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
为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判监监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记要》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对
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活动中,以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
民检察院与作诞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审查的,人民
检察院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裁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裁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裁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主要证
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裁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
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彼此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
调查取证,影响原裁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裁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人不具有鉴
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况: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5.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裁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裁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裁决、裁定肯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裁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或超出原告知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
责任的;
(五)原裁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对超过诉
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引用法律或法律条文错误;
2.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3.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4.违背了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裁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
出检察建议: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唤而缺席裁决、裁定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诉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原裁决、裁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
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裁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效劳的;
(五)原裁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不是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裁决、裁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包括以下情况:
1.被诉行政行为证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法院裁决支持的;
2.被诉行政行为证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与受侵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
足,法院裁决支持的;
3.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或在诉讼中调查取得证
据,且被原审裁决确以为有效证据的;
4.申请人(相对人)证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证据不
足,法院裁决予以支持的;
5.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院裁决支持的;
6.相对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审裁决、裁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其在
原审中故意有证不举的;
7.以另案生效裁决、裁定或国家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依据,其依
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8.其他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
(八)原裁决肯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背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裁决、裁定违背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适用法律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引用法律或具体法律条文错误的;
2.应当适用专门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3.应当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
4.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5.违背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6.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彼此冲突未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报请裁决
而直接适用的;
7.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
第六条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
察建议:
(一)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或在执行程序中作出
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条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
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连同检察卷一并送
达同级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处
置。
第九条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通过审查,依照下
列情形,别离处置:
(一)以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的,依据法律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二)以为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的,及时改良工
作。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用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处
置结果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未采用的,亦应在三个月内说明其
理由,连同检察卷一并退回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本《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高人
民检察院有新规按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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