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系开设体育法学课程探讨
作者:周青山
来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9期
周青山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在法学院系中开设体育法学选修课
程符合当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也契合学生的需求。当前我国的法学院开展体育法学教学具
有可行性,在课程体系建设、师资建设等方面已经有一定的积累。体育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应
该注意采取案例教学、双语教学。
关键词:体育法;选修课;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884(2
012)09-0057-03
学科之间的交叉是当今科学研究发展的一个方向,并由此而形成了诸多的交叉学科,体育
法学就是这样一门交叉学科,体现了法学与体育学之间的融合。应该可以说,作为一门交叉学
科,在研究成果的积累方面,体育法学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且成熟的学科体系,但
作为一门学科,如果没有传承,没有后来者的跟进,后继无人,则无法有长久的生命力,学科
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就是吸引一批青年学子加入进来。学科的知识也需要传播,以最大限度的
实现其价值,最好的途径则是通过课程的形式进行体育法的传播。那么,在当下是否应该在法
学院开设体育法学课程,是否有这样一种需要,如果开设,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这是本
文将要回答的问题。
一应该开设什么样的选修课
当前的法学院教育,因为外部客观条件的限制,课程的设计已经较少有可以自主发挥的空
间。现行的司法考试允许法学院在校本科生报考,诸多法学院现在已经将本应四年内均衡开设
的课程压缩至三年,大四一般不再安排课堂教学的课程,以保证本科生在大三结束参加司法考
试前能够将本学科的基本课程学习完毕。这样安排的一个直接结果是本科前三年匆忙之中将课
程梳理一遍,缺乏课程之间的融合与贯通,选修课程被大量压缩,名为选修课,但事实上,为
了满足学分的要求,囿于能安排课时的限制,选修课已经成为必修课,学生必须修选,否则无
法满足毕业所需的学分要求。而大四一年的时间因为不再安排相应的课程,使得学生在整整一
年的时间内显得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充分利用好这一年的时间,变放任为适当指导,对于培
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其中重要的举措即可以在选修课课程开设上做文章,其中就包
括体育法学选修课程的开设。
(一)知识贯通的需要
根据传统法理学,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
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
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法、刑法、诉讼法。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之下,能够对法学知识进行一个比较清晰的归类,但
实践的逻辑与理论逻辑存在着断裂,实践中,诸多的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跨越了多个部门
法,需要对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性有一个融通,以问题为中心,充分调动已有的法律知识储
备,从不同部门法角度思考同一问题。但从目前法学院课程开设的总体情况来看,主要以传统
的部门法学为主,比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的学习存在着一种人为的割裂,课堂
上所讲授的案例也经过了大幅度的裁剪,反映的更多是某一部门法的具体适用,缺少部门法之
间的交融,难以反映真实世界纠纷的法律适用。这给行业法课程的开设提供了空间。
行业法是指以特定的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体现出部门法在某一特定人类行为中适
用所体现出的特殊性。行业法的发展是当前我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主要的部门法立法已经基本完成,从行业立法的角度,衔接融合相关部门
法,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已经成为立法机关重要的立法内容。如果将一般部门法视为
对人的行为一种横向调整,那么,行业法则可以视为一种纵向调整。事实上,我们也可以将行
业法理解为相关部门法在特定行业中的具体适用,行业法课程能够促使学生充分运用之前学习
的相关部门法,具体考虑法律在特定行业适用的特殊性,做到法律适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
合,真实地反映出现实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如果说法学必修基础课塑造的每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共性,即扎实的法学基础,那么选
修课则可以彰显一个法学院的个性,也可以彰显一名法律人的个性。在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后,
学生对于基础法律知识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开设行业法内容的选修课,教师不再需要讲
授基本的法学知识,可以集中关注于部门法知识在特定行业内适用的特殊性,更真实地展现生
活中的法律适用现状和法律适用逻辑。美国伟大的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
逻辑而在于经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部门法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该是我们法
学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行业法的学习将极大有助于学生这一能力的提高。
(二)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
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人才,衡量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符合人
才市场的需要,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则需要看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否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当
今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市场已经从粗放型向精细化
转变,以前的“万金油”式律师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更需要的是拥有宽广知识背景、
熟练法律技能、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法律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们的法学院就应该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因此,法科毕业生仅仅懂法律还不够,还需要针对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有
选择地寻一个法律服务细分市场,如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体育法律市场。
我国正处于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历史进程当中,体育强国目标的达到,除了在体
育硬实力即体育竞技水平方面达到世界一流外,还离不开体育软实力,即良好的体育制度和体
育法制环境。体育的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特别是体育产业、全民健身的发展,客观
