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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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大连交通违章查询网)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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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2021.12.参考件)

审批/日期:2021年X月X日编制/日期:2021年X月X日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宪法

2

主要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4章138条,重点关注第

2004年3月14日

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

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2、企

业要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002年11月1日

产的权利,还有应尽的义务;4、对政府作为安全监管

全生产法

主体的要求;5、安全生产要靠社会监督;6、安全中

介机构的服务;7、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作了规定。该法共7章97条,须全文关注。

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要点:

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未将火灾公众责任保

险列为强制险种,吸取了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该法

共7章74条,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

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须全文关注。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

法律,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

则等7章79条,须全文关注。

符合

符合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2021年5月1日

防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2002年5月1日

业病防治法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

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

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

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

1995年5月1日

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

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

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

2021年1月1日

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分8章98条,须全文关

注。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

2007年11月1日

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

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

发事件。

《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

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政的权利,民主管理、

2001年10月27日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

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

法律保证。该法共7章57条,须全文关注。

符合

符合

符合

应加强经常性活动

开展。

符合

9

为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

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002年5月12日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包括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

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71条,须全文

关注。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

10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例。该条例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

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等8章54条,须全文关注。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国务院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112021年12月1日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

等7章74条,须全文关注。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122004年1月13日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须重点关注第1、2、3、6、7、

8、13、14、19、20、21、22条。

新《条例》集中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

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规定,二是增加特种

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此外,一些重要的

修改还有: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

符合

加强宣贯力度。

符合

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32021年5月1日

条例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1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6

和调查处理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18

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19

培训规定

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新《条例》共修改变动61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共

是14条,删除的条款是3条,修改的条款是44条。

须全文关注。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

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

1988年9月1日

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

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须全文关注。

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

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了该条例。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2021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

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

同的工资收入。该条例共十条,须全文关注。

该条例对事故分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以及法律

2007年6月1日

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须全文关注。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

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包

2005年9月1日括总则、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

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

6章31条,重点关注“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

备与使用”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006年3月1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监

总局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包括总则、主要负责人、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

全培训、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罚则、

附则等7章35条,须全文关注。

该办法对高危行业安全投入费用提取标准、机时及使

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关注条款:第一章、第

二章及三章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条款、第四、五

章。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

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

共6章68条,须全文关注。

国家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

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

该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须全文关注。

重庆市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

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须全文关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

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包括总则、监督

管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20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日

符合

应加强费用使用的

合规性管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1

行政处罚办法

2021年1月1日

符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2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21年2月1日

符合

重庆市安全生产

23

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办法

2021年7月1日

符合

符合24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

2005年6月1日

管理条例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30条,须全文关注。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包括生产厂区十四个不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

准、操作工的六严格、动火作业六大禁令、进入容器、

261994年10月8日

设备的八个必须、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共41条。须全

产禁令

文关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包括总则、危险等级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

271995年1月22日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罚则、

规定

附则等6章40条。须全文关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

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劳动部制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281995年10月1日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该规定包括总则、评

规定

估和报告、组织管理、整改、奖励与处罚、附则等6

章29条,须全文关注。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

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

,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

292002年11月15日

全管理条例》

理办法

理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

内容和程序、罚则、附则等5章25条,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代替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

31

性公示通则

2021年5月1日

标志》。本标准与GB13690-1992相比,主要差异有:

标准名称改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本标准

按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本标准按

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公示进行了规定。须全文

关注。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

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32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

1996年2月1日

存通则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

须全文关注。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35号)

3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3月3日

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2月24日公布。

《剧毒化学品名录》,本目录为2002年版,共收录335

34剧毒化学品目录2003年6月24日

种剧毒化学品。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适用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352021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分类、辨识指

险源辨识

标等内容,须全文关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该导则包括预案基本素语、编制程序以及综合应急预

37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11月1日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须全

