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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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c5驾照)

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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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法律关系

摘要:通常认为,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___

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对___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换

句话说,法律关系必然与一定的___相适应,某一特定部门法所调

整的对象就是以某类___为内容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民法所

调整的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具有普遍的意义的法

律关系引起了各个部门法学的高度关注。然而,无论是英美法系刑法

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均是“冷淡视

之”。前苏联在这方面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仅仅局限在刑事责任的

范围之内,因而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

正与大多数国家刑法理论界一样,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事法律关系

的研究也尚未显示出足够的热情。笔者希望借此拙文,就刑事法律

关系的概念,发展方向以及理论地位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

玉。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正如上文所述,某一特定部门法对其所指向的___进行调整,从

而形成某类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什么是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

法学界尚未形成普遍的观点。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主要观点

目前刑法学界的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

之分。

广义说是建立在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将刑事诉讼

法,刑法和刑罚执行法看作是一个整体,共同组成刑事法律部门。

所以,刑事法律关系是由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法关系和刑罚执行

法律关系所共同组成的法律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法关系是

实体法律关系,是其他程序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实现的前提

和途径。

狭义说是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刑法法律关系。此说主张仅从刑

事实体法律上对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定义。该说将刑事法律关系概念

界定为,在刑法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

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表述为,由刑法规范调整的一种___,是国

家司法机关与实施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人(包括法人)之间产生的,

在定罪与量刑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对上述两种学说的评析

不难发现,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之所以有广义狭义之争,关键

是由于对刑事部门法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对于刑事法律的外延,在当前刑事法学界有着一下三种不同看

法。一是狭义的刑事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

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如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二是一般意义上的

刑事法律,泛指所有刑事实体法律规范,它除了涵盖狭义的刑事法

律外,还包括附属刑法;三是广义的刑事法律,指刑事实体法与刑事

程序法的总称。除了涵盖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法律,还包括了刑事诉

讼法和刑罚执行法。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去理解刑事法

律。在对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分别研究的同时,应当从整体上

把握和统筹整个刑事法律部门。

根据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分属于不同

的法律部门,即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但是,从整个刑事部门法的

角度来看,刑事实体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

的规范,刑事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认定犯罪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的规

范。所以,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它们的目的是一致

的,即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认定和处罚犯罪,只不过在不同阶段

它们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因此,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就是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公民(犯罪人、

被害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___,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和刑事程序

法律关系。当然,并不是任何公民在任何时空内都处于刑事法律关

系之中,只有当公民(或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或

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才受到刑事法

律关系的调整。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

相对其他法律关系而言,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和更加严厉

的强制性的特点。这也是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点。传统的法学

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保护国家政权以及维护国家政权的各种

___。鲜明的阶级性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突出特点,这必然得出我国刑

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这一结论,即处在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国

家与公民(犯罪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对等的。在整个刑

事法律关系之中,国家的代表——司法机关,始终以主导者的身份

出现,支配着整个刑事法律程序。从公安机关的___,到检察机关

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再到法院的审判,最后交付司法行政机关

执行刑罚,国家始终处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导地位。被告人(指代犯

罪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

是他们始终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地位,即他们的权利享受需要一定的

前提条件,并且需要履行某种义务。

同时,刑事法律规范是一种禁止性规范,也就是一种强制性规

范。具有强制性,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

律关系等同样具有强制性,这是由法的强制性决定的。但是,刑事

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了

刑事法律,确立了刑事法律关系,社会成员一旦进入这种法律关

系,就只能处于服从地位,这就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转

20世纪后半叶,传统刑法学上的犯罪的概念受到了被害人学理论

的挑战。在越来越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今天,法律更加凸显对个

人尊严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犯罪不仅仅是被理

解成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威胁和侵犯,而是更加强调犯罪对被害人个

人权利和自由的侵害。

(一)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

在传统的犯罪概念之下,一般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的

被认为只有犯罪人和国家,这就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人与国家的

“二元结构模式”。而当犯罪不仅仅被视为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

侵害时,刑事法律关系也究不再只是犯罪人与国家二者之间的关

系。在新的犯罪概念之下,必然会得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

犯罪人、国家,还包括被害人的结论。即“三元结构模式”。

实践证明,将被害人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能够更加合逻

辑地解释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的三方关系。比如,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中,被害人获得物质赔偿的理论依据问题:在二元结构模式

