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活动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更新时间:2024-11-07 18:32: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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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活动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作者:石静

来源:《南北桥·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年第06期

摘要:法律认识错误在我国目前只存在于刑事活动中,而在民事活动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

事与刑事毕竟有所不同,在民事活动中并没有规定法律认识错误,而仅规定了重大误解。民事活

动与刑事活动中的法律认识错误处理不同。区分法律认识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处理以解决平等主

体之间的纠纷,完善我国民法上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比较;重大误解;客观认定;主观认定;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1672-0407.2010.06.021

文章编号:1672-0407(2010)06-051-02收稿日期:2010—05—07

一、民事活动中存在的法律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

1.学者理论

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与法律认识错误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从判例上看,法律

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

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

2.笔者的主张

法律认识错误为刑法中的法律术语,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或者不正确的理解。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

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

等。

(二)民事活动与刑事活动中法律认识错误之比较

1.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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