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上诉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7: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一审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

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

审判决裁定,有关一审民事上诉状范文,请参考如下

民事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

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

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

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x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

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

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

日止。

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

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

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

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

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

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

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

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

在使用收益。

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

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

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

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

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

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

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

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

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

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

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

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

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

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

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

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

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

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

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

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

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

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

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

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

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

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

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

原告:如为自然人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

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被告:列法如上。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500元并支

付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

款项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声称能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原告信以为真,遂将办证费用人民币125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出

具收条一张(详见附件)。

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践约办证,且仅于2009年初退还原告办证

费人民币5000元,余欠人民币75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能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占有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其获取的利益,给

原告造成损失,实属不当得利之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民事

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

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王某、女、汉、1976年7月14日生、

被上诉人:南京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19日(2007)江宁民二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

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上诉人

的个人权益,上诉人依法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关权利。

1、上诉人在"中国女人街"B区1楼所购房产系经营性质的商铺,

被上诉人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这一事实在一审中已查明)擅自

在B区1楼共用部位也即上诉人所购商铺门前私自搭建玻璃房的行为,

不仅遮挡了视线,阻挡了客流,破坏了整个小区的经营环境,造成上

诉人无法正常经营,被上诉人又将私自搭建的玻璃房低价出租,致使

上诉人的商铺无法按原价招租,直接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营损失。

2、被上诉人擅自拆除中央空调管道(这一事实上诉人虽无直接证

据予以证实,但只要到现场实地勘查即可查明),使上诉人无法使用,

也直接影响了上诉人商铺的经营环境,间接造成了上诉人的经营损失。

3、摊贩占用消防通道经营(这一事实上诉人虽无直接证据证实系

被上诉人的出租行为所致,但消防通道被摊贩占用系不争的事实,被

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无论是依法还是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

议》都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导致消防通道阻塞,且该通道系上诉

人进入B区的必经通道,不仅直接阻碍了上诉人的通行,还严重威胁

到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4、被上诉人将B区和C区之间的卷帘门拆除砌成砖墙,改变了原

始结构,造成B区和C区之间的客流无法自然流通,也直接损害了上

诉人的个人权益。

由上可见,被上诉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仅损害了全体

业主的共同权利,同时也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个人利益。

据此,上诉人依法完全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主张相关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权利均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利系认

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一位业主主张此种权利不符合规定,

要求上诉人与其他全体业主共同商定主张权利的方式后再主张权利,

于法无据。

1、一审法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

但该条只是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并未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的权利只能由业主大会来主张。

而刚刚实施的《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

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条之规定,当共有权受到损害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情况下,各共有人都有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上诉人以个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

签订的,其中第一条,一、10、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不得占用本物业的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被上诉人作

为合同的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完全有权起诉主张相关

权利。

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与每个业主单独签订,当其违约时却要求全

体业主作为原告共同维权,显然也违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

3、"法无禁止即可行",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共有权受

到侵犯时共有人不可以单独起诉,那么上诉人就可以单独起诉。

况且,若在其他共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单个共有人不能以自己

名义维权的话,那么权利人的利益将如何得到保障?若任由侵权人妄

为,那么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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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

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

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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