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四大律师学院探源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5: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普法网司法考试报名)

英国的四大律师学院探源

作者:孔德超

英国的律师学院[1](Innsofcourt)对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发

展以及对英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是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重

要原因,它在英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

家梅特兰教授在考察了英国和西欧大陆的法律发展情况后指出:我们很怀疑究竟

是什么东西在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中拯救了英国法?

中世纪英格兰最有特的不是议会,因为在欧洲大陆,各阶层的民众大

会随处可见;也不是陪审团,因为这东西是慢慢在法国衰落下去的;而是律师公

会以及在其中讲解的判例报告,因为在其他地方我们很难发现类似的东西……我

认为,在那样一个书籍并没有普及的年代,很难设想有什么更合适的制度能够比

这种强迫每一位律师前来通过听取知名法律家公开演讲而接受法律教育的方式

更能建立和强化一种法律的传统。[2]英国律师公会所采用的那种学徒式的教育

模式为各个不同的法律职业阶层之间的相互认同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法律知识

的传播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局面,有

利于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律职业团体的形成,并成为推动英国法制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英国律师学院历史的考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英国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背

景,对于当前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也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律师学院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

一般认为,英国的律师学院起源于13世纪后期被称作“法律学徒”

(Apprentices)的特殊社会集团,这些学习法律的学生为方便业务学习,基于

自由结合寄宿在伦敦三大中央法庭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的客栈或酒馆,聘请

开业律师讲课或提供辅导,居住在一起的学徒逐渐自发组成一所所具有自治团体

性质的、行会式的简易法律学院(Inn),这些简易法律学院大多集中在威斯敏

斯特区的道路两侧。到了14世纪,这样的学院已达到十多个。[3]14世纪以后,

这些律师学院中的四个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律师

学院(Linconln’sInn,1422年)、中殿律师学院(TheMiddleTemple,1501

年)、内殿律师学院(TheInnerTemple,1505年)、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1569年)。四大律师学院互不隶属,其成员包括正在各该院学习的学生及

已从各该院毕业的大律师,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

师通过互选产生。

四大律师学院有不同的服务对象,林肯律师学院为黑人打官司,格雷律

师学院的雇主是,中殿律师学院主要受雇于穷人,内殿律师学院则受富人青

睐。这个时期律师学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其成员提供严格的法律训练,同时也为

学员提供一般的大学教育的内容,如教授雕塑、历史、音乐、圣经以及“在王宫

里所进行的跳舞等贵族的游戏”。在这个时期,律师学院成员除了有中小贵族特

别是骑士阶层以外,还包括一些上流阶层,如大的贵族、士绅等,这些人的加入

使得律师学院名声大振,从一定从程度上提高了学院的学习水平。

到了15世纪,律师学院逐渐形成了一种学徒制的法律知识传递方法,

这种古老的师傅带徒弟的训练方法在律师学院里得到了最好的应用,且对法律知

识的传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员们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阅读”、“模拟法庭”

以及持续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辩论。学徒们与资深此地成员住在一起,吃在一起,

干在一起,他们参加的是一种准修道院式的公共生活,在其中法律是“训练所得

而非教授所获”。事实上,他们既实践法律又学习法律。[4]

除了上述这四大律师学院以外,还有一个资格比较低的具有同样组织和

职能的衡平法律师学院(InnsofChancery),该学院是作为收容那些在四大律

师学院收容不下的人的教育机关而产生的。[5]它们隶属于大法官庭管辖,故又

称为大法官学校。学生在这里主要学习司法令状等基本的法律常识,经过几年的

训练之后再转入律师学院学习。17世纪后半叶以后,随着英国大规模扩张,法

律业务量增多,律师学院的正常教学被打乱,出庭律师没有太多时间顾及学徒们,

这种古老的学徒制的法律知识传递方式受到挑战;而且,随着法律文献的迅速增

加和法律知识的积累,“以至于‘阅读’取代了老式的‘通过观察和实践去学习’

