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共10390字)
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共10390字)
一、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自2008年9月始,台州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挂
牌,这意味着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组
织形式在台州市范畴开始发生改变,使得律师所的发展模式不
得不重新洗牌,既给沉寂的律所发展模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又给个人律所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问题。个人律师
事务所是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
形式。新《律师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有
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外,设立人还应当符合具
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并且有
10万元以上的资产等条件。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
师个人出资设立并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具有责任明确、成本低廉、贴近民
众、服务便利的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进入乡镇、社
区,更好地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台州市律师协会的
统计数据,至20__年3月30日止,台州市共有85家律师事
务所,805名律师,其中合伙所56家,个人所29家。个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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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所占比例为31.12%。短短五年时间,台州市个人律
师事务所从无到有,发展至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有
余,势头迅捷,充分体现出新生事物在适时发展时的自然合理
性与必要性。而作为司法行政抑或是同业管理,对个人律师事
务所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也应当同步跟进,并在发展过程中进
一步探究如何完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规制,促成该类
机构在法律服务业中得以健康与稳定发展。基于对台州市律师
协会20__年工作总结的分析与走访调查,笔者认为,台州域
内之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化分工不
明确,缺乏高素质人才,内部机构设置简单,人员岗位之层
次、能力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律所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
能力较差、管理薄弱、法律文化建设空白等现状。其具体表现
如下: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人数较少,主要是以律师
事务所设立人为中心,至多聘用1至3名专职律师或若干律师
助理。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历一般符合本科条件,
但研究生以上学历几乎没有或相对较少。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较短,普遍缺乏对律所中
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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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年均收益大多限制在50
万元以下,经济创收实力相对有限,尚未形成稳定的创收模
型。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薪酬体系相对混乱,以提
成、授薪或并存方式计酬。个别律所则以内部收取年定额管理
费方式,。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和类型主要集中在传
统律师业务层面,缺乏对新经济条件下新业务区域的拓展。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制简单化,风险预防薄
弱。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文化建设空白,缺乏律所文化
韵味与品牌感。题述此等问题的存在,除了目前因区域经济条
件限制所致之外,普遍与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不高,参与社
会管理的机会较少、渠道不畅、执业“三难”问题没得到有效
缓解,服务意识亟待再提高有直接关联。笔者认为,更主要的
则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相对简单粗放,内存问题颇多,而司
法行政目前已制订的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规范也相
对弱化,这导致了个人律师事务所频繁出现违禁行为,甚至于
犯罪的弊端。现今的律师体被普遍认同为富裕阶层,但是比
之于金钱与物质更为重要的是受人尊重并获取社会的信赖。要
达致此目的,律师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体的良好的职业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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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行为习惯以及高于社会普通人的诚信度。从2008年至
今,台州市范畴内个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规趋多,该等情状
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制缺如监管有密切的联
系。
二、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缺陷
笔者曾受台州市律师协会指派参与台州市区域优秀律师事
务所与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工作。在该过程中,笔者近距离了解
到多数个人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执业规范不够,有的甚至于连
基本的执业规制都不完善,管理薄弱、缺乏自我提升的空间与
能力,根本谈不上律所整体竞争力。结合评选中以及评选后的
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当下个人律所之管理缺陷主要存在于如
下诸方面:
(一)关于个人律所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
新《律师法》仅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直至今日,《个人律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仍未能出台,使得个人律所的设立与规制缺如系统规
范、监督与引导。浙江省司法厅2006年4月12日出台了《浙
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浙司〔2006〕63
号),该方案仅是明确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应当坚
持合法性与探索性相结合之原则,除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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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探索外,其余均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对个人开
业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未予明确的问题,按照《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中显见,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大胆探索
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目的在于积
累经验,为今后出台更直接、规范化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
则作基础准备。在2007年03月08日,浙江省司法厅发布实
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
通知》(浙司〔2007〕49号),其中涉及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部分,仍是强调了处于试点阶段,要求按照司法部、省厅等部
门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意见、方案等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活
动并无更进一步的实质性规制要求。相比之浙江省司法厅,浙
江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2月22日发布之《关于开展合伙律师
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司〔2005〕24
号)。该《意见》专门针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从
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执业规制等方面予以具体化,可操作性
强。而司法行政目前已制订的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
规范却明显粗放、弱化,可操作性差。一疏一密,此间的落差
