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131211212冯迎雪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4日,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新城支
行)向贲淑君发放了38.5万元贷款,用于购买火车站前银座广场的房屋一栋。
贷款发放后截至2007年还款状态正常,2007年后贷款出现逾期情况,新城支行
一方面派出工作人员核实贷款情况,一方面对两位用款人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记
载。
贷款不良记录出现后,在双方交涉下,2010年左右,新城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系统中删除了贲淑君的不良信用记录。2016年新城支行依据2002年2月签
署的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凭借该执行证书申请法院
执行,法院由此出具了执行裁定,裁定向贲淑君下达后,贲淑君反应激烈,并提
出了异议,随后新城支行申请法院撤诉,撤回了执行裁定,但法院下达给当事人
的裁定内容与上传至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内容出现了差误。在上传至裁判文书网
上的裁定内容为,因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裁定,由此导致贲淑君无
法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造成了贷款利差损失。为此,贲淑君诉至朝阳区人民法
院。
二、已完成的工作
1、完成具体案情了解
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完成询问笔录
3、对证据材料详细解读,包括
①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②质押物清单
③公证书
④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凭证
⑤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⑥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文件
⑦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
⑧2007年给客户本人证明
⑨贲淑华女士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三、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停止侵害(消除不良信息记录)2、赔
偿损失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被告请求权基础
原告贲淑君认为兴城支行侵犯其信用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
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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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
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将提出以下诉求1、停止侵害(消除不良信息记录)
2、赔偿损失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五、抗辩(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此对该案的抗辩应当从四个构成要件分别进行:一、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
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在该案中是指兴城支行的错误诉讼和错误记载不良记录的行为。二、过错是指行
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
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本案中,
认为兴城支行具有过错。三、损害结果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
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
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
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本案指贲
淑君的利差损失。四、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
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
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
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
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1、错误记载不良记录
(一)证据材料①2010年工行回复
②其他银行拒绝贷款的证明材料(需核实)
③给客户本人证明
④征信报告(需核实)
⑤协商材料(需核实)
(二)抗辩(免责)
对①,③,⑤:兴城支行对此作出是合法的。
对②,④:签订合法的贷款合同,从2007年后,贷款出现违约情况,贲
淑君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按照《银行暂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贷企业的计划执行、
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的规定,银行有权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对方抗辩:贷款合同的解除(争议焦点:退房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构成
要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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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而,贲淑君的退房行为并不能构成合同解除。
2、错误诉讼
(一)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网的裁定
(二)抗辩/免责
兴城支行的撤诉申请和撤回执行的裁定与法院上传至裁判网上裁定的不同。
兴城支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没有还清的贷款进行清算,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公
正债券文书和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及保证人到期不履行本合
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所以,兴城支行进行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是合法
的。
并且,是法院上传到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错误才导致其他银行没有提供贷
款,并非兴城支行的错误。
3、过错。
(一)证据材料:2010年的工行回复
2007年给客户的证明
协商材料
(二)抗辩/免责
兴城支行在实行其合法权力之后,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为原告考虑的心态,
了解情况后,在其职权范围内,善意的撤销了不良信用记录、撤诉,并帮助其在
贷款受阻后出示了相关证明,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文件,中国工商
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贲淑华女士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这四项书证为证,
被告有效的减少了原告的损失,避免了信用利益损失的扩大,且得到了法院的支
持,因此,被告与后期原告的贷款损失并无因果关系且没有过错。
4、因果关系
(一)证据材料:兴城支行的申请撤诉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裁定
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
(二)抗辩/免责
贲淑君没有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从而造成利差损失是由于法院上传到裁判文
书网上的裁定出现错误导致的,而兴城支行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是合法的,并
且兴城支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为客户考虑而申请撤诉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因
此没有因果关系。
5、损失
(一)证据材料:其他银行拒绝贷款的证明
从民间贷款机构贷款的利息(贷款合同)
(二)抗辩/免责
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遭受的
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这种不利益不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
害而引起的。而本案中贲淑君诉称的利差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本身就具有不
确定性,如果对这种不确定的利益进行赔偿有违民法的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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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1、对未搜集核实的证据进一步搜集核实:
①兴城支行的申请撤诉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裁定
②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进行下载打印
③与贲淑君的协商材料
④其他银行的拒绝贷款的证明材料
2、核实贲淑君的不良信用记录
3、完成证据清单、答辩状
七、尚需材料
①兴城支行的申请撤诉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裁定
②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进行下载打印
③与贲淑君的协商材料
④其他银行的拒绝贷款的证明材料
八、结果预测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胜诉
2、判决清除贲淑君的不良信用记录,不需要进行赔偿
3、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败诉
九、诉讼风险告知
任何法律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诉讼前,应确认具有承
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
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
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
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据,将会导致律
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郑重承诺:提交给
代理律师的所有证据资料均是证实的,并且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
据。
(二)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
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
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
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
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仲裁
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当事人虽亲身经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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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认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
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均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
据无法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四)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
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
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五)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
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
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
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
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
持。
(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
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
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八)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是根据
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
职责,但基于诸如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
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
承担责任。
(九)不按约定交纳律师费的风险
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
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当事人须按约定交纳律师费,否则律师有权中止
代理。
(十)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
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
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
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
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
内容,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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