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4: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深圳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品学兼优的学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该学年度中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学术研究中存在剽窃、抄袭等行为的;

(三)考试成绩弄虚作假的;

(四)未缴纳或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且未获得学院特别批准的;

(五)考评时间段内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存在该情形的,将通报学院党委、团委等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七)其他违规违纪,或给学校、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校级奖励,经费由学校拨付,发放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习的

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法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组员为教师代表、

教学管理相关负责人等。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我院有关研究生奖励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

工作。

第五条为了更好地鼓励在学习、科研和实践各个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法律硕士生,保证对

参评对象的公平合理性,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分为“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实践”

三大类。每一类测评分别进行,单独设置一、二、三等奖项。另外,在校表现(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

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生活表现等)这一测评要素作为此次评选的减分项,而不作为打分项。

新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入学成绩分配指标(推免生与统考生的获奖人数按照总人数的比例确定),金

额标准以及名额限定见第六条。

第六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低于可参评对象的50%,等级设定、金额标准以及名额

限定如下表所示:

学习成绩

学业奖学金等级

元/年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元/年

10000

8000

4000

元/年

≤30%

≤40%

≤30%

科研成果综合实践

比例

学业奖学金等级(新生)(元/年)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方式如下:

每人只能从三大类的某一类评选得出某等奖学金,但是参评时可以申请多种奖学金类型。例如一名同

学既可以参评学习成绩类型的奖学金,也可以同时参评科研成果类型的奖学金,但最终一名同学只能获得

一种奖学金类型。学习成绩奖学金不用申报,其他两项奖学金须申报。评选结果按参评对象获得的最高奖

项计入。当获得学习成绩奖项的奖学金额度比其他申报奖项的奖学金额度低,以最高额度奖项计入,学习

成绩奖项人选向下递补。

第八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1)“学习成绩”奖学金。“学习成绩”奖学金按照该学年的平均学分绩(包括公共课、必修课、社会

实践课和选修课)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如果出现学分绩相同的情况,总学分越高排名越靠前。如果出现该

学年所修课程小于最低选课门数(最低选课门数参考该学年同级学生平均选课门数)的情况,由学业奖学

金工作小组进行评定。

(2)“科研成果”奖学金。参评者须填写一份纸质版申请表,申请表中须详细介绍自己的参评资格,

另外还须提供自己已获得的各种科研成果复印件,包括在核心期刊(以入学当年研究生手册中列出的名录

为准)上发表的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法学类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出版法学类出版物、在校级论文竞赛中获奖

的证明、在校内刊物或其他法学类学习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论文发表或出版物出版计算时间为评定学年

期间。入学当年提交的读书报告成绩较高者酌情加分,由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定。

(3)“综合实践”奖学金。参评者须填写一份纸质版申请表,申请表中须详细介绍自己的参评资格。

另外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选参照依据:1、全国校级、院级模拟法庭、辩论赛等;2、各类创业大赛

等;3、社会服务、志愿服务等;4、参与院校工作、辅助教学管理、党团助理等;5、其他获奖类。对于参

加教研室工作较多的同学,由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定实际工作日数,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量评

定。

第九条参评学生该学年的平均学分绩(包括公共课、必修课、社会实践课和选修课)在3.4(含)

及以上。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学金和“综合实践”奖学金的评定标准非常严格。在评选过程中宁缺毋滥,可

能会存在评选者无法达到该奖项等级所要求的资质,则学院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会根据参评者的实际情况

对该奖项最初设定的名额限度进行调整。在名额用不尽的情况下,余下的名额指标将回归到“学习成绩”

奖学金评比中去。

第十一条学院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正评审,根据总额和指标在相应等级内按照排名决定

获奖结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法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

10000

8000

6000

比例

≤30%

≤40%

≤30%

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法学院公示期结束后,

法学院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第十三条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习期限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研究生缴纳学费后,财务处于11月30日前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一次性将学业奖

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

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22日起实施,由法学院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亦由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补充规定并在争议情况下作出裁定。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项按《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学校、学院的相关规

定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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