编制导则文关注。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

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

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应急

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备案、

应急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附则等7章39条,

须全文关注。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日符合

4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2021年4月29日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

符合

文件名

评审指南(试行)

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

下简称《导则》),国家安监总局编制了该指南。该指

南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评审要点等内容,须全文关

注。

该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

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安全评价范围、安全评价所需资

料、安全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安

全评价结论、安全评价报告等内容,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

要求。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

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须全文

关注。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预评

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

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

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须全文关注。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

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41业安全评价导则试2004年9月8日

符合

符合42安全评价通则2007年4月1日

43安全预评价导则2007年4月1日符合

符合44安全验收价导则2007年4月1日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

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

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

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

验收评价包括: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符

合性评价和危险危害程度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

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等内容。须全文关注。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

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

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的初起火灾。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452005年10月1日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

计规范

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

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

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

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须全文关注。

46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

收及检查规范

2021年11月1日

本规范共5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

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护。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

个不同的类别。本标准适用于选用灭火器灭火等灭火

和防火领域。本标准代替GB/T4968-1985《火灾分类》,

与GB/T4968-1985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不仅根据可燃物的性质定义火灾分类,而且根据可燃

符合

符合

47火灾分类2021年4月1日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对火灾进行分类;——根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定义,

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根据ISO

3941:2007中的定义,增加了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

的烹饪物火灾)。须全文关注。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本标准是对GB7231-19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

识别符号》首次进行修订。本标准是参考德国DI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2403-1984《管道按流体介质的标识》和日本JIS

48别、识别符号和2003年10月1日9102-1987《配管系的识别显示》修订的。为了便于工

安全标识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本标准的基本识别由原来的

七种颜增加到八种颜,管道内物质的标识方法由

原来的二种提高到五种。须全文关注。

4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

2021年1月1日

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

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须全文关注。

加强日常维护管

理。

符合

符合

50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规定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

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

维修等,用以规范安全用电行为和为人身财产提供安

2021年12月1日全保障。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

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

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

的人员及职能部门。须全文关注。

符合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51明书内容和项目2021年2月1日

顺序

本标准代替GB/T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

一部分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16483-2000《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规定》。本标准与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GB/T17519.1-1998和GB16483-2000相比,主要差异

有:16部分顺序不同;增加了物质的定义;附录A中

A3第2项危险性概述与《全球化学品的统一分类和标

签制度》(GHS)中危险性分类一致。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

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

521999年12月1日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

写规定

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

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

全和健康的目的。须全文关注。

符合

本标准描述了静电放电与引燃,规定了静电防护措施、

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本标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等静电危害场所的设计

532006年12月1日

导则和管理。其他的静电危害(如静电干扰、静电损坏电

子元件)可以参考本标准的有关条款。本标准不适用

于火、电火工品的静电危害防范。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

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

542021年1月1日

火作业安全规范

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

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

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

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须全

文关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

符合

符合

55化学品生产单位受2021年1月1日符合

文件名

限空间内作业安全

规范

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须全

文关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

56板抽堵作业安全规2021年1月1日

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

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

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

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

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

符合

57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

2021年1月1日

处作业安全规范

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

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须

全文关注。

本标准代替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本标

准与GB/T3608—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

了术语的英文对应词和部分术语的符号,修改了定义

的形式,对部分术语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整;修改了

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阵风风力;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

符合

符合58高处作业分级2021年6月1日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的高温条件;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低温作业环境;

增加了冷水作业客观危险因素,并作了具体规定;修

改了光线和能见度条件;修改了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

带电体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接近危险电压带电体的

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修改了立足处只有很小的平面

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很小的平面”作了具体量化的

规定;修改了超过体力搬运重量限值的搬运这一客观

危险因素,用体力劳动强度代替了搬运重量,并规定

了属客观危险因素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增加了在存

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的环境中作业的客观危险因素;修

改了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这一客观危险因

素,增加了“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的

内容。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

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

592021年1月1日

装作业安全规范

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

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

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

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须全文关注。

符合

60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

2021年1月1日

路作业安全规范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

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须全文关

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

612021年1月1日

土作业安全规范

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

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

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取代了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