上需要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体育的专业人才。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
育产业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体育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规范化,运用法律明确体育
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仅懂法律或者仅懂体育,都不足以
担当此任。体育法律服务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体育知识,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在体育领域适
用时应遵守体育的特殊性,特别是尊重体育的自治性,但也要遵守法律的适用的一般性。
事实上,这样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一直在部分法学院系中存在,如一些行业性背景较
强的高校,其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即非常强调相关行业法的教学,如邮电大学开设的邮政法,航
天航空大学开设的航空法,矿业大学开设的矿产法,农业大学开设的农业法,等等。
有人认为,这样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依靠体育院校,但是,遗憾的是我国体育专门高等
学校尚没有任何一所开设有法学专业,一般是将体育法学作为一门课程在部分专业中开设,显
然,在这种情形下,除部分学生对法学专业特别感兴趣并通过艰苦的自学,可以成长为一名合
格的体育法律服务提供者,对其他同学而言,体育法学课程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普法的作用
[1]。因此,专业体育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培养历史性地落在法学院肩上。
(三)课程安排客观需要
如前所述,现在一般法学院学生大四基本上不再安排课堂教学课程,当然有其客观原因,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安排仍然存在着值得完善的地方。按照目前的司法考试安排,考试时
间一般安排在9月中旬,也就是说,除了考研的部分学生,参加就业和推免的同学在直到毕业
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将不再有课堂教学,这部分学生一般情况下占到毕业生总数的一半以上,那
是否这些学生没有这种需求呢,通过笔者的走访调查,了解到这部分学生认为至少在大四的第
一个学期仍然希望学校能够开设相关的实用性较强的课程,比如案例分析课,培养自己的法律
思维,增强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二体育法学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一)美国体育法学课程的开设状况
在美国,鉴于体育特别是职业体育的发达,体育法学已经在诸多的法学院作为一门重要课
程开设,美国体育法研究的领军机构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全国体育法研究中心两次对美国法学院
体育法学课程开设状况进行过调查,根据调查统计数据,1999年,有116所法学院接受
了调查,其中有94所开设了体育法(含体育法、娱乐法或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占接
受调查法学院的81%。2002年,有80所法学院接受了调查,其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
程,占总数的84%[2]。百分比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较少。从另一个角度,即开设体育
法学课程的绝对数量来看,应该可以说,体育法学课程在美国法学院已经成为一门常规化课程,
基本上获得了各大法学院的认可。另外,美国法学院协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开设了该课程。当
然,法学院之所以广泛地开设体育法学课程是与美国对于体育法人才的大量需求密不可分的,
在美国,法律人已经较深地介入到职业体育当中去,体育经纪人基本上是法律人,职业体育市
场的发展引发的诸多纠纷也需要专业法律人的介入。
(二)体育法学课程开设的基础
从国内目前现状来看,还没有相关大学法学院在本科生课程中开设体育法学课程,但是有
的已经在研究生课程中开设了体育法相关课程,如武汉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笔者认
为,这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随着中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大发展,特别是依法治体对
体育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院应该要对此做出回应。
一般而言,对于一门课程的开设,应该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素,即学术积累、师资的建设、
教材的建设等。就体育法学而言,随着体育的大发展,体育法学近年来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3],大量的体育法学专著出版,体育法学论文如雨后春笋,在以法学和体育类为主的学术
刊物发表,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体育法学论文发表数量突破了1000篇,内容涉及面非
常广,基本上涵盖了我国体育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对于一门新兴学科而言,这
一数量体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牵头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于20
05年成立,作为一个全国性学会,对调动和开展体育法学的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体育法学
科研的快速发展,为体育法学教学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师资队伍建设来看,在法学院系,已经有相当一部分老师介入到体育法学研究,比如武
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湘潭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在法学院中已经形成了一批
较为稳定的体育法学研究队伍。武汉大学还在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了独立的体育法
学博士点,专门培养体育法学高级专门人才。这一批队伍为体育法教学的开展做了相应的师资
准备。
从教材建设来看,体育法学可以说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成熟的学科体系,形成了较为稳定成
熟且内在逻辑严密的体育法学学科体系。国内也出版了部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实用性强的
体育法学教材,如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体育法学》,张扬著的《体
育法学概论》等,初步统计,国内体育法学教材已经有10余种。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新形
势下,教材的使用我们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国内,而应该放眼世界,尽量使用世界上最优秀、同
时也适合于中国学生的教材,如笔者开设的国际体育法学课程就采用了全英文教材,是在美国
法律教育界和实务界非常有名的“美国法精要”丛书中的《体育法精要》(sportsla
winanut�shell)[4],该书简单易懂,基本上涵盖了体育法学的基本内容,
从实际使用效果来看,学生普遍认为全英文教材只要多花时间,比起使用中文教材其难度并没
有多大增加。
三体育法学课程教什么
体育法学课程教什么,课程内容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课程的效果,我们认为,对于法学院而
言,体育法学的教学内容需要与体育院校有一定的区分,应该充分考虑到法科学生的特点来进
行教学安排。
第一,注重体育法学的学科特性。我国已经有一些体育法学教材出版,但笔者认为,这些
