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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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申万巴黎基金公司)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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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一):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

践性教学现状与反思论文

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

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我国法

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欲寻求破

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

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

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

的现状不容乐观。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

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

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

裹足不前,陷入瓶颈。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

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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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

展。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

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由于上述问题的

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

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对《刑法学》课

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

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

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

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经过

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

目共睹的突出成绩。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

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

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

陈旧,等等。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

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

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

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

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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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逐步深入。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

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尤为引人注目。例如,

20__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

展规划纲要(20__-20__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

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20__年12月23日,教育

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

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__〕10号)指出,“培养应

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

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

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

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

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__年3月16

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__〕4号)指出,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要求结合

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

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动

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

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20__年12月20日,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该

文件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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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

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

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20__

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要深入研究

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

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20__年10

月18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法学

教育思想得以确立和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法治

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领航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迈向新征

程,等等。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逐年深入,以培

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性教育业已被提上了重

要议程。因此,富有实践性特与品格的《刑法学》课程绝不

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这一重要环节,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

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

求和时代召唤,亟待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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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不容乐观

第一,国外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成熟,但也

面临诸多挑战。在国外,英、美、德、日等主要国家都十分重

视法学实践性教学,它们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分别体

现在法律诊所教育、“学徒式”教育模式、见习服务和法曹实

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但也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有着较大的完

善与发展空间。例如,美国法学教育注重诊所教育,认为诊所

教育把法学教育和维护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增强法学

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但也面临挑战和批评,美国法学教

育也存在着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脱节等明显的弊端。在早期英

国法学教育中,律师学院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学徒制的培养方

式,有利于帮助受教者较快适应实务工作,但是也容易导致封

闭狭隘而不适应社会变化。德国法学教育受到德国联邦法、州

法和大学自治法的规制,法律体制较为完整,法学教育全过程

均受法律规制,实现了法治人才的法治化培养。而日本法学教

育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学教育与法曹实务人才培养教育之间没有

直接的联系。同时因为生源的问题,目前部分大学法科大学院

已解散,大学法科大学院被评价为是失敗的制度,等等。

第二,国内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关注,但相

对研究薄弱、收效甚微。在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是近年来我

国教育教学研究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研究成果来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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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建构、环节完

善、模式探讨、方法探索以及应用创新等方面。例如,有学者

指出,法律实务能力提高的主阵地就是强化专业实践性教学。

有论者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实践性教学运

行的保障等方面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初步探讨。有论者指

出,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现行法学教学模式的补充与发展,

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实施要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

实现目标性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的结合。有学者认为,实践性教

学方法更关注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提升,主张着手尝试将法学

实践教学的基本原理、理念逐步导入法学教学活动,并最终提

升法科学生的综合培养质量。有学者针对当前模拟法庭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还有就

刑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途径提出初步看法,等等。

三、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目标与应

对策略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踟蹰不前的现状难以

满足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二者之间冲突的妥当调

适亟待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系统革新。笔者

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首先,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树

立新目标。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的目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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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学生知识获取、能力提升至上为育人理念,结合我国法

学本科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各校法学教学改革、人才培养

工作实际,依托《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开展《刑法学》课

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推进《刑法

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形成有一定深度和推广价值的教学

成果,从而提升法学本科《刑法学》课堂教学质量。围绕这一

新目标需做到以下方面:促使教师转变教学理念,实现课堂教

学模式的多元化;把握法學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

革方向,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有效衔接,着力提升教

学质量;以及探索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综合性学生专业能力与素

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法学专业综合能力发展。等等。

其次,推进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探

寻新路径。一方面,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

需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为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指明了方向并提出

了新的更高要求。《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作为我国法学专

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势必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做好协调与衔接。因此,《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

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必须与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要求相适应。这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超前研究和及时破解。另一方面,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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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需对模式、方法等进行

创新探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习近

平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针

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不高的现状,如何强化法学实践性教

学环节,在新时代背景下开展《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创新的路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搞好现有的《刑法

学》案例教学,办好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等,又要开

拓创新,积极探索刑事案例库、刑法体验式教学和刑法移动课

堂等新模式。

最后,践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注

重新成效。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一项系统工

程,需进行综合改革。在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

综合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着力解决如何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对

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影响、如何促进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如何

获得充分的条件保障等进而取得教学实效以及如何形成具有可

行性和灵活性的实践性教学模式等实际问题,更要注重法学本

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实效分析。具体就是,结合我

国部分知名法律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实际,进

行《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成效的实时考察与分析,探索发掘出

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性教学典型,在实践中发展完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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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形成有一定深度和可推广的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

