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期下
法学LAW
OVERSEASDIGEST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刘想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认罪认罚作为在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己所做的行为有着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表示,并且将这种表示与司法
机关进行对接,从而使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受到刑事处罚,从而降低对其所适用的刑罚。
关键词: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8)18-0028-03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对于认罪制度而言,本文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
类:第一种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根据认罪的时
间节点分为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的认罪和在刑事诉
讼程序进行完毕之后的认为,但是也包括在刑事诉讼
展开前的认罪,这类认罪属于自首,刑法本身就对其
度中体现。第二种事按照自愿认罪的原因进行分类,
将其分为自动认罪和被动认罪,前者是在刑事诉讼程
序进行中,面对侦查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询
问下,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动认罪则是在办案机
关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起初不肯认罪但
是在办案机关提供充分证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才进行认罪。第三种则是按照认罪的形式来进行分
类,将认罪分为默示认罪和明示认罪,默示认罪则属
于面对证据和讯问不进行辩解,明示则主动交代证
据,对于办案机关提出的证据供认不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明确提出该类规定时,已经
在各项法律和规定中予以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
严”之类的口号也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早起体
现。在刑法中67条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
事诉讼法118条第2款也规定了对于如实供述一方可
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按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
和体系完整,则将原本零散的规定进行统一,从而将
这项制度在各个审级当中进行适用。
作者简介:刘想想(1992—),男,汉族,浙江绍
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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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文摘
2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不足
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参与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的提出是在2014年8月22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
办法》中。值班律师,是指由国家财政出资保障,由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派主体,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
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
类型为选择标准,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
师。值班律师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值班律师参
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身份不明确以及参与认罪认罚制度
的有效性受影响。
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是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基
础,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2016年
11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案件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有“值班律师”与“辩
护人”两种提法,可见二者是有区别的。值班律师不
具有辩护人的身份,这使得值班律师无法行使辩护人
在刑事辩护中所享有的权利,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为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无法行使辩护
人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能通过查看卷宗了解案
情和证据,这导致值班律师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帮
助。同时,值班律师在认罪协商的缺位会使没有委托
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认罪自愿性无法得到保障,值
班律师缺席庭审,没有律师给参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由于没有专业人士
的参与和监督,不利于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和量刑意见
行为进行了从轻减轻规定,因此不再认罪认罚从宽制.hts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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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商。
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我们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利益给予保障,但是对于在犯罪中遭受
损害的被害人的利益也需要进行保护和完善,在实施
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可以参与进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程序当中来,可以对其进行谅解,或者提出相
应的监督方式,当被害人认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进行从轻从宽处罚时,需要说明其理由,对于
办案机关有滥用职权或者阻碍其监督的行为时,可以
提出控告,确保制度的顺利进行。
2.3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减轻公诉
人、审判人员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在侦查阶段,
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
得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在我国目前法律工作者工
作量大、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
因为压力做出与自身意愿不符的认罪认罚。
然而,我国的自愿性审查仍然存在较为形式化的
问题,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以查阅卷宗为
主,对被告人的询问也是基于查阅卷宗后对案情的了
解,且律师参与度较低。
刑事诉讼被告人认罪撤回权行使不明确也是自愿
性难以保障的原因。对于违背被告人自愿性意志或者
是违背其真实性,在受到胁迫威胁下所达成的认罪认
罚,法律上应该允许其撤回,撤回权是指刑事诉讼被
告人对其作出的认罪认罚具有撤回的权利,行使撤回
权后,则被告人之前所进行的认罪认罚活动自始无
效,审判机关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或者简
易程序进行审理。
2.4可能引发侦查机关办案的惰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侦查机关获得犯
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这可能引发侦查机关的办案惰
性,对于实物证据的收集可能产生懈怠,错过收集证
据的时限,进而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的流失。在我国,
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不能被定罪,
相反,若无供述,其他证据充分确实,可以定被告人
有罪。因此,侦查机关的办案惰性若导致关键证据流
失,则难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如果被告人翻
供,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不利于刑事诉讼的进
行。
3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3.1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职责
值班律师不能行使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和调查
取证权,因此,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的自愿性,使值班律师更好地履职,在实践中,应在
认罪认罚程序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使其
充分享受辩护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发挥其与检察院
进行量刑协商的作用,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法律帮助。
让值班律师更好地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明
确其职责,综合前文的分析,值班律师的职责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