不利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从台州域内视野来看,
由于区域经济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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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引发人合基础受损,律所解体或分
裂频出,促成个人律师事务所风生云起。又由于个人律所管理
所具有的探索性和粗放性,随着违规、违禁记录的增多,引发
司法行政机关对之关注度明显提升,继而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
申报批准工作中产生了苛严甚至于限制的态度,此举未免有违
于《律师法》之嫌。笔者认为,区域律师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仍
应本着大胆探索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
合的原则进行,因噎废食绝非良策。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
管理,树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营造行业诚信、争先创优,推动
律师业规范发展,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律师协会从20__年
起,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推出了律师事务
所“百分制考核”制度,从制度建设诚信、规范执业参加专题
活动、律所业绩、配合监督指导、队伍建设诸方面作出了具体
化要求,对规范台州域内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
发展起到了直接的积极作用。但前述考核制度具有泛论性,针
对个人律师事务所一个人即可建所的情状,如何开展具有针对
性、延续性、长效性的规范活动,使得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律师
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律师违规行为的查处、实习人员的
管理以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实质性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却少
有针对性的方法,仍凸现了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制问题上
缺如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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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个人律师事务所缺乏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据司法部
之《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执业管理和其
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涉及到业务、财务、劳动人事、行
政、培训、利益冲突、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但台州市区域
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至今仍有个别律所缺乏系统、规范的管理制
度。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
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仍存在漏洞,某些律所至今仍拒绝办
理,或变相以工资折抵前述规费,如发生劳动纠纷案,极易触
及执业管理风险。
3.个人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计提比例规定建立执业风险、
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或基金提取方式及在成本中所
占比例不合理,财务规制存在疏缝。
4.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招聘执业律师难度大,影响中长期
可持续发展。律师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属于人才的竞争,与合伙
所相比较,个人所招聘律师较难,现行的某些律师管理制度也
不利于个人所培养和引进执业律师。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
20__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第1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
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且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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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言下之意,即使有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有优秀的律师人
才愿意进所实习,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不能接受。此等规定
也就意味着包括个人所在内的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难以培养和引
进年轻律师。实际上,浙江省律师协会前述禁止性规定本体上
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__年8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实习管
理规则(试行)》相抵触。该规则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
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
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
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
的。显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则并不限制新设立律师事务
所接受实习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之《实施细则(试行)》第
16条的规定,实为自我萎化,自缚手脚,对律师业发展并无
助长作用,对推动浙江省乃至于台州市律师“万人比”建设有
百弊而无一利。
5.个人律师事务所缺如人才培养计划(包括青年律师的培
养),未作人才培训基金的设置,或基金提取方式及在成本中
所占比例严重偏低,无法保证律所中长期发展需求。
6.个人律师事务所人员面临人才流动障碍,无力对抗规模
化律所实施的猎头挖人、高薪吸纳的战略,促使跳槽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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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律师事务所市场开拓手段有限,不能维护与固定中
长期客户。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财税问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除了执业活动本体的法律责任之
外,无法回避的是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与税负问题。一方面,个
人律师事务所税、费过重,影响经营成本乃至生存发展。个人
律所虽有低成本、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无法
回避税、费过重的问题。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律所每年需交纳
团体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各地不一,大多数地方都按律师事
务所所际标准统一收取,不论律所律师人数的多寡,也不论合
伙所还是个人所区别,均按统一标准收取律所会费,形式上似
乎平等,但实质上并不平等。按现行的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
关对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在查帐征收方式下,律所
的整体税负比例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除此之外,律师
个人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而言,税收明显过重。
现行税务收入征税方式不利个人律所,台州市域内之税务政策
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未体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
个人律所之财税管理也普遍存在如下情状的缺失,对本单位乃
至全行业的健康发展遗留下诸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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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状态差乱。较多个人律所仅对财务收支进行简单的
记账,且记账凭证不齐或不合法;未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设置
科目分列等明细分类账。
2.收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律师办案大部分都是直接
和当事人联系,存在不在律所账面体现的隐性收入,导致营业
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的大量流失,也带来偷漏税负的风险。
3.虚列费用、成本。在代理费由律所收取的情况下,律师
提供与办案无关的票据在律所进行报销,取得律所按照扣除约
定比例或管理费后的律师费余额部分。这样,既隐瞒了律师个
