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代客理财”的法律责任探