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5: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医保卡丢了怎么补办)

深圳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深圳市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

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

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各高校、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

园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全市各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

校园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

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

生、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分管学校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各

学校应当对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

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受指派担任校园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年检考核合格;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校园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

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校园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以下

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更换其他律师提供服务或提前解

聘;

(四)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校园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保守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以及聘用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

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应当

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学校

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学校与本所已经接受委

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

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该学校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校园法律顾问和其所在

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聘用单位的学生或其家长、亲属的委托起诉聘用

单位的;

(二)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

或两个以上学校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

人的;

(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

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学校的

代理人;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

方学校,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五)在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

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学校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六)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

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校园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

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校园法律顾问参与处理体性敏感事件,要严格

遵守宪法和法律,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

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

决争端和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体性敏感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

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违反社会

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第十七条各学校发生涉及10人以上的体性敏感事件,

应及时报告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

告后要及时予以指导,如果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要向上级部门

报告。

第十八条校园法律顾问代理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的体

性敏感案件,应及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

报告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校园法律顾问工作中

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讨论。

第十九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校园法律顾问不得就参

与处理的体性敏感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得通过

博客、微博、等方式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

第二十条校园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

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九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律师事务所

再次指派的律师也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校园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校园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指引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校园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

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

以撤换,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校园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22:1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86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无法律师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