符合

加强危险性检修作

业的风险分析和现

场管理。

符合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

62备检修作业安全规2021年1月1日

全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

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

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

小修与抢修作业。须全文关注。

63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1997年7月1日

监察规程

①对司炉工进行培训;②公司定期组织锅炉检定符合

加强档案资料管

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641996年7月1日

与监察规定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

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

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须全文关注。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

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

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652004年11月4日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

规则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

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安全附件的

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

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须全文关注。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662003年10月1日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

管理规则

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

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是GB7144-1986《气瓶颜标记》的修订本。

主要有四处变动:舍弃“特种气体类”的气瓶标;

增列17种气体的气瓶标;二氧化氮气瓶和硫化氢气

2000年10月1日瓶互换瓶;更改液化石油气瓶的标。本标准规定

了作为充装气体识别标志的气瓶外表面涂和字样,

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不大于

1000L、移动式可重复使用的气瓶。须全文关注。

符合

符合

67气瓶颜标志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

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

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制订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6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3年6月1日

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

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

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

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

为0.2MPa(-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

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

特种气瓶。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代替《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本标准与

GB135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标准名称改

为《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因为本标准规定的对象

是溶解乙炔气瓶;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不适

用于溶解乙炔气瓶组;“充装后的检查”列为独立条目;

增加了贴气瓶标签的要求;增加了气瓶检漏的方法和

对泄漏的气瓶和处理要求。须全文关注。

符合

69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2021年4月1日

规定

符合

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701998年10月1日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生

站安全技术条件

产瓶装乙炔的充装站。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

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罩。本标准为防护罩的

设计、制造、安装提供主要技术依据。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

总体原则、过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

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类型的企业。主要包括前

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

减分指标、评价程序和附录等内容。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该标准将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加强日常维护管

理。

加强连续运行和持

续改进。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

711988年5月1日

全要求

符合

7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021年1月1日

符合

73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

价准则

2021年1月1日

符合

应加强计划性、完

善体系建设

7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1987年2月1日

分类标准

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

符合

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

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20类。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

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

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

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须全文关注。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

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制定了

本办法。本办法总则、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等3章23

符合

符合7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调查分析规则

1987年2月1日

7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

2002年5月1日

查处理办法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条。须全文关注。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772002年3月11日物理因素等四大类危害因素。须全文关注,识别公司

类目录

的职业危害因素。

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

78职业病目录

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

2002年4月28日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

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职业病。须全文关注,

识别可能潜在的职业病。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

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存在

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须

全文关注。

本标准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本标

准适用于选用劳动防护用品。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000年3月6日

标准(试行)

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本标准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

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

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

正确使用。须全文关注。

符合

符合

加强变化的及时申

符合7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80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

1990年4月1日

规则

符合

加强对劳保用品的

正确佩戴和使用的

管理。

81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本标准与GBZ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

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

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

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

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应加强检测和结果

岗位公示告知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经皮标识的应用。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增订

82职业接触限值化2007年11月1日了少量国内需要的标准限值: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

学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钡及

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c)

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

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d)增加参考

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新增经皮标识

10项。

本标准与GBZ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减少了

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标准;b)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

83职业接触限值物2007年11月1日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理有害因素c)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d)将工作场所

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

GBZ/T189-200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

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842003年12月1日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

害警示标识

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

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符合

进一步改善作业环

境,减轻有害影响。

符合

符合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接触高毒物品的名

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等

告知与警示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

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

定了《高毒物品目录》,共有54种化学品被列入该目

录。

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85职业病危害告知规2021年3月1日

符合

86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6月1日符合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

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

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本标准对现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行国家标准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

872021年10月1日

导则《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

进行合并、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16179-1996、GB18217-2000、GB2894-1996。须全文

关注。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职业

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

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

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

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

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

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

出级别。须全文关注。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

则。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须全文关注。

加强标志的日常维

护和更新。

符合

88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

害程度分级

1985年12月1日符合

89有毒作业分级1991年1月1日符合

90

文件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2021年6月21日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

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名录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21〕95号

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我公司xx属此

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之列

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

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

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

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全文适用.