成果。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的互动论文

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跟刑法走了

一条即接近又有一些区别的路。因为刑事诉讼法跟司法体制关

系太密切了,现在涉及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制度,

还有监察体制改革,都与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由于刑事诉

讼法的研究涉及到大量不确定的改革及其试点效果,所以最近

十年来,法教义学这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少,对策法学几乎成

了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模式。刑事诉讼法学者写文章,一般

是谈问题,问题完了以后谈对策,再谈改进的思路,这种东西

充斥着诉讼法学的论文。当然,我认为这并不是说一种理想的

状态,因为在这样研究的态势下,我们的研究只有对制度建构

的设想,缺少理论的总结和提炼。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推

进,当我们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的时候,刑事

诉讼法的研究才有可能走向刑法今天的法教義学。

昨天我在读到储老师的几篇论文和他的专著的时候,感觉

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广义的刑事法学,储老师几个重大的

思想给我们启发良多。原来在做这种跟犯罪、程序、证据打交

道的学科,我们也可以提炼出思想。我特别喜欢引用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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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而不厉”的思想。这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表达,但是这个表

达却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要想做到严而不厉,没必要通过

过于严峻的刑罚,但是法网必须严。这么多年来我国刑法的发

展变革,引进的很多条款,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储

老师最早提出的持有型犯罪,这个概念在作为与不作为之外,

成为第三种犯罪行为的形态。我们认真看一看美国和英国,它

的持有型犯罪,跟推定机制密切相关。举例来说,一个人在街

上走,警察抓住他发现身上有,直接就持有,不

需要证明了。你辩解说不知道,那就推定你知道,你承担证明

明知,你来证明你不知道。所以证明责任机制就把这个问题完

全解决掉了。然而,多年来我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每

个案件都得明知,但是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证明明知比登天都

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怎么证明明知?当然有人会说可

以客观推断,但是在基层更多的可能是依赖于口供。

储老师还有一个思想,刚才陈兴良老师概括的非常好,我

不再重复。他特别强调两头抓,一头来自犯罪现象,一头来自

刑法对犯罪的惩罚活动。我受他的启发,除了看两头以外,还

得看中间的过程,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法就是研究这个过程。两

头,一头犯罪学研究,一头行刑学、监狱学研究。刑法更多的

是研究法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是事实认定,事实认定可

以说这是刑事诉讼法跟刑法在研究对象上的一种分工。事实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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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过程可不单纯是一个工具和手段,还有许多规则,像现在

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受重视,司法解释也越来越多。

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一个案件的事实被非法证据规则给排除掉

了,最后不能认定的话,就意味着这个案件还来不及刑法适用

就终止了,事实认定成为隔离带防火墙。刑事诉讼法这几年的

发展表明,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品格,能够阻止一个诉讼活动

继续进行,因为违反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可能导致这个案件没

法走到尽头,连适用刑法那一刻都到不了,中间就得终止了。

我受储老师的启发,感觉到我们在做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时

候,一些具体的问题总是多学科交叉,光靠一个学科解决不

了。下面这几个刑事诉讼法的前沿课题,需要刑法理论、刑法

资源来支持。

第一,涉案财物的追缴。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中,不管

是主刑还是附加刑,我们的财产刑只有两个,罚金和没收财

产。涉案财物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一

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二是犯罪工具,三是违禁品。如果在

刑法上没有涉案财物的地位,它不是刑罚,那应该是什么呢?

现在有人写文章说是保安处分,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

能力的一种手段,还有的人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说是国家资

本,犯罪人犯了罪欠了国家的债,国家把它讨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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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对涉案财物没有解释清楚的时候,涉案财物的追

缴程序怎么构建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20__年刑事诉讼法修

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和逃匿案件的违法所得纳入司

法途径,进行了司法化,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现在难题是犯

罪嫌疑人在案的案件,他没有死亡也没有在逃,涉案财物的追

缴,如何纳入诉讼程序?如果不解决涉案财物追缴的性质、功

能定位,谈何建立一套程序?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凡是

对公民财产自由的剥夺,不管是什么名义,都要纳入审查程

序,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这里就有很多理论问题都出现了。

你比如说,有第三人出来说这个财物是他的,是借给犯罪嫌疑

人的,东西暂时存在那儿了,而公安机关把它当做涉案财物拍

卖了,这个时候第三人出现在国家打击犯罪面前,国家是原

告,被告人是被告,第三人该是什么地位?我在一篇文章里提

出一个概念,刑事诉讼里面要不要出现一个第三人权。当国家

追究犯罪的时候,起码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所有的财物

已经不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了,或者是扩大了它的范围,如何

救济呢?时间关系,这个问题提出来。

第二,三大证明责任问题。一个是明知要素,以犯罪

为例,我们的犯罪若干个罪名,贩卖、走私、运输,还有

持有,都要求明知,我记得参加《检察日报》和《人民检察》

杂志社举办的一个研讨活动,当时云南省的检察官跟我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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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要素证明的困难达到了非常明显的地步,有15%到20%的

案件定不了案,犯罪嫌疑人本人不承认明知怎么办,抓住他身

上有,但他说他不明知。第二个是在一些经济类的犯

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拿证据来证明,怎么证明?像

合同罪,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怎么办。还有刚才讲的持有型

犯罪,对五种违禁品的持有怎么证明。这些在刑法分则中为了

严明法网,防止更多的入罪,可能有一定的政治考量,价值考

量。但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难题,谁来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

