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0: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车辆购置税怎么算2020)

法治

2019年第1期

人工智能驾驶的法律规制疑难分析

■马文静程志芬王心雨刘默洋陈宏亮钟德能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00)

【摘要】人工智能驾驶技术是当今世界的发展热门,我国传统的法律制

都有可能来自世界各地,这就给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了许多困境

第二,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无人驾驶技术安全系数高,

行为

但考虑到实际路况碰撞是难以避免的

。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自主性、

不可预测性,若是汽车硬件设备之外的故障,那么人很

决策的不透明性

难到原因,那么链接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就难以认定

第三,过错。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自动

驾驶的研究初衷便是要减少因人类疏忽引发的交通事故,设计者在算法

设计时必须要以保护人类为首要原则,因此车辆自身不会有故意或过失

的主观情绪,如此,过错责任便不能适用

第四,免责事项。前面提到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其

特性,人类驾驶员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若再对无人驾驶汽车适用免责

事由,便会导致被侵权人难以获得赔偿,这将有违受害者基于他人侵害

笔者认为,事故发

而有权获得赔偿的法治精神,也有违善良的社会风俗

生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应当放在第一位,故在人类驾驶员不该承担责任

时,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设计方不能适用免责条款免去责任的承担

2.特殊侵权责任规范难以规制

在特殊侵权责任体系中,可能会涉及产品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它们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考虑加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在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

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对于缺陷存在过错,也应当承

不可否认,在无人驾驶的初期阶段可能因为技术原因或商人投担责任v。

但是,当无人驾驶技术标准

机或国家标准没有设立,可能会有缺陷产品

十九世纪末期汽车问世,当

建立和技术成熟,产品缺陷可以忽略

。比如,

时缺乏相关安全标准,产品缺陷多,而如今汽车产业有严格的行业标准

和国家标准,有产品缺陷的汽车越来越少,可交通事故却在增多,这与驾

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司机”是计算机主

驶员驾驶技术和素质有莫大关系

板,那么该怎么评定其学习算法的质量或素质呢?有人说,给无人驾驶汽

这只能给我们事后

车安装黑匣子来记录其分析路径和决策选择

。但是,

的数据,让我们能理解无人驾驶汽车的选择,而事故发生前一刻的算法

还有一点,根据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豁

是否有缺陷便不得而知

免条款,因为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很容易使生

产者销售者免于承担责任,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显而易见现行的

产品责任规范难以解决基于人工智能在后天复杂实践中的学习能力和

内部不透明独立的算法导致的交通事故的问题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侵权法中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

《道路交通安全法》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

的适用对象是机动车辆,法条第11条和第19条规定了“机动车辆”行驶

vi“机动车+驾驶证”。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则打破了机的实质要件是

债转股中的法律

风险问题

■黄诺洲

度在面对无人驾驶这一新兴事物时已显露不足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

技术的攻克只是时间的长短问题,如此这般,法律的滞后性必然会限制

这项技术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呈现人工智能驾驶在

完全自动化的状态下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给立法活动提供可行性的思

除《侵权责任法》外,还包括

。本文所提的侵权责任法是广义的概念,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

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法律适用

关键词】

(同济大学,上海市200092)

【摘要】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起来,把之前企业

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被控股与控股关系,这样当债权

转变为股权后原来的利息就转变成分红,这是一项有着强政策性的工作,同时要注意各种的法

律问题,实际上在目前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隐患问题,因此本文就合同法

金融法这几个角度对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1]。司法

债权;股权;债转股;法律风险问题

关键词】

债转股是债权转变为股权的简称,是债务进行重组的一种方式,之前在实践中就已经存在。

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债转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转股,是指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因

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但其产品有着广阔的市场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实施债转

股措施,是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可以有效的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这

种措施是国家干预后的产物,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存在着

诸多的风险,需要高度重视[2]。

一、引言

在过去的2017年,阿尔法围棋3比0战胜世界围棋排名第一的柯

在阿尔法围棋的背后,其实是人工合成智能技术,

洁的新闻震惊了世界

大数据、算法、识别技术等要素的综合体。有人提出,人类

它是机器学习

以大数据、机

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即人工智能时代

。2010年以来,

其中最具代

器学习和算法为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在

ICT领域快速发展,

表性的当属人工智能驾驶汽车i。一、债转股中的合同法风险

在债转股的过程中,所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这实质上是在不使合同客体与内容改变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

《合同法》的第79条规定的有关合同债权的转让制

律制度,是一种合同债权转让的行为

。我国在

许多

度,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此条规定,

人认为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法律风险的存在

。但是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的权利应该是一种存在且有效的合同权利,如果债权人所持有的合同权利