按指南要求组织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縯练。

按指南要求组

按要求抓紧施行

织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縯练。

公司创建安全

标准化已达X

级企业标准。

按此规定加强

公司重大危险

源管理

公司按此规定

进行许可管理

9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AQ/T9007—2021

演练指南2021.7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安监总管三全文适用。

92位安全生产标准化(2021)145号遵照执行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安监总局令第40号1.2.3.4.7.8.9.11.12.13.15.16.17.18.19.32.33.34

.36等条适用。93险源监管理暂行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安监总局令第41号—36.43.44.49等条适用

94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关于修改<<生产安安监总局令第42号全文适用。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处罚

95

暂行规定>>部分条

款的决定

96

公司严格遵守,

未受到过处罚。

文件名施行日期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条款执行情况

备注(不满足原因)

法律法规符合评价

单位:

年月

目录

法符合性评价表1

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符合性评价表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符合性评价表4

1.4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性评价表5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符合性评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1.6工伤保险条例符合性评价表7

1.7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符合性评价表7

1.8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符合性评价表10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符合性评价表10

1.1法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刑法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主要内容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1/12/29

执行情况符合情况

134无违反此条款行为符合

136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

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

无违反此条款行为符合

137无违反此条款行为符合

138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

无违反此条款行为符合

139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违反此条款行为符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主要内容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2/11/1

执行情况

符合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第4条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

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5条

第6条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遵纪守法,已建立各

项规章制度,并完善了安

全生产条件

企业明确了总经理为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

权益

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许可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第17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了解自身

符合

职责,并付诸于日常工作

第18条

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投

入管理制度》,保证了安全

生产的资金投入

符合

第19条

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符合

理人员,设置安全环保处。

第20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定

期参与培训考核

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

全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

须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符合

第21条符合

第22条

企业进行了“四新”培训,

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护符合

措施

企业严格执行了安全设施

建设“三同时”

已设置警示标志

企业对安全设备进行了维

护,并定期进行了检测。

企业现在无报废设备。

企业生产区域无员工宿

舍,

现场有危害告知,全面反

“三违”

符合

符合

第24条

第28条

第29条符合

第34条符合

第36条符合

第37条

第3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

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已提供劳动防护用

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符合

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该经费属于企业安全生产

符合

投入,已经建立

企业按规定未为员工缴纳不符

了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

第44条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第49条

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

了劳动合同

不符

企业对从业人员穿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

行了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均参加

第50条

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企业全体从业人员都有报

第51条

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告隐患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企业据此建立了事故报告

第72条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及调查制度

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饿,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第80条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

第81条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

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

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83条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

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第84条

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已执行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必需

的资金,根据提取标准进

行提取,建立了安全经费

台帐

符合

主要负责人已经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符合

(四)(五)(六)(七)(八)

(九)各条款均按照上述要符合

求严格进行各项工作。

企业已经取得生产、使用、

储存危险物品的相关资格证

书。

符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主要内容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9/5/1

执行情况

符合

情况

第2条

第5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企业的员工都能按照要求对

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制定出相应的制度进行奖惩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负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

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

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

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

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

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

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

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

企业的设置符合要求

企业已经报送县消防大队备

案。

企业已报县消防大队审核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第7条

第9条

第10条符合

第11条符合

企业已进行了消防验收和备

企业已向县消防大队申请了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责任在企业都能一

一落实。

第13条符合

符合第15条

第16条符合

企业建立了相关消防档案,

设置防火标志,按规定组织

培训进行演练

第17条符合

企业生产区内未居住人员。

第19条符合

企业禁火区域内不允许带火

种。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动

火证。

企业内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第21条

第23条符合

第24条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

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企业使用和购买的消防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全部是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

