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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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
论文
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
同法制度。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
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
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
体系。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
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
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
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
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
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
系统内容。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
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例如,我们的合同汇
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
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同时,
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
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顾名思义,
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我国正在编制的民
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
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
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
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
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三、民法合同编的主要发展和创新
具有债务法功能的包容性巨大的合同编纂制度,不仅要保证合同法本身的科
学制度,而且要解决一项重要任务,即使合同法具有法律意义。代表其行事的合
同编纂债务法一般规则的功能,同时,它还涵盖合同和侵权以外的债务规定。这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以说没有先例。《民法典》的编制对债务法制度进行了重
大改革,决定不构成债务法的一般规则,而是直接陷入合同和侵权责任之中。该
系统的优点是减少了债务法的重叠,避免了债务法的过度抽象,并促进了合同法
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在于,很难正确处理债务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
共同规定,例如无理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债务规定。因此,按照预定的立法思
想,合同编纂应当履行债务法通则的功能,同时涵盖传统债务法通则和其他债务
内容。合同编制相对容易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本身。1999年的《合同法》形成了相
对合理的制度。为了使《合同编制》更加科学合理,以便更好地吸收立法和实际
成果,适应新的发展变化,还需要作一些调整。例如,将第五章添加到一般规则
中。《合同编》完善制度的另一项工作是与《民法典》相协调。第一章总则删除
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三章合同效力删除了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免与
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复。实现债务法通则功能的
合同编制制度设计,不仅是挑战,而且是发展债务契约法制度的重要机遇。因此,
合同编在当前背景下设计系统,如何实现一个既能满足科学合理的合同法内部制
度要求,又能与通用规则相兼容的系统。合同编系统的框架可以说在当代合同法
体系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首先,它解决了《合同编》总则的功能基础和标准基
础问题。从草案到第二稿,很显然,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支配着债务法。第二份审
查草案的第259条规定:对于并非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有关债权
债务人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无规定,应以本总则的有关规定为准。适用,但根据
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为了扩大合同法通则的覆盖面,合同汇编在合同法通则
中进行了大量的债务法规定,如多数债务法,债务转移法等以及债务消除规则。
其次,合理安排合同债务和侵权责任以外的其他债务,如管理不合理,利润不当
等。《民法典》只承担合同和侵权责任,没有其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
似乎包括不合理的管理和不当得利。那么如何理顺这个系统呢?最初,没有公认
的系统设计。例如,室内草案和初审草案都采用通用规则和子规则的结构来进行
合同编制,但是室内草案建议使用准合同的概念,其中不包含原因管理。将其置
于合同编制的一般规则中。但是,第一篇评论稿主张放弃准合同的概念,将无理
管理和不当利润的两章分开,并将其放在本条款的末尾。最后,经过讨论和研究,
第二次审核草案最终提出了令人满意的计划:合同被整体上分为三个小节,第一
小节为一般规则,第二小节为典型合同和第三部分准合同(无原因管理,不当利
润),这样,不仅继续使用从法国借来的准合同的概念,而且还采用了三部分结
构体。这种结构不仅突出了合同法一般原则的整体债务法功能,而且通过第三种
准合同结构的相对划分,更好地处理了合同与无故管理和不当利润之间的逻辑关
系。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制度的功能,加强多种制度的布局
合同汇编更好地处理了其内部结构与代理机构债务法职能结构之间的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进一步改善系统问题的空间。相反,它需要进一步完善。从
当今合同法规的概念变化和发展出发,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合
同法规分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法规和保护社会或公共利益的法规。前者通常
放在合同法中。例如,关于合同有效性的法规是许多基于私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在一般规则中,行为,标准合同等的能力不足,而典型合同则涉及租赁期限限制
和贷款利息限制。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发展,这种类型的法规继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
重点是详细阐述有争议的条款。合同编制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仍然有条
件,在新的发展中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值得考虑。例如,现实中已经存在大量
具有不对称信息的合同以及受算法影响的合同。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
(三)进一步研究典型合同,有条件还应增补一些重要类型的合同
原则上,应将哪些典型合同添加到合同编制中,并应结合民营企业统一结构
的特征,并应从系统,一致性和重要性方面进行考虑。实际上,通常用于高立法
电话的借用合同和存款合同,与平民息息相关的具有社会和民生意义的医疗服务
合同和电信服务合同,以及结算合同和信用卡对于商业和金融而言更重要的合同
对我国很重要。特许经营合同对市场经济有很大影响,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利益
也有较大影响。上述典型合同已在合同汇编的起草中进行了讨论,但主要是由于
涉及的利益大,立法容易引起争议。
五、结论
在制度上,按照债务清偿的一般功能要求,建立了新的合同法制度,形成了
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编制制度结构。在内容上,基于完善合同法制度的
需要,大量成熟的司法经验,学术成果和比较法,使合同法规则体系日趋完善,
特别是在合同形成,合同履有一些重要的工作值得做,比如加强多系统关系的布
局,澄清和完善争议规范,增加必要的规范和合同类型方面等。
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制度的新变化论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包
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
