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局、教
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中大研字[2015]11号关于
印发《中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不同类型和和特
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我院全日制法学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和法律硕士生。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其主要依据为研究生的学习、科
研、获奖情况,兼顾集体、公益活动参与情况。
第二章评选机构及评选对象
第四条法学院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
人员、研究生代表(3-5人)组成,院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评选对象为原则上在基本学制期限3年内(直博生5年)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直博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三、四、五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对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
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对
于已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老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
于已入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老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不能申报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根据中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二级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将学校下达的国家
奖学金指标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以适当比例分配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技术;
(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六)身心健康。
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时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二、三年级研究生未按培养计划要求通过开题报告或博士生资格考试者;
(六)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三章评定依据及评定办法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以高水平论文为主,兼顾学业成绩.
论文的级别分为五等:法学权威期刊论文、权威期刊以外的期刊、法学类期刊(包括集刊)
论文、非法学类期刊(包括集刊)论文和一般期刊论文。其中,一般期刊论文是指在以外的北
大核心期刊、扩展版、各高校学报和社科院、社科联编辑出版的期刊。
第十条凡在法学权威期刊、权威期刊以外的期刊、法学类期刊(包括集刊)上发表论文的,
优先进行评定,但学业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的申报者除外.
以中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上述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申报者优先。合作论
文应当以申报者的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本人作为第二作者;不以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的
论文不能作为评定依据.
若申报者发表的论文级别相当,则按照论文数量、学业成绩、主持的课题、获奖情况和任职
情况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未在第十条所列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申报者,按照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
生两个类别,分别依据学业成绩、科研论文和综合因素(包括主持的课题、获奖和任职情况)
进行综合排名,按照排名的先后顺序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评定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法学硕士研究
生的学业成绩占30分,科研论文占60分,综合因素占10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占
40分,科研论文占50分,综合因素占10分。
第十三条在学业成绩得分的确定中,法学硕士研究生成绩绩点最高的得30分,其他法学硕
士研究生的得分按照*30的公式进行计算。其中,A为成绩绩点最高的研究生,B为其他申报
者的成绩绩点。
法律硕士研究生成绩绩点最高的得40分,其他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得分按照*40的公式进行计
算。其中,A为成绩绩点最高的研究生,B为其他申报者的成绩绩点。
第十四条在科研得分的确定中,以论文发表的数量为主要依据。
法学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数量最多的得60分,其他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得分按照*60的公式进
行计算。其中,A为发表论文数量最多的研究生,B为其他申报者的论文数量。
法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数量最多的得50分,其他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得分按照*50的公式进
行计算。其中,A为发表论文数量最多的研究生,B为其他申报者的论文数量。
第十五条综合因素得分由主持的课题和其他因素两项组成,其中,主持的课题占5分,其他
因素占5分。其他因素包括担任班级干部、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科研获奖以外的其他奖
励、组织参与集体活动、其他突出事迹等。
申请者的条件符合前款每一项要求的,每一项的得分由通过对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者进行排
名的先后顺序确定。没有承担或者参与科研课题的,课题承担部分得0分;没有担任班级干
部、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获得其他奖励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其他因素部分得分为0分。
第十六条申请者以中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中南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本人为第
一作者在、、、等国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权威期刊以外的期刊,取得优先参评资
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大研字[2015]11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申报者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向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提出。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在不与学校文件规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今后国家奖学金评定一概参照本细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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