品。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

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

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企业无挪用消防器材此类现

企业内电器均是防爆等级符

合要求的产品

符合

第48条符合

第62条符合

1.4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适用部门:企业

颁布部门: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2/5/1

条款主要内容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执行情况

符合

情况

第2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已经灌输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

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

卫生要求:

符合

第3条

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了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

制定了相关制度,发放了相关劳动保

护用品,使从业人员得到了相应的保

护。

企业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并加强了

防治管理,第一责任人作出了相关的

承诺

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了工伤社会保

符合

第4条符合

第5条

第6条

符合

符合

第13条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

施;

已经设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符合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

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14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

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

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

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

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第16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

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

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

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

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

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

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

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

进行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33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

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

的复印件上签章。

企业未建立了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不符

已按照此条款执行符合

已经设置了公布栏,向当地医院和有

关卫生部门申报了,并接受监督

符合

第15条

企业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符合

第27条

第28条

企业没有此类现象

企业没有此类现象

没有隐瞒现象。都已告知给从业人员

和相关方

符合

符合

第29条符合

第31条

企业定期进行了职业卫生的健康检

查。也举行了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讲

课以及所涉及的内容。

符合

第34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

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按照此要求进一步开展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

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

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

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

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符合

第35条企业无此类人在从业。

建立了职业病费用台账,并按标准提

取了相关经费。

企业内无职业病病人

符合

第38条符合

第48条符合

1.5工伤保险条例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部门:企业所有人员

条款

1

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

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颁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4/1/1

执行情况符合情况

符合

2

企业未为从业人员

交纳了工伤保险

不符合

3

企业未为从业人员

交纳了养老保险

不符合

1.6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主要内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颁布部门:云南省大会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8/1/1

执行情况

按照此相关要求进行

符合

情况

第2条符合

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第3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众参与、社会支持”的

建立了第一责任人,得到

工作机制。

了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

广大众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

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企业确立了以站长为第一

责任的安全责任,从业人

员能遵守安全生产法律等

相关要求。

符合

第4条符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生产条件符合此条款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

要求

证照;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

关操作规程;

第10条(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符合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

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

企业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11条符合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

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

(四)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

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第13条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

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

险费。

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第14条

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

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

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15条

企业设置有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制定有应急救援预

案,成立义务救援队伍配

备相应救援器材,并按时

组织应急演练。

第12条符合

符合

企业按规定购买了相应的

各类保险。

符合

企业按规定开展相关安全

检查,并及时进行隐患整

改。

符合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

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个人。

依法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

证执行。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

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严格按此规定制定有

各类制度。

符合

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主要

负责人的相关职责,并按

要求执行。

符合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严格履行此条款职责。

符合

企业无向外单位承包租赁

活动。

符合

企业已按规定提取了安全

费用,缴存了安全生产风

险抵押金。

企业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符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第21条(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

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

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

第23条

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

第25条

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防

范和应急措施;

第26条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

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符合

企业无此类现象。

企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企业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符合

符合

符合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7条

(四)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

损害的,依法获得、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

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

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资

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

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因迟报、

谎报或者瞒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随意

变动、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但因救援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品的,应

当作出标记和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

证物。

企业员工无违此规定的现

象。

符合

企业严格按规定发放劳动

防护用品。符合

企业无此类现象

符合

企业无此类现象

企业按此规定制定事故报

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符合

符合

1.7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主要内容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到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并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就业档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应招人员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颁布部门: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0/7/1

