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3000字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5: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参加工作时间)

法律论文范文3000字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关于法律论

文3000字怎么写?下面有关范文,供大家参考!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惩罚性太弱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现出较弱

的惩罚性。

因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而其他刑罚,尤其是

死刑和监禁刑,那么要么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要么以剥夺自由(短期

或长期)为内容。

这是由管制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本身无可厚

非。

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还应有一些惩罚性的内容,

这些内容应当显示出管制作为刑罚的痛苦性,然而,现行刑法所规

定的管制的内容却没有表现出这个特点,从而使管制作为刑罚的属

性并不突出。

(2)适用范围太窄、适用对象不明确

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根

据管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管制刑与其他刑罚种类之间的关

系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理论界比较一

致地认为,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应该适用于犯罪较轻又不

必关押的犯罪分子。

在理论中,那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管制,只规定可以适用拘役

的犯罪分子,也同样可能存在不需要关押就可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

会的情况,对这种犯罪分子不允许适用管制显然是不妥的。

除了适用范围过窄之外,管制刑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的问

题,这主要表达在管制与缓刑的适用对象同样不易区分。

缓刑期间的罪犯几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们又知道,管制期

间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国刑法混淆了刑罚惩罚与一般“考验

的界限。

适用对象的不明确,就容易导致理论中以拘役、缓刑代替管制

适用现象的发生。

2.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表达

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

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

区效劳令等,其内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

动。

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赔偿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

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

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

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表达出

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根本条件,如: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众监视;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

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假设没有其他强迫性、威慑性的保障,这些规定就只是摆设而

毫无意义。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

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

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

制刑制度。

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一来可以增强管制刑的刑罚惩罚

性,二来可以给与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更长的时间来详细施行监视、

管理、改造工作;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

刑期也有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这一刑法改革的

施行,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

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2)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

首先,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表达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

上。

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由

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

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

大,特别是有些过失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

都可以考虑增加管制

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

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构造趋轻化开展。

其次,明确适用对象。

明确适用对象主要表达为明确管制与拘役、缓刑的适用对象,

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的适用对象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

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一切危害较轻又不会

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适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细微犯罪处

以较轻的刑罚,管制刑正是因顺应了这种需要。

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而非剥夺自由,不需进入监

禁机构,从而既有效地防止了穿插感染,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

源,因此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缓刑制度

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那么、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

详细科学的评价标准。

刑法第72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只有“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是详细明确的,其他两个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和“不得再

危害社会,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标准。

???在司法理论中,对此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对缓刑适用

条件规定的过于原那么和笼统,适用缓刑缺乏详细科学的评价标

准,理论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决。

相类似的案件所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

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

容规定片面且不详细,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

刑适用的效果。

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

人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这一期间假设可以遵守相应的规定,确已改

正自新,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设考验期过

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

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考虑

(1)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

作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有

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

以弥补刑法规定之缺乏,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2)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

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

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

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

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那么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

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

也要有一个限制。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个月,也

不得超过3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5年;俄

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

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

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理论,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

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到达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

果。

减刑与假释制度

19世纪中叶起,美国、英国、法国等兴隆国家实行假释为主

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兴隆国家实行单一的

假释制度至今,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

两大法系兴隆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以上,没有国家实行单一

的减刑制度。

与兴隆国家形成鲜明对照,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

刑制度的少数国家。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兴隆省市的监狱,每年减

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以上,减刑比例过高;每年假释人数占服

刑人数的3%以下,假释比例过低。

本质相当于减刑,真正意义的假释比例更少。

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假释率约1%,假释比例更低,与两

大法系兴隆国家相比,我国是对假释持慎重态度和严格限制适用的

少数国家之一。

几十年来,我国在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中,减

刑刑满释放人员比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和期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

率明显高,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高度重视。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15:2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806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论文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