人的收入所得,同时也因大量虚列费用、成本,使律所账面亏
损,造成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4.虚列费用的手段多样化。虚列发票多为商业发票;发票
内容多为“办公用品”名目;有过往财政年度取得的发票,有
家庭活动开支的发票(某一律所均系男性律师执业,开列费用
却体现妇女用品支出),有外单位人员的电话费单据等;将餐
饮发票混入福利费、差旅费中列支;发票不足以抵销律师费收
入时,用其他当月没有取得律师费的律师工资来抵顶。诸此种
种,无不制约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应当引起
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及同业研究者高度重视,并寻求积极的方
法、渠道解决之。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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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个人律所的创设制度
新《律师法》规定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
元,此相对经济落后地区来说,准入门槛比较困难,但对于经
济发达地区来说,资金条件则非常低下。故对于个人所开办的
资金条件,应由省际司法主管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自行设
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分省级、地级市、中心城市、
边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层次设置。而律所设立人的职称条
件也应当列入考量因素,对经济发达或个人律所比重已较高的
区域,应当导入以中(高)级律师职称(三级律师以上)作为
准入门槛的条件之一,限制个人律所泛滥的现象,该等规定有
利于地区差别调整。此外,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地点也
应有所规制,应当鼓励律师在边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个人
律所,限制在市中心区域开办个人律所。就台州市而言,椒江
区、温岭市二个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占整个台州市律所比重
之高是不争事实,而三门、仙居、玉环等则是相对有限。因
此,应当鼓励律师到前述律师业欠发达区域创业,满足当地民
众的法律需求。
(二)个人律所律师就业的制度建设
目前,律师业管理层倾向于倡导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与
公司化建设,打造律所航母,认为此举为我国律师业之发展趋
势,而不看好个人律所。实际上,在法治发展相对成熟的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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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其律师业由中世纪发展至今,所创设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公司)也不过只占少数,绝大部分法律服务仍是由个人律师
事务所或者中小律师事务所来承担。例如,全美有一半的律师
事务所是个人所或是5人以下规模的小所而在香港的700多家
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超过10人以上的较大型律所只有26
家,个人投资的律所却占至44%,绝大部分律所为合伙人在5
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所。①律师业的发展有其遵循法律服务市
场应有的规律和秩序,西方律师业的发展固然有与其民主宪政
进程相适的时空条件,与13亿人口大国的国情并不全然一
致,而对一个律师制度恢复仅三十余年且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
来说,律师业的进步仍脱离不了法治程度的同步限制,不能人
为主观设计。因此,个人律所的发展应当是今后律师业发展的
重要部分,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对现有的不利于个
人律所发展的规范、政策,进行相应审视与修订,为鼓励律师
正常流动、支持个人律所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三)构建行业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制度
基于美国律师同业的成功经验,在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BarAssociation)以及各州的律师协会均成立了专
门的个人开业律师和小律师所(有5名或更少的律师所)委员
会,后者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美国律师协会杂志》等法
律通讯季刊、为提高收益发展便捷的法律服务工具(如客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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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表格),专门为之发展便宜的、完整的、容易使用的办公
管理系统和法律从业系统。在美国律协帮助下,全美个人律师
所以及小律师所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作为一项成功的同业
经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分享并将其有益借鉴培植至律师
协会里去,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以此来加强对个人律师事务所
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设立针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平台,
进一步加强个人律所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网络等,宣
传先进个人律所的事迹与业绩,提高个人律所的社会影响力,
对个人律所的发展提供行业之可持续支持,必将带来良性效
果。
(四)完善个人律所负担税费的减免制度
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新生事物,理应得到行业政策扶持,
并享有相应的行业、税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尤其是要着
重解决目前律师的税费过甚的问题,以鼓励个人开业律师所的
发展。20__年,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团体
会费由每所每年10000元降至5000元,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则
免交团体会费。北京市律师协会以经济发达地区的视野来处理
律师会费问题,为全国各地律师管理工作起到了思维创新之作
用。为沿海经济发达区域考量,浙江省乃至台州市律师协会完
全有条件见贤思齐,免除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或者将
个人律所的团体会费与合伙律师事务所予以显著区别,直至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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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减免。现行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
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
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
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然而,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
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新的情况和问题渐渐浮现。为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律师行
业查账征收的原则,同时兼顾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下
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将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调高至35%,并自20__年1
月1日开始执行。据统计,在核定征税方式下,我国律师业承
担的税率占收入之9%至15%。但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
体税负比例(含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
上。由于个人律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量小,如统一执行查
账征收方式,势必增加税负压力,不利自身发展。因此,为了
促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在国家对个人所应实行优惠
的税收政策的条件下,对个人律所不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而
应采用核定征税为宜。
(五)加强个人律所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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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所之设立、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逐步提升的原
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系统化建设。从既已创设的浙江咏墨律师
事务所为例证。笔者建议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如下
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
1.民主管理规制,实行主任律师负责制下的民主管理体