体育法学教材更适合于体育院校的学生使用,因为其采取的体例结构类似于我国《体育法》立
法结构,将体育区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然后分别探讨其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主要涉及的是法律在体育领域的一般性适用。但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其知识结构与体育院
校学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学习目标也不一样,如前所述,在法学院开设体育法学选修课主要
是让学生在学习了法学基础课程后,能够学会综合运用这些部门法知识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体育法学作为行业法,同时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仲裁法、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门。
观诸英美的体育法教材,基本上是以体育所涉及到的部门法来进行安排,比如体育与劳动法、
体育与反垄断法、体育与刑法等。由此,我们认为,体育法学教材最好选用国外原版教材,同
时参考使用国内体育法教材。讲授时候可以从体育所涉及到的部门法角度切入,比如体育民事
法律问题、体育刑事法律问题、体育仲裁法律问题等,这也符合法科学生的思维方式。既讲授
部门法在体育领域的一般适用,更强调部门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特殊性。当然,在教学的过程
中,也需要以体育问题为中心,着眼于特殊的体育现象,综合运用相关部门法进行分析,因为
很多体育问题同时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如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就同时涉及到合同法、劳动法和反
垄断法。
第二,注意体育基础知识的适当讲授。体育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学习体育法学,不仅需
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也需要有一定的体育基础知识。体育法学从本质上来看,不是探讨
部门法在体育领域的一般适用,而是探讨其适用所产生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与体育行业所
具有的特殊性密不可分的,比如运动场上的伤害与普通的伤害责任承担就存在巨大的差别,一
般认为,运动场上因为过失而产生的伤害行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对
体育的基础知识进行适当的讲授,以便学生对体育法的特殊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第三,有的放矢。作为一门选修课,其课时量相对而言较少,这就需要对授课内容进行选
择,而不能面面俱到。我们认为,要正确处理好国内体育法与国外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体育
法的关系。体育法的学习应该以我国体育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主,同时兼顾国外,重点探讨我
国体育中的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以及体育纠纷的解决。鉴于我国职业体育正处于发展初
期,因此,对于国外较为成熟的职业体育法律制度,比如职业体育劳资法律制度,也需要重点
关注,探讨其值得借鉴的地方。对于国际体育法,讲授的时候也需要适当提及,比如奥林匹克
运动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但重点仍然是国内体育法。
四体育法学课程怎么教
(一)以实务为导向,开展案例教学
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于19世纪发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法学院,该教学法通过师生对案
例的辩驳,归纳出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这种教学法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密不可
分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但这
并不代表判例在我国不重要,至少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
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体育法学的教学在讲授基础知识
后,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
问题。第一,选择适当的体育法案例。案例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如何选择适当的案例,
我们认为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一是趣味性,可以选取大众比较关注的一些体育项目中所发生
的案例,比如足球、篮球等,同时也可以避免学生对体育规则不熟悉而对案例产生曲解。二是
典型性,应包含主要部门法在体育中的适用,比如劳动法、刑法等,可以每一部门法选取一到
两个典型案例,能够体现出这些部门法在体育领域适用时区别于其一般适用的特殊性。三是国
际性,体育本身具有国际性,而且中国的体育特别是职业体育也在发展中不断向国外学习,因
此,我们可以适当选择部分体育法制建设比较完善国家已经出现而我国尚未出现的案例,特别
是与职业体育有关的案例,从长远来看,我国体育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会遇见类似的法
律问题。
第二,案例教学需要师生充分配合。对于学生而言,应在课前熟悉案例基本案情,并阅读
相关材料,对于案例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基本认识,在课堂上则需要大胆积极主动发言,敢
于亮出自己的观点,积极进行思考。对于教师而言,则需要组织学生有序的讨论,并引导学生
就案例所涉及到关键争点(issues)进行辩驳,及时总结归纳。
(二)以国际化为导向,开展双语教学
懂专业、会外语,是当前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体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某
种意义上是一种国际语言,外语与体育之间的关联相对于其它行业而言,更为紧密。在体育法
学教学过程中,应该尽可能进行双语教学,不仅包含法律专业英语、也应该包括部分体育专业
英语,通过这样的教学和学生自学,让部分学生有能力到国际体育法律市场上进行竞争,即使
在国内体育法律服务市场,也具备利用国外相关专业资料的能力。
五结语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法学院的重要使命,也是衡量一所法学院的重要指标。课程的科
学开设是培养出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制度保障,课程计划类似于一个模板,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人
才的品格具有很强的型塑作用。选修课是课程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体育法学作为一门选
修课,纳入法学院的课程开设中,不仅符合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而且契合法律服务市
场发展的需要。法学院系开展体育法教学,应该有的放矢,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通
过案例教学、双语教学等方式,为培养专门体育法律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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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莫秀珍)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15:29: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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