执行情况

符合

情况

符合2企业遵守此条规定

23企业遵守此条规定符合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

1

颁布部门:国家安监总局

实施日期:2006/3/1

执行情况

制定了培训计划

主要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

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符合情况

符合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

训工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

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

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

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

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

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

需要培训的内容。

企业内各部门都有

相关从业人员的教

育培训记录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都是持证

上岗。

企业第一责任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都接

受过从事危险化学

品的安全知识培训,

取得了相关的资格

证书。

符合

4符合

6符合

7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求的各个方面

符合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企业第一责任人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安全管理人员每年

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

都接受安全培训,培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训的时间都符合要

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

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煤矿、

求的各个方面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

求的各个方面

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人员都有相关的安

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全管理资格证书

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对新上岗的从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

业人员实行入厂三

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

级教育制度。并经过

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

考试合格后才能上

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企业对新上岗的从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

业人员实行入厂三

(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

级教育制度。并经过

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

考试合格后才能上

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求的各个方面

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求的各个方面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7

18

19

20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

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

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

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

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

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

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

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

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

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

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

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

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

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

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

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

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一)编造安全培

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的

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

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

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求的各个方面

符合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求的各个方面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求的各个方面

符合此项内容所要

求的各个方面

财务企业按照标准

提取了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要的资金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档案

有相关台账和记录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23

24

25

29企业无此类现象符合

30企业无此类现象符合

31企业无此类现象符合

33企业无此类现象符合

1.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适用部门:

颁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1日

条款主要内容执行情况

符合

情况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

第三条

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

第五条

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

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

第六条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

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应当

第十六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

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第十七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

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

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

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

第二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二条

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

第二十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

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六条

第二十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

七条

带烟花爆竹。

1.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防范规范符合性评价表

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防范规范

适用部门:企业

条款主要内容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部和质检总局

实施日期:GB50161-2021

执行情况符合情

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1、

1.3级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

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

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级。

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

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T的厂房和仓库;

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

其破坏能力相当于的厂房和仓库。

2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

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

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

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城乡

规划的要求,并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

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2

-1

-1-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

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零散住

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产区等外部最小允

4.3

许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

最大值。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4.3.2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4.3.3的规定。

若将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相邻或相连时,两者之间距离应按

照各自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计算,取大值。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的围墙。

2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

且不得小于5m。

3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局部

地段可设置刺丝网围墙。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

距离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四周5m内宜设置防火隔离

带。

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

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与1.1级、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

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5.3.3条的规定,并不应小于50m。

2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并不应小于25m。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

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与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

定。

-22与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表-1的要求乘

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3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

定。

4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各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

距离按设计确定。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

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适当增加防护屏障高度。

2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

小于1.5m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

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

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

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

护土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

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

净高度不宜小于3.0m,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条

规定。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

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

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

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

o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

为1.5m,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

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

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

边坡应稳定。

2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

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

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

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

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

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计

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并应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爆炸

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

计要求时,该外墙可作为防护屏障。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

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危险品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

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

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1.3级

仓库屋盖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和高窗

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或长

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2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且长

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危险品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不得设门槛。

2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

均应向外开启。

3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通风用门应有

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

启。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

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

固定百叶窗。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

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

系统。

消防给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

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而厂区内

无消防蓄水设施时,消防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

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当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

消防蓄水设施。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应

设有固定式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泵宜设有备用泵。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

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且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

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2电气线路与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3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

2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宜采用绝缘护套电缆;桥架应采

用金属槽式结构。

3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当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

时,应设置防止水及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在过

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4电力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接

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5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

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

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

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

相连。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

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

处亦应跨接。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C-S接

地型式,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

路必须采用T-S系统。

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

导体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畅通的固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的构成应符合相

关规范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经营批发仓库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

控制室宜设置在单独建筑物内,亦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

内。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编制单位:时间:2021年9月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名称