的方法,由律师学院所提供的传统的法律教育受到并且已经被忽视。[6]鉴于这

种情况,1852年四大律师学院联合设立法学教育委员会,并设置了宪法、法制

史、罗马法、普通法、衡平法、不动产法等讲座。此后,随着牛津等大学开始兴

办法学教育以及1872年独立的法律学校的出现,大学法学教育开始兴起,律师

学院逐渐演变成为单纯的职前培训场所。在20世纪,特别是最近50年,大学已

经取代律师学院逐步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阵地。

二、律师学院的组织管理模式

律师学院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学院监督(bencher)、专门律师

(barrister)或称为外席律师(utter-bar-rister)、学生(student)或称内席

律师(inner-bar-rister)、代办人以及法院书记官等组成。整个律师学院由资

深出庭律师或成名法官所组成的学院监督予以管理,学院监督主要负责招收新学

员以及轮流为学员讲课。他们在授课的时候被称作讲诵师(readers),授课内容

干涉。学院有多名监督,每年在其中选举一人担任司库。司库是学院名义上的领

导,遇到学院重大问题,由所有的学院监督们一起协商处理。

三、律师学院的教育方式

律师学院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学员学习的方式主要有以

下三种:第一种是讲诵师授课,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其授课的主要内容是英国当时

的法律。讲诵师通常是从专门律师中提名,在授课之前,讲诵师通常要花六个月

的时间进行周密的准备。在进行讲解的那天,律师学员的全体人员都聚集在学员

的大厅里,由讲诵师先朗诵自己预先选择的法令并就该法令的解释发表自己的看

法,之后由年轻的律师对讲诵师的见解发表反对论,其后再相继由专门律师和学

员监督对讲诵师的见解进行评论,最后讲诵师针对这些反对论或评论进行再次的

评说和解释,至此,讲解告一段落,律师学员的其他人在其后两个星期之内可对

讲诵师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第二种是出席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

这是律师学员学员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第三种方式是举办模拟审判,这种模

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学员分别担任原被告,通过这种方式

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四、律师学院的现状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律师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兴起以后已逐步演变成为

单纯的职前培训场所。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律师学院更多的成为获取出庭

律师资格的一种形式化的机构。如在英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

获准在任何一个律师学院入学;2、在自己所属的学院按照规定参加晚餐会;3、

按照规定参加考试;4、在及格后由自己所属的学院正式授予专门律师(即出庭

律师)资格。在英国,满足上述条件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律师要想在英国国内

执行实际业务,还必须在授予律师资格前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学习,然后才能

单独接受案件的委托。从1960年到1975年这十几年里,“律师学院把一直由它

行使了好几个世纪的,关于授予专门律师资格和行使惩戒的权限,全部转让给了

‘旧评议会’和‘新评议会’[8]。”[9]如今,英国律师学院的主要职能是对其

学员提供出庭律师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口头训练、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一些

侧重事务方面的训练,这与事务律师培训课程的要求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律师

学院也致力于塑造学员的优良品德和团队精神,即通过要求学员“按规定次数参

加晚餐会”[10],即通过边进餐边议事或听演讲的形式来培养学员之间的一种相

互认同和团队精神,提高学员的专业水平,为提高学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打

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1]关于英国的“Innsofcourt”在当前学界有不同的翻译,如译成“律师会

馆”、“律师学院”“律师公会”“法学院”等等。译法不同的背后体现的是对

这种制度的不同认知,英国的“Innsofcourt”不仅仅是一个行会式的机构,

更是一种法律教育和法学知识传播的载体,从其职能上来讲更接近于法律学校的

性质。鉴于这些原因,我认为将其译成“律师学院”似乎更为恰当。

[2]转引自《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海著,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第20页。

[3]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4]【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理学”,张志铭译,

载【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出版社1997

年版。

[5]【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编《各国律师制度》,朱育璜、王舜华译,法律出

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6]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

页。

[7]参见程汉大、陈垣:“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载于“法律史学术网”。

[8]所谓“旧评议会”和“新评议会”分别指的是1875年以后成立的“专门律

师评议会”(Senateoffourinnsofcourt)和“专门律师公会评议会”(Senate

oftheinnsofcourtandthebar)。

[9]【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编《各国律师制度》,朱育璜、王舜华译,法律出

版社1989年版,第95页。

[10]这种晚餐会每年举行四期,学员在一期晚餐会参加三次聚餐就是进行了一

次“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会”,在授予律师资格前学员必须参加八次上述意义的

晚餐会,如学员在第二次取得律师资格的考试中成绩优良并取得“优质证书”的,

只要参加六次就行,即一般学员要参加二十四次聚餐,成绩优异者至少也要参加

十八次聚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15:2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80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学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