《合同法》的第79条也对合同债权转让的范围做不存在或者无效,合同就不成立了[3]。除此之外,

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二、法律规定禁止转让。

出了规定

。以下三种债权都是不能转让的。一、

三、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人工智能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驾驶汽车又称自动驾驶汽车,根据国际自动车工程师学会

1挡和2挡属于辅助驾驶阶段,3挡是

的划分,自动驾驶水平分为

5挡,

即无人驾驶ii。上个部分自动阶段,而

4挡和5挡则是完全自动化阶段,

世纪初期,为了满足军事需要,发达国家开始研制自动驾驶,以达到无人

员伤亡情况下顺利完成侦查和隐秘打击等危险任务

。20世纪40年代,

世界第一部智能汽车在世博会展示,标志着智能驾驶技术从军用到民用

各国研究所、公司、高校纷纷投入智能驾驶领域进行

领域的发展

。之后,

研发,我国改革开放后,由国防科技大学率先开始该领域的研究

。2000

年之前的智能汽车只能达到3挡的自动化水平,即并没有达到无人驾驶

美国谷歌公司研制出无人驾驶汽车;2015底,我国

水平

。直到2014年,

百度公司相继研发出混合路况下的全自动驾驶。iii

二、债转股中的公司法风险

(一)上市公司债转股不符合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司公司的债转股行为实际上一种增资发行新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第137条规定:

公司预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且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

期的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公司在近三年内财务会计部门没有虚假的记载;公

司已募集足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并且间隔在一年以上

。因为实施债转权的企业一般是因为负债

过重而陷入困境的,所以很难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是不合法的,需要去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二)债转权直接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债转股实际上是将出资方式为债权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各国对于债权能否用于出资的方式

日本等大陆国家对于债转股的问题保持否定态度,这会对资本充实原

都有所不同

。目前。德国、

则造成威胁;但是英美法等发达国家对于债转股的问题保持比较宽容的态度,在某些地区会有

《公司法》的第24条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允许债转股的明确规定

[4]。根据我国

土地使用权、实物、非专利技术出资。因此,目前在我国是禁止以债权的方式出

以使用工业产权

人们创造了债权转股资产的概念作为中介,这种新方

资的

。为了使债转权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

式是由债权方将经过评估确认的资产投入新公司的债转项目,通过上述方式,虽然增加了工作

的复杂性以及提高了成本,但可以很好的解决债权不能作为资产的问题

(三)债转股后的新公司的治理结构违反公司立法精神

一般公司是由董事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其三者

《公司法》的第4条规定:公

的运作基础是资本多数原则,即出资多的人决定权就越大

。根据我国

选择管理者以及做重大决策

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按照比例享用资产受益

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但是新公司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金

的权利

。由此可以保障股东的权利、

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上不会派代表去担任总经理或者董事长,不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中,这与债务重组的方法是相违背的,这可能使很多重要的计划受到很大的损害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总额不符合公司法有关投资比例的要求

债转股从另一方面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各国公司法都

《公司法》的第12条规定:公司除了国务院规定的控股公司和投

对其做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

有限责任公司,所积累的投资额不能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

资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半,投资之后,接受被投资的公司可以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形式,不包括增加的额度[5]。

(五)债转股期间不分配利润的做法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债转股的过程中,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回购股权,以来保证新公司有一定的现金流量,

在合同中规定在各方同意上,债转股期间新公司的各方股东不得分配利润

。这种方法是与其相

法定公益后所剩余的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

关规定是矛盾的

。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和弥补亏损下,

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股权退出方式与公司法的障碍

根据债转股的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一般是十年,所以其持股是阶段性的,其最

其主要方式有民营企

终目的是脱手股权,收回投资

。因此设计适当的退出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原股东、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新公司上市、回购等多种途径。其中后两种方式有一定的

法律障碍[6]。

目前,无人驾驶汽车已创下了130万公里的安全行驶记录,其安全

也会有不能避免的碰撞事故发生。性能达到了较高水平iv。但即便如此,

2018年3月18日晚十点左右,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Uber自动驾

驶汽车撞伤,之后不幸身亡

。这是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车辆致行人死亡的

在事故处理过

事故

。近年来大大小小发生的自动驾驶事故已有十几起,

程中,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了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问题,使得侵权

