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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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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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所在院系:

所学专业:法学

研究方向:

XX大学

中国·德阳

2014年10月

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摘要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

题。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

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

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一

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何一

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

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处理。我国应当改无条

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继承

人违反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即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

责任。此外还应赋于债权人遗产分立请求权(或叫官方清算

请求权),使债权人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

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产权利和义务、遗产范围、继承原则、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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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目录

摘要……………………………………………………………………………………………1

1前言…………………………………………………………………………………………3

1.1论文研究的目的…………………………………………………………………………3

2问题…………………………………………………………………………………………3

2.1现行继承法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3

2.2没有确定遗产的范围、接受和放弃……………………………………………………3

2.3债权人受侵害的原因……………………………………………………………………4

3原因…………………………………………………………………………………………4

3.1现行继承法的社会条件所决定…………………………………………………………4

3.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方面……………………………………………………………5

3.3实践中的实际继承………………………………………………………………………5

4外国保护债权人的主要制度………………………………………………………………5

4.1中外结合的运筹制度…………………………………………………………………5

4.2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6

5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6

5.1建立债权人制度保护应坚持的原则……………………………………………………6

5.2继承法发展方向的制度构想……………………………………………………………6

参考文献………………………………………………………………………………………8

致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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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1前言

1.1论文研究的目的

目的:由于我国承继法规定的法定承继人范围过窄,许多没有直系亲属的老

年人,既然有其他的近亲属,可是这些近亲属不属于法定承继人的范畴,这些近亲

属相比被承继人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又不可以依据法律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

则有大概使得老无所养的情况。

2问题

2.1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

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

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

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

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

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具体表现为:

2.2没有确定遗产的范围、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的界限不明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

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

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

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

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

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

衡。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

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

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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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

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

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

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

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2.3债权人受侵害的原因

1.公民法律观念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型国家,以及长期

实行计划经济原因,导致我国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所有权得到保护,债券必

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2.社会干预力: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和政府、司法部门等大都不愿意介入

到继承活动中去,这就使得债权人缺少一个可依赖的权威组织,以对抗强大的继

承人体,在当今社会由于遗产债权债务越来越多,各国普遍增强了继承活动的

干预,以保证社会公平,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也应该强化继承社会化程度。

3.亲属内倾向保护:我国继承活动社会化并不明显,涉及相关利益主体

除债权人债务人外,一般局限在亲属范围内,债权人因势单力薄求偿成本,比如,

投入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过高导致力不从心。

4.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是一个经济起步较晚的国家,经济不是很发

达,特别是个体及私有经济不是特别活跃,个人资产也不多,同时受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指导思想,继承法条文过于简单,可操纵性不强,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条

文更为粗略。

3原因

3.1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

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

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

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

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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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年来,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事态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

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现行继承法本身存在着疏

漏与不足,受立法时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我国继承法无论在立法宗旨还是在具

体的制度设计上,都明显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方面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

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

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

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3.3实践中继承的实际问题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

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

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

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

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

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

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

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

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

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

扶正祛邪的作用。

4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4.1中外结合的运筹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

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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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

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4.2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

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

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5.1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

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

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

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

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

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

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

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

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

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

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

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

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

需要。

5.2继承法发展方向的制度构想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

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

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

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

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遗

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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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

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

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

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

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

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

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

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应召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

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

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继承法应沿

着中外、古今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切实保护继承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到侵犯,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做到法定财产法定人合理继承,做到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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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3.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4.马原,高胜平:《继承法及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孙若君:《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7.候放:《继承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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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

致谢

时光荏苒,本科阶段学习即将结束,即将迈向新的方向。在这个神圣的学习

殿堂,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细致讲解和认真指导,使我们学到了更多的知识。将

来一定在工作中能更好的运用,同时这也是大学所带给我们的收益。在此由衷的

感谢各位老师,感谢辛辛苦苦为我们传授知识的老师,向你们表达我们深深的敬

意,使我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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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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