1汽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和建筑布局的重要组成部

分。设置在地面上或是地面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

路线最短的停车车位安排残疾人使用,如有可能将残疾人的停车

车位安排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旁(图20)。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

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位。停车场地面

应保持平整,当有坡度时,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以便于

残疾人通行。

7.11.3残疾人的汽车到达车位后,还需换乘轮椅代步或拄

拐杖行走,即残疾人在汽车与轮椅车之间需进行转换,因此,在

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

通道。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7.11.4为了安全,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

1.5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物入口处。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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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7.11.5为了便于识别停车路线和停车位置,在车位地面的

中心部位要涂有黄的无障碍标志,在车位的入口处安装国际通

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

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

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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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

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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