系,建立健全运营规制,保障律所与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益。
2.律师会议议事规制,律师会议是律所的管理机构,主要
为律所决策人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3.行政管理规制,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律所行政
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实现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
4.人事管理规制,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劳动人事问题,确保
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5.社保福利待遇规制,社保、福利在遵守《劳动合同法》
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维护全体员工的合
法权益。
6.党建工作细则,在律师业务中加强对律师的科学管理,
保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处理好党组织与律所的
行政管理、自我管理的关系,必须把党的建设作为律师事业发
展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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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案流程管理规制,确保律所受案流程管理工作规范
化,强化风险控制防范能力。
8.利益冲突管理规制,加强在所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提
高执业信誉度,减少执业风险。
9.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规制,对重大敏感事项实行报告登记
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律助统一登记,由律所主任律师监督实
施。
10.风险告知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对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各阶段可
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责任作预先告知。
11.收费规制,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案与财务活动,防患
未然,根据律所《章程》与财务准则有关规定制订。
12.办案成本规制,根据《律师法》及其相关规定,律师
在承办各类案件时,因办案所形成的各类实际经济成本应由委
托人承担。但由于本地区行业主管未能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
见,极易引发异议。为妥善处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律所应
就有关律师的办案成本问题作出规定,以供办案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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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作受案管理规制,规范律所律师或所际合作办案,
加快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制。
14.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实施规制,在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
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为规范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
活动,特制定规制。
15.顾问项目法律服务文书管理规制,在律所律师提供法
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基于服务内容将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特制定规制。
16.档案管理规制,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
国家及律师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17.电子文
件归档与管理规制,为加强律师档案管理,确保数字档案信息
安全有效、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
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
《数字档案室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制度》制度。
18.财务管理规制,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财务管
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
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特制定制度。
19.印章管理规制,为加强律所印章管理工作,防范执业
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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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密规制,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规制。
21.执业投诉工作规程,为了规范律所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
规则》有关规定,针对本所实际,特制订规程。
22.执业风险和责任追究管理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为加强规范化管理,
增强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吸取同业教训,居安思
危,对违法违规进行责任追究,特制订规制。前述规制作为建
立健全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的有益尝试,应当结合自身的
实际需要而适度调整。
(六)创设个人律所职业律师的职业风险分担制度
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模式和债务承担方式可见,律所
设立人既是投资者,又是纳税人;既是个体户,又是打工仔;
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作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
师,应当抛弃先前办案与管理脱节,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无关
的心态和思路,以个人的能力、魅力和实力筹建、规划、经营
个人律所。无论从营运规模,还是资产管理诸方面,个人律师
所均难以与规模律所相比,故更应加强从业风险控制,将降低
营运成本与执业风险二者并举。对个人律师所风险的控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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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风险研究、风险分担机制(包括配套的律师执业责任
险)等保障制度的设立完善来控制。①不容否认,对律师行业
推行全面税收控管存在很大难度,但如税务部门以查账征收的
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存在题述问题的律所则肯定存在较大的管
理盲区和漏洞风险。当年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就曾经在包税
(核定征收)的条件下却受到了所谓“偷税”的追究,虽说最
后被宣告无罪,但教训却尤为深刻,警示个人律所应当高度重
视税务问题。②结合台州市区域个人律所目前的财务制度建立
与纳税情况,笔者建议认为应当按照个人律所的规模、执业律
师人数、律师执业年限、业绩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制定个
人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办法,全面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综上所
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非一日之功,需要司法行政
机关、律师协会、律所设立人、从业律师等各方主体,从创设
条件、人才团队、同业协作、创新规制、风险控制等多角度、
全方位努力创新与完善。结语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设需要非常
高的业务信誉度与诚信要求,其区域数量标志着一个地方法治
环境的优劣,其健康发展更需要一个相当发达完善的法治环
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应当尊重律师业发展规律,
并适度借鉴西方国家律师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在具体的制度规
划时,还需考量国情与地区差别,尤其是在政策鼓励与业务支
持措施上,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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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诸方面的共同努力,使之不断完善,并继而促进个人律所
健康稳定地发展。个人律师事务所要在提升律师整体素质上下
功夫、在行业创新发展上下功夫、在树立律师形象上下功夫,
并进一步加强律师自身的行业文化建设,提升律师的政治素
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面向社会各类体,提供更优质的
法律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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