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会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4: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宅基地纠纷)

为什么律师不会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

“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

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

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律师认为有

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

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

的问题。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希望能帮到你。

什么是“胜诉”?

胜诉从律师来看,意味着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诉求

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例

如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等。而在司法实

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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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几个人签个

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

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

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

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自己

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

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

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律师请教,例如抚养权纠纷

一旦诉讼,法院往往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

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

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

孩子的行为时非常困难的,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暂时撤诉

则保留了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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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据过程中就蕴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以债务追收

案件为例,我在办理债务追收案件中经常先从外围信息调查

入手,以收集债务人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等,在收集这些

证据的过程中就会分析这个债务人的软肋在何处,他最惧怕

什么压力,是直接诉讼有威慑力?还是通过发出律师函给他

单位或亲属更有威慑力?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在证据收集过程

中不断变化修正,直至一个最佳方案出炉。

案件的胜诉是一个系统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所

能作的好比就是一个时装设计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布料”

来裁剪出最恰当得体的衣服,这需要技巧和经验作支撑,

更需要当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证据,如果当事人什

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那最后倒霉

的还是自己,因为街边算命先生常有,而诉讼的时机却稍纵

即逝。

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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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XX年5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

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

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XX年3月

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

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

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XX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

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

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

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

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

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

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

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

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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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

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

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

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

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

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

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

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

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

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

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

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

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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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

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

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

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

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

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

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

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

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

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罪

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

关系”触犯罪而深陷囹圄。

让律师承诺结果,不如承诺过程

一、律师办案保证的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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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

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

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既然是一种服务,就

存在着众口难调的窘境,服务是否周到、是否令人满意,有

时看不见、摸不着,全凭当事人个人感悟,有如到酒店就餐,

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饭菜是否可口,就是青菜萝卜,

各有所爱了。

再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

制定时就存在、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是导致

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所以,律师只能注重办案过程而无法保证办案结果。

二、律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请律师有何用?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毕业或比较熟悉诉讼程序,那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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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不起多大作用。因为律师懂的东西你大概也懂;即使有

些不懂,上网查询、搜索一下,多花点时间钻研,也会懂。

但如果你不是法学专业毕业,你需要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来

应付眼前的官司,你就要计算一下用这些时间钻研法律所支

付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与有这些时间在自己熟悉的行业

进行研究所可能获得的相应回报,哪一个对自己的成长或未

来帮助更大?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

后发展的主流。

三、律师到底在哪些方面能够帮助当事人?

大道理不说,我只形象地比喻为大海里的指明灯。船航

行在茫茫的大海中,充满着暗礁、激流和巨浪,有效地避免

风险,是保证到达彼岸的关键。在危机四伏、不知所措的情

况下,有一盏明亮的指明灯指引着方向,引导你安全地度过

险滩,你说重要还是不重要?简单地举一个事例。在诉讼程

序中傻瓜都知道案件在当地法院受理比在异地法院受理好。

案件如在无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受理,你递交了答辩状,则表

明你同意异地法院受理,异地法院变为了有管辖权。但如果

你咨询了律师,律师一定告诉你不能提交答辩意见,应先行

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案件移送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你认

为聘请律师是否有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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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不保证结果,但案件办理过程非常重要

就象一条生产线,倘若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所生产

出来的产品不是废品,至少都有瑕疵。律师应尽一切可能保

证服务的过程令当事人满意。如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

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认真研究案情,寻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承

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心了心血,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

识及智慧或相应的人脉,最终结果虽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

做到了问心无愧。

对这一点,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辛勤劳动。

倘若一味追求胜诉的结局而不论基本事实,对律师的办案过

程不闻不问,否则便无理取闹、要求退费甚至相互攻击、彼

此伤害,不请律师、顺其自然也许是当事人最佳的选择。综

上所述,当您听到“包打赢”这三个字的时候,就请您三思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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