法规及要求主要条款摘要管理现状和检查、检测、目测描述

1、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程

序。

2、与有关人员签订了环保责任状。

3、施工中的垃圾统一存放,由西安地铁

公司负责统一调配运输至弃土场。

4、施工场地和便道全部硬化,采取洒水

措施,运输车辆覆盖后上路。

5、施工中采用排气达标的车辆,不达标

的禁止使用。

6、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存在污染问题。

7、定期对水质、粉尘、有害气体等进行

检测。

1、旧电池、废灯管等单独放在不可回收

垃圾箱内,运输到指定地点处置。

2、废纸等放在可回收的垃圾箱内,送至

垃圾回收站。

3、隧道出渣运输的固体垃圾,有专门工

人进行收集,最后由西安地铁公司负责

统一调配运输至弃土场。

1、节约用水:在水管旁贴上节水标语,

人人注意节约用水。降水井水进行循环

利用。

合规性

评价

改进方

不断完

善和持

续改进

环境管

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笫2、6、10、13、17、19、24、26、30、

31、33、34、35、36、38、40、41、42、

43、4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

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

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章第十六条收集、储存、运输、利

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放渗漏或者其

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

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

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

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

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

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能源教育,组织有关

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

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

工作。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

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

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用能单

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

作取得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

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

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

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在工程施工中要采取

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破坏和影响,防止

水土流失。

2、节能用电:在办公室内贴上节电标语,

做到人走灯关、电器关闭。

3、节约用纸:尽量采用无纸化办公;纸

张采取双面打印。

4、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原材料的消

耗,符合钢筋、水泥、木材的节约指标。

5、实行物资招标采购。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1、按照法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符合

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2、废弃的沙石料,由西安地铁公司负责

统一调配运输至弃土场。

3、加强检查,对现场砂土进行覆盖。

4、做好降水和超前地质预报,加强监测,

预防突泥涌水,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应当采取保护措施,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保护工作。符合

防止水污染。2、所有废弃渣土由西安地铁公司负责统

一调配运输至弃土场,项目部专人负责

协调,未发生水源污染。

6节能用电管理办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

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委员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

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

制度。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

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

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

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

用电工作。第十四条用电产品说明书

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

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

品。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严格落实施工红线内用地。临时用地严符合

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格控制申报、使用范围,无当地众严

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重投诉。

建设用地。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在噪声敏1、编制项目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符合

感建筑物密集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2、对施工现场采用全封闭围挡措施。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3、对连续性作业的工艺工序需夜间作业

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时,已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且公示告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知附近居民。没有发生投诉事件。

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4、加强现场检查和检测,对噪声源严格

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管理和控制,保证控制在允许值内。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

3、驻地厨房建立安装隔油池,修建化粪

池,合格后统一排放至西安市市政管网。

4、施工废水经三级沉淀合格后统一排放

至西安市市政管网。

1、执行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办法,降低成符合

本。

2、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制定项目用电

管理规定。项目所有人员严格执行用电

管理制度。

3、优先采购节能电子产品。

4、每月进行用电专项核算和考核。

不断完

善和持

续改进

民。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取节能、节

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

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

设备。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

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

务。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

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

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

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

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

能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

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

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

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

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

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

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

1、编制项目物资管理办法,严格组织采符合

购招标程序,严格进行材料验收。

2、项目部模板工程选用能够周转倒用的

钢质模板或竹胶板,尽量避免使用木板。

3、项目物资严格把关材料指标,严禁使

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

和装修材料。

1、项目加强节约用水教育活动,提高节符合

约用水意识。在公共洗漱间和厕所粘贴

节约用水醒目标识。

2、项目部按时向当地管理部门缴纳水

费,用水与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未发

生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事件。

没有发生当地政府的投诉事件。

1、进行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确定了符合

重要环境因素。

2、制定资源节约管理方案,监督检查管

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3、采购环保节能产品。

4、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5、节约油料、燃气、电等能源,实行经

费包干奖罚措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

生产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不断完

善和持

续改进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法

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

家明令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

转让给他人使用。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从事其他

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

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

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用保护大气

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1、项目部自购洒水车,负责在施工现场、符合

便道洒水,专人负责洒水清扫,防止扬

尘。

2、对建筑垃圾和施工的渣土进行100%

覆盖,防止扬尘。

3、在大门设置洗车区,对渣土运输车辆

进行密闭,按指定运输路线夜间运输。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

1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

卫生标准

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第三、五、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严格执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业符合