下,如果犯罪仅仅是犯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侵犯,那么犯罪人无需

对究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这样无疑是即不符合

立法实际和司法实践,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法感情的。但是,在三

元结构模式下,犯罪不仅仅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侵害,更是对被害人

的侵害。所以犯罪人应当就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

赔偿。这就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鉴于此,应当将刑事法律主体

由犯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转变为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

的“三元结构模式”。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传统“二元结构模式”中,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只需要考虑犯

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然而在“三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1、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在此关系中,犯罪人侵犯或者是威胁了被害人个人的权利或自

由,并造成了相应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犯罪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

刑事处罚以外,还应当对被害人于以物质上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中我国尚未支持被害人的精神赔偿);而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对犯

罪人进行惩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犯罪人对其损失进行

赔偿。实际上,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中最具冲突性且最

为持久的一对范畴。在国家和法律追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前便已

经产生,并且不一定以犯罪人最终承担刑事责任而结束。当然,在

某些犯罪中是没有犯罪对象的(如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从而就更谈

不上由犯罪被害人了。

2、犯罪人与国家的关系

犯罪人与国家在此关系中,犯罪人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

国家会动用刑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同时,犯罪人也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国家除

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切实保障和维护其法定权利,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在刑

事法律关系中,犯罪人与国家是重要的一对范畴.只有明确犯罪人与

国家的关系,认定犯罪行为侵犯了何种___,才能准确的追究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与国家的关系

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全球性的刑事法改革浪潮和被害人学的

兴起,此对关系范畴逐渐被纳入整个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中进行研

究,而且日益受到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在此关系中,

被害人有权向国家主张行使个人追究犯罪(刑事自诉)的权利。在国

家怠于保护公民的情形下,被害人的权利遭受犯罪人侵害时,被害

人还有权要求国家补偿。如此同时,被害人也有义务积极配合国家

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如提供线索和证据、出庭作证等。但是,必须

认识到的是,国家对于被害人的权利既要予以保护,同样也要进行

必要制约,从而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分配不至于失衡。在

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这对范畴具体表现为被害人与侦查、公

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活动的目标和方向。没有客体,主体的活

动就失去了目的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也会成为空洞的

形式。解决主体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而设定的,法律责任就是法

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所以,在“三元结

构模式”的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

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应该是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

是在“三元结构模式”下所产生的刑事责任与一般意义的刑事责任

相比较而言,内容要更丰富,范围要更大,是“广义”上的刑事责

任。这种刑事责任具体反映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构成的三

组关系范畴之中。在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中,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

罪人对被害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犯罪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

造成损害,即产生赔偿责任;在犯罪人与国家关系中。刑事责任就是

通常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破坏了国家的

统治秩序和公共利益,触犯国家的刑律,随之产生相应的刑事责

任。在被害人与国家关系中,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国家对被害

人的保护责任,包括国家对犯罪人的追究责任和对被害人的补偿责

任。

综上所述,刑事法律关系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刑事法律体

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推动我国刑法

理论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从而能够使刑法理论更具有系统性

和科学性,同样,也希望在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下,刑法实践将

更具有规范性和公正性。

___:

[1]梅文娟,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下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载《江汉论坛》,xx年4月。

[2]刘贵萍,许永强,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3期。

[3]陈肖华,论刑事法律关系,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3期。

[4]张小虎,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与价值,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年版,第69页。

[5]朱昌波,论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界定,载《北京警察学院学

报》,xx年第4期。

[6]张小虎,论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

第44期。[7]谢望原,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论坛》,1999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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