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2014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
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
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
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
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
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
出了相应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11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2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
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
法》、2014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
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
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
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
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
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
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
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
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
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
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
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
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
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
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
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
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
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
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
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
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
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
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
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
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合同履
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
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
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第十六条本公司
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篇三:规章制度审核表
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审核表
篇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
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
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
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
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
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
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
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
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第十四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
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
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
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
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
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
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
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
(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
查。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
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
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
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
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
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
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
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
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
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__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
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
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
秘书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篇五: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
规定
法律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
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
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
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律事
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
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
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
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
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向
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
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企业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
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
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
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
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
论。
第十八条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
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重要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
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报送兵团国资委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企业法律机构
审核。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
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
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兵团国资委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
(一)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
融资等重大事项;
(二)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第二十
五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
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但涉及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外聘律师出具。
第二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
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
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报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
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
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大经营决
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市国资委《企业重大经营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致重大决
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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