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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乡村医生管理的发展情况:我国乡村医生的管理经过了“卫生保健员”、“赤
脚医生”、“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过渡”四个阶段。下面将具体阐述乡村医生
发展各阶段的管理政策。
乡医管理初见雏形——卫生保健员阶段。这支队伍建自20世纪50年代,
是伴随者全国保健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1952年卫生部《关于县以下卫生基层
组织的组织系统、编制及任务的规定》中提到J,自然村设卫生室,配有卫生员,
不脱离生产,主要职责是办理全村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隔离和报告、环
境卫生指导、卫生宣传及简易医疗和急救工作。
缺乏专门的管理规范——赤脚医生阶段。“赤脚医生”实际上是随着农村
合作医疗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赤脚医生的服务能力非常
有限,由于以生产劳动为主,他们的管理同社员的管理一样,缺乏针对行医职责
的专门管理规范。
考核合格,发给“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阶段。1981年,国务院
《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到,“凡经考
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1月,
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决定将“赤脚医生”改为“乡村医生”,规定达到医士水平
的称“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称卫生员。这一阶段,随着医院管理和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立法的涌现,乡村医生的管理得到加强。1994年《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及配套规章颁布后,公布了村卫生室的基本标准,明确了村卫生室应该
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乡村医生的行为。但“标准”仅在行医条件
方面对乡村医生作出了限定,缺乏对行医行为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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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制度不断完善——向执业医师过渡阶段。1998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考试注册制度,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
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
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为乡村医生管理提供了依据。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
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
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对《条例》颁
布时已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规定了两种注册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注册,第二
种方式是培训、考试注册,这标志着乡村医生的管理已经进入了执业注册阶段。
乡村医生管理法律政策发展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影响:①乡村医生数量的变
化。20世纪6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赤脚医生制度大批只经过短期培训或未经培
训的赤脚医生在短期迅速出现,70年代达到鼎盛,赤脚医生有180万。随着文
化大革命结束,乡村医生数量急剧下降,1985年,卫生部决定停止使用赤脚医
生名称,规定所有村卫生人员一律进行考试,凡经考核达到相当医士水平的,改
称“乡村医生”,由于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及颁发证书制度,管理有了规范,乡村
医生的数量减半,1986年仅有64万被授予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直到90年代,
乡村医生从数量稳定增加进入到规范化管理阶段。②乡村医生的学历情况: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巩固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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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到2000年使全国80%的乡村医
生达到中专水平。2003年8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也对乡村医生的准入、
培训、考核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阻断没有经过学历教育的人进入这支队伍。但根
据2007年5月28日新华网上公布的卫生部对天津、江苏、河南、湖北、云南、
甘肃6省(市)乡村医生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
只有52.31%,卫生部统计年鉴上公布的村卫生室人员数据显示,中专以上学
历的乡村医生所占比例也不超过63%。③乡村医生的执业情况:2001年5
月24日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现有乡村
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
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到
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然而乡村医
生目前的执业情况与此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2005年,全国乡村医生具有执业
资格的比例仅为12%。2003~2005年的3年中,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人员年增长率不到两个百分点。据此速度递增,直到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
中的执业(助理)医师比例将不超过40%。④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及退休保障。
乡村医生工资收入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他们主要从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差
价中获取微薄和不稳定的收入,工资收入和承担责任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条例》虽然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执业规则、培训与考核、职责范围和义
务、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乡村医生如何获得报酬、退休之后的生活如何
保障却只字未提,虽有“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
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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