责任法无法对其进行规范

三、人工智能驾驶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困境

自动驾驶的行为和决策是极为自主、不透明的,很难为人预测,也很

难为人监控,基于这些特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很难通过现行的侵权

法对其进行规制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

首先,自动驾驶具有极大的自主性。无人驾驶汽车的计算机主板最

但是,不断的现实交

初在程序员设定的算法和程序下,进行决策和行为

通数据通过传感器导入计算机主板,无人驾驶汽车会自动调整

。通过海

所以,一

量的数据学习,最初设定的算法基于数据又产生新的计算方式

旦无人驾驶汽车流通进入大众生活,其制造商和设计者也无法预测和控

制它的自主决策行为

其次,无人驾驶汽车的算法具有不透明性。传统的交通事故中,通过

行车记录仪和公路监控收集证据,进而在法庭调查中呈现,我们便可以

然而,无人驾驶技术犹如一个黑箱,其原

认定事故双方主体的责任范围

始算法难以被公开,因为此类算法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属于公司的核心

另外,即便公司愿意在某些情况下公开其原始算法,由于无人驾

竞争力

驶汽车具有自主学习的能力,在复杂的现实中,算法也在不断更新,这样

通过自主学习产生的算法就会很难被人理解

(二)自动驾驶与侵权法内在矛盾

1.无法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范

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加害行为

行为人有过错以及行为具有违法性。一般侵权责任

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采取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结合主客观方面要件,考虑加害行为主

一般侵权责任体系无法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产生

体的主观过错

。然而,

的交通事故问题,理由如下:

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思支配的

第一,加害行为

有别于预先设定

人的行为

。无人驾驶汽车有自己内部独立的逻辑运算,

人可以控制其大方向,指令

规则的学习算法,具有极大的自主性

。比如,

路线都由算法决定,而车内的人是几

去某目的地,但具体怎么去,速度

乎不可能预测和控制它的决策的,故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不是受意思支

那么就

配人类驾驶员的行为

。既然不是人类驾驶员受意识支配的行为,

制造、销售

不能让人类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就转移到汽车的设计

等环节的企业身上,由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未来汽车上的每个零部件

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资格的束缚,无人驾驶汽车不再需要人类的控制便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人类驾驶员视为交通

以自行完成驾驶任务

。其次,

事故的责任人,可在无人驾驶汽车内人类充当乘客的角,事故发生让

道交法也规定了只有符合国家

乘客承担责任显然有违法的公正

。最后,

准入标准才能在道路上行驶,这样实际上剥夺了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通

行权,即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资格

注释:

(美i)凯文·塔尔博特.移动革命—人工智能平台如何改变世界[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55-65.

ii

陈燕申.美国政府《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解读与探讨[J].综合运输,

2017,39(01):38.

赵申豪.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8,(07):210.

iii

李勇.人工智能发展推动信息安全范式转移—基于百度无人驾驶汽车

的案例分析

[J].信息安全研究,2016,2(11):959-961.

(社会科

iv

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

,2017,(04):79.

学版)

v

赵申豪.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8,(07):211.

vi

张玉洁.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8,(01):72.

【参考文献】

[1](美)凯文·塔尔博特.移动革命—人工智能平台如何改变世界[M].北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55-65.

[2]

赵申豪.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8,(07):

210-211.

[3]

张玉洁.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8,(01):72.

《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解读与探讨[J].综合运

[4]

陈燕申.美国政府

,2017,39(01):38.

(社会科

[5]

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

,2017,(04):79.

学版)

[6]

李勇.人工智能发展推动信息安全范式转移—基于百度无人驾驶汽车

的案例分析

[J].信息安全研究,2016,2(11):959-961.

三、债转股中的金融法风险

对于债权的收购,不但可以选择估价收购、折价收购,还可以选择超价收购、全价收购。一般

而言,前者主要针对无风险债权或者优质债权,后者主要针对不良债权[7]。在实际情况中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常常按照全价收购方式去购买不良债权,这就意味着要由国家来承担银行经营的全

《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部损伤也同样违反了

参考文献】

[1]王健.债转股中的法律风险问题[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06):103-105.

《公司法》法定投资手段的挑战[J].市场研究,2004(12):24-7.

[2]

张述周.试论债转股对

“债转股”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管理世界,2001(02):204-205.

[3]

李春景.关于

[4]

门晓红,汲杨,张松.债转股新规解读及实践的配套政策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2(07):

112-114.

作者简介:马文静(1996—),汉族,江苏南京人,现在江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程志芬(1998—),汉族,江西上饶

(1998—),汉族,湖南常德人,现在江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刘默洋

人,现在江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王心雨

),汉族,天津人,现在江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陈宏亮(1996—),汉族,甘肃定西人,现在江苏大学,研究方

1997—

(1997—),汉族,福建厦门人,现在江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向:法学

。钟德能

[5]

冯灿,甘强.中国债转股法律问题探析[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2):62-64.

[6]

彭真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若干问题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4):

51-56.

“.债转股”的法律实践与规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3(01):226.

[7]

李枫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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