准到什么地步,如何构建一套推定的体系?“两高”的很多司

法解释都建立了推定的体系,根据客观行为推定犯罪嫌疑人明

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动犯罪嫌疑人持有

的时候就是明知,但这种推定有泛滥的趋势。过去讨论过这个

问题,推定太多就免除了检察官的责任,导致入罪变得极为容

易,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不是

一般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我国简易程序1996年就有了。认罪

认罚从宽的灵魂不是简易,而是控辩协商。这是把美国和英国

辩诉交易引到我国来的一场尝试。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达到对

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量刑的交易。当年著名的华人科学

家李文和被检察官指控95个罪名,经过辩诉交易只剩下3个

罪名。但是美国的辩诉交易符合美国宪法要求,1972年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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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认其合宪性。美国大规模的辩诉交易里,罪名由重

改轻都有规则,这可能是英美法独特的,我们叫罪名包容理

论。

为了严密法网,就像储老师说的,某一个罪一般不单独治

理,要建立一组犯罪,重罪包括轻罪,轻罪包括更轻罪。举个

三典型例子,一级谋杀包括二级谋杀,三级谋杀,最后是误

杀;盗窃最严重的是夜盗罪,夜晚到家里盗窃最危险了,量刑

最重,接下来普通盗窃,到最后最轻微的非法占有;再比如既

遂,包括未遂等等。我国1988年全国人大制定的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就是受英美的影响,因为英美法在反腐败斗争中有大

量的重罪包括轻罪,最后一个罪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是

严密法网这么一种思维引到我国来的。美国的辩诉交易是沿着

重最罪,达不到再来来轻罪,最后到一个轻微的罪。当年世纪

审判辛普森案件就是一级谋杀,当时辩护方要求交易能不能按

误杀来交易,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美国的辩诉交易达到了

95%,没有辩诉交易,美国的司法制度要彻底崩溃。美国的辩

诉交易只要降低10个百分点,美国的各种资源要增加一倍才

能应付。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已经面临着资源有限、成本大幅度提

高的压力,所以我们引进了控辩协商。但是,在我国有三个障

碍,使得这个制度没法发挥作用。第一,我们的罪名是不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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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哪怕是故意杀人跟过失是不能交易的,你不能把故意杀

人改成过失致人死亡。第二,证据不足是不能够交易的,协商

的前提得证据充分。第三,我们还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严

格限制,我们最多只有10%—20%的量,没有办法突破法定的

最低限。比如故意伤害罪3到10年,情节再轻微一般也不能

降到3年以下。提出这个问题,就是想让刑法研究者也能关注

这项重大改革。引进认罪协商过程中,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的问题上能走多远,我们的整个外部限制到什么地步等等。

第四,量刑的整体改革。20__年我们做了一场量刑整体改

革,叫量刑规范化。这场改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双重并进

的。在刑法里面是量刑指南,量刑规范化,出现了很多观念,

量刑基准,同向相加,异向相减等等这种带有数字化的量刑方

法,在刑事诉讼层面上我们构建了一种相对的有对抗的、控辩

双方参与的,公开透明的辩论程序。过去的量刑依附于定罪,

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辩论,辩护没法发挥作用。

我算了算,在我们国家,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85%以

上都是认罪的,也就是定罪没有争议,主要是量刑问题。目前

我国量刑的主要困惑是量刑程序没办法走向精密化。比如社会

调查报告,对犯罪原因的调查、再犯可能的调查都不精密,没

法引入像心理学家、犯罪学家精密的计算,使得我们在量刑程

序改革只具有一个外壳形式,没有实质的内容。我读过罗克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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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那本《刑事诉讼法学》,他同时也是德国刑法学家,他有

一句话,“未来的量刑和定罪的分离是大势所趋,未来的量刑

应该走科学化的道路,应该把量刑变成人格的专门调查,犯罪

原因的诊断和未来回归社会可能的评估活动”。在这方面,我

们刑法学界跟刑事诉讼界是不是有对话的空间。

最后一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地位问题。刑事和解在前

几年是個热点,在案件处理中,通过让被害方和被告方达成和

解协议,左右最后的量刑。我们把它称为轻微犯罪的侵权化现

象。这里面和谐社会的理念,特别是来自西方的恢复性司法运

动给了我们的一种启发,我国叫刑事和解。我们要和谐社会的

理念,难道被害人在犯罪的定义中真的没有地位吗?难道犯罪

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社会危害性吗?哈佛大学教授哲尔有一句

名言,“我们有时在一部分案件中是不是国家过于自负,偷走

了犯罪的概念”。把犯罪仅仅当做国家是受害者,被害人是不

是受害者?既然被害人也是受害者,要不要给他一席之地,在

犯罪的追溯、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进展当中给他一定的地位,

乃至给他一定的处分权,冲淡那种过于严格的、过于僵化的国

家追溯原则,这可能是刑事和解这项改革给我们最大的启发。

我们在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本质属性上,要不要在部分案件中

有私人的侵权特征,把它作为犯罪的一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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