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
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涉嫌一
案中,在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
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提供
(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的委托后,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分别完成以下工作(因乙方律师
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完成或无法及时完成的除外):
(1)侦查阶段
①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第六十条第
二款之规定,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③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或二审阶段
①查阅、了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以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按时提
交书面辩护意见;
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集、调取证据。
(4)申诉阶段
①查阅终审人民法院的卷宗,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②代为提出申诉。
2.律师接受被害人或自诉人一方的委托后,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工作。
3.乙方委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甲方同意上
述律师可以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
可。
4.乙方律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委托事
项,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
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
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
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
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1.律师费:人民币(大写)。
2.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按以下第项收取:
(壹)本市案件每阶段包干收取人民币贰仟元整,不再多退少补。去外地出
差费用实报实销。
(贰)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阶段每位律师壹
仟元整。
3.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评估费、审计费、
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税费、工本费以及代理律
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4.以上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或者甲方
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约定的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
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在自诉案件中,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起诉或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广州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
日起,至本合同委托阶段结束(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自诉人撤回诉讼、自诉人与
被告人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撤回抗诉、上诉人撤回上诉、法
院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其他诉讼终止、终结的情况)之日止。
第九条特别约定
乙方对甲方交纳的任何费用(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均应写进委托合同,
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辩护费、顾
问费、交通办案费等)均应直接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直接汇至乙方银行帐户,乙
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费用认可。凡交给律师个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
票的(实报实销的除外),甲方不但有权索回,并应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换
承办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办律师外出的差旅费及为当事人垫付的翻译
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本所不开具发票,由
承办律师直接到当事人处报销。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22:1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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