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条主、监理审批。其中有环境管理的措施

和施工要求,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

全文适用。包括现场布置、临建设施、1、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

宿舍、食堂、洗浴厕所及生活垃圾处理或编制专项方案,已明确环境与卫生管

等理的目标和措施。划定卫生管理责任区。

2、修建符合环保安全的彩钢房屋做为项

目办公、住宿用房,人均面积符合规定。

3、修建洗浴室、活动室、冲水厕所。

4、食堂储藏、操作间、饭厅符合卫生要

求,并办理许可证、健康证。

5、修建排水沟、沉淀池,采用移动式垃

圾桶。

6、编制卫生突发性应急预案。

GB16297-1996经检测,在合格范围内。符合

要继续

加大对

项目的

管控。

标准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辆向大气排放污染

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

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

得上路行驶。

第五十七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

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

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

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

污染防治法

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

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

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

管部门等信息。第二十一条运输、装

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

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

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声排放标准(GB12523(GB12523-2021)中4.1、4.2、4.3

1、场内运输、土方施工等施工作业,使符合

用符合要求的机械车辆。

2、认真做好车辆年审工作。

3、釆购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机械。

4、加強进场验收。

5、严格执行报废审批制度。

6、项目编制环境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

7、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围挡,场地硬化

且专人负责清扫散水,对现场材料建筑

垃圾进行密闭网和彩条布覆盖。

8、严格按西安市政要求在围挡粘贴项目

环境保护责任牌。

16

17

1、移动空压机房采用噪声棚阻隔。

2、备用发电机修建机房进行全封闭。

符合

-2021)条款

(二)昼间70、夜间55dB(A)

(三)第3条、第7条、第15条、第19

条、第20条、第32条、第34条、第39

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

条、第44条、第46条

18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第4条、6条、8条、10条、17条、62

条、88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第1至15条;第16至第43条;第44

3、施工现场无敏感建筑物,现场安装隔

离噪音措施,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1、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程符合

序。

2、与项目有关人员签订了环保责任状。

3、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运到弃渣场挖坑深

埋。

4、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经沉淀合格后统

一排放至市政管网。

5、施工中采用排气达标的车辆,不达标

的禁止使用。

6、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污染问题。

1、严格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时签订符合

劳务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维护

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并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在签订

合同同时,加强对工人进行进场教育,

保障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

义务。

3、组织职工、民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相关

内容,维护职工、民工的合法权益。

4、根据工人岗位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如: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罩和口罩等。

5、现场安装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

6、对劳动者无发生侵权事件,无工人投

诉事件。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安全符合

不断完

善和持

续改进

不断完

产法至第52条;第57条、第59条、第64

条;第69条、第70条、第74条、第75

条;第80至第91条、第94条、第95

条;第96、97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规章制度。

2、明确项目各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

全管理职责。签订了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状并予以考核。

3、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4、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5、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6、告知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1-7条,第13、16条,第19-38条,1、项目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符合

第40条、第50-54条,第62-71条。2、告知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岗位所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为作业人员和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4、定期对工人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和工

人健康监控档案。

5、对暗挖地段安装喷雾降尘系统,作业

人员佩戴防尘口罩,安全员进行监督。

6、加强对危险因素的监控和控制,现场

安装环境危险源和监控措施公示牌。

7、制定措施和方案,没有职业病发生。

第2至第5条;第22至38条;第48条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符合

至52条;第59条至第67条。相关制度。

2、项目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管

理机构为安全质量管理部,设有一名安

全总监,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

明确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3、安全经费专款专用,足额投入,没有

发生挪用现象。

善和持

续改进

不断完

善和持

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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