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
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作为
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其中,
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
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众负责,自觉地接受
人民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
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
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
监督系统。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
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
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
(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法律
规定处于追诉者地位的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强制性措施,使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
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和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
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因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而导致纠错机制难以施行。其次,我国刑事诉
讼法对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应予立案但没有立案如何进行监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人民
警察不该立案却立案的情形如何进行监督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立案监督制约上
的空白。
(三)我国人民警察的体制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它是一个包括行政和刑
事警察的双重组合体。
一方面,它是治安保卫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刑事侦查机构,拥有除逮
捕以外的刑事侦查权力。这种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在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通常可以把刑事
侦查权力拿过来用。近年来,在执法领域,行政权力呈扩张趋势。警察拥有的特殊权力往往
被其他行政机关“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此外,在司法领域对侦查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
制约和监督机制。警察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
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一旦离开程序和约束,警察的权力就存在着无限扩大化的危险。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完善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不得不被提上日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
手:
(一)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从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和组织
体系来看,权力监督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更多地受同级制约,监督权往往受制于执行
权,权力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相对独立性,造成了监督和制约权力时常出现“弱监”、“虚
监”,使得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对此,要进一步确立人大法制监督的核心地位和政协
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司
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
督的抗干扰能力。还有,只有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独立起来,才能确保监督权力的强有力地实
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监督建设作为公安队伍管理长
效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以警务督察部门为龙头,建立督察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环环
相扣、覆盖全局的联动监督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
府、政协等部门和广大人民众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
全方位的监督。
(四)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方面,应进一步确保检察
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侧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以及时发现和
纠正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将司法审查职责赋予检察机关,借鉴其他国家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公安机关在采取搜查、扣押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侦查行为时(除紧急情况
外),应当事先取得检察机关签发的许可证。
(五)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
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在科技手段运用上,要充分利用公安网络资源,实行网上执法办
案、网上受理审批,推广内部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刑事、行政执法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的全网络运行和全程实时监督。在容易发生问题的监管、审讯、候问等场所,推广使用实时
电子音像监控系统,实行全程录像和远程监控,促进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监督
公安执法权力,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监督人员、健全监督网络,建立起一支与执法
权力相配套、相适应的,监督功能强大、制约有效到位的监督队伍。针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权
威性高、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实际情况,应按“倒金字塔”模式做大做强省市两级监督
部门,实现监督力量的“上浮”。在机构建设上,要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健全完
善监督部门的内设机构,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在力量整合上,要确
保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各有人力承担。
总体来讲,只有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只有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对强制性
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主要执
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的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而充实壮大监督力量,为监督执法权力
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基础,确保监督到位。才能在我国法制逐渐完善的道路上,为依法治国
这一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做出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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