涵盖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
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与原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中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新增了1条全新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较大
的调整,对于其他条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新增了公共收益的规定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并未做出规定。《关
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规定:
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小区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公共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小
区地面公共道路的停车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快递箱的租金收入、屋
顶的通讯租金收入等等。过去由于立法没有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
定,导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些规模比较
大的小区,每年的地面停车收入高达数百万元,都被物业公司获取,业主投诉无
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这次民法典在立法上对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
于业主共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
他管理人无权侵占。其次,立法也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因为公共收入
的取得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管理服务及成本支出,而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并不包含在
常规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要求管理单位在无权获得收入的情况下额外支出
管理成本,显然不具有公平性。故民法典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允许管理单位
扣除合理的成本;至于合理成本具体是多少,需要由管理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
以证明。在实践中,也有小区直接与管理单位进行约定,在进行公共收入分配时
直接由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三七分成(或者二八分成、四六分成),这种约定只
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合法表决程序,也是有效的。
修改了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范围及规则
原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的表决事项有七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
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此次民法典增加
了一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此次民法典也做了较大的修改。原物权法只是规
定决定业主大会的规定事项,需要由三分之二或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至于这
个通过的比例,是指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数量,还是小区全体业主的数量,物权
法并没有明确,实践中由此导致的争议常有发生。针对这个问题,此次民法典明
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
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换言之,如果参与表决人数未达到三分之
二以上,则表决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由于业主大会的表决事项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切身权益,甚至是对部
分权益的限制乃至剥夺,所以这次民法典对于严重影响到业主切身利益的表决事
项,包括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规定了比原物权法更为严
苛的要求,即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原物权法仅要求三分之二以上即可。
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及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使用
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一直是实践中矛盾多发的问题。原物权法仅规定维修
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但在实践中,随
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众对于居住要求的不断提高,很多住宅小区都有对于公共
设施及公共部位改造升级甚至新增的要求,如更新门廊、在绿化带中铺设塑胶道
路、新设安防系统、无障碍设施、加装电梯等等。仅仅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
定于“维修”,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居住需求。此次民法典敏锐地观察
到了这个问题,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此外,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原物权法规定必须经业主表决程序通过。但是
在实践中,发起业主表决程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对于某些迫在眉睫的维
修项目并不可能。并且有些维修项目对某些业主而言并不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导致可能无法通过业主表决程序;但若不及时支出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又将严重
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生活,引发矛盾。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规定了紧急情况下
的维修资金使用原则: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
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明确了行政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
对于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的,原物权法仅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是如何请求、向谁请求,原物权法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实践中发生
此类情况行政部门一般会要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訴讼。但原物权法并未
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此种情况下的诉权,导致部分法院以原告主体不
适格为由拒绝受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的此类诉讼。
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行政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业主或
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
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此项规定为处理小区相关违法行为提
供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并且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将其规定为行政
部门的行政职责,无疑将有效地解决小区相关违法行为,有利于广大人民众生
活居住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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