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4-11-07 08:27: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元旦放假安排 2013)

法律硕士考研复习资料

一、复习资料

1、法条

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

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

《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

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

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

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但是我们不要求大家去通

读枯燥的法条,大家只要能把重点的法条理解记忆了就可以。

2、教材

二、复习方法指导

1、明确目标。具体表现为给自己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并

时刻的提醒自己,只要自己努力过了,就能达到目标。

3、劳逸结合。任何坚持都是件辛苦的事情,而人的体力也是有

限的,所以,在坚持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劳逸结合,不能将一根

筋绷紧,要适时休息与娱乐。

4、学思交替。学习知识是为了应用,但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不

可能严格按照书本内容而来,所以,要注意思考,将思考融进学习,

活学活用,能举一反三。

5、总结复习。人的大脑遵循着遗忘曲线规律,所以,为了避免

学到的知识在还没有吸收之前就被遗忘,各位学员一定要注意分模

块、分阶段总结、复习与巩固。

1.切忌死记硬背

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

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

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

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

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

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

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

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

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

贯通。

2.学会灵活思考

3.注意答题要点

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

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

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4.活学活用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

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

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

对照,从中出合理的根据。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2)保

证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

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保证的设定

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

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

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

意图,而不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结果。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人无过错的,亦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

事责任。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被保证酌

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

事项。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

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四、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式,

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

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

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

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

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

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不

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中,主债

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保证的效力

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

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

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

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

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

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

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

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

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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