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活动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作者:石静
来源:《南北桥·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年第06期
摘要:法律认识错误在我国目前只存在于刑事活动中,而在民事活动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
事与刑事毕竟有所不同,在民事活动中并没有规定法律认识错误,而仅规定了重大误解。民事活
动与刑事活动中的法律认识错误处理不同。区分法律认识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处理以解决平等主
体之间的纠纷,完善我国民法上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比较;重大误解;客观认定;主观认定;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1672-0407.2010.06.021
文章编号:1672-0407(2010)06-051-02收稿日期:2010—05—07
一、民事活动中存在的法律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
1.学者理论
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与法律认识错误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从判例上看,法律
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
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
2.笔者的主张
法律认识错误为刑法中的法律术语,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或者不正确的理解。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
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
等。
(二)民事活动与刑事活动中法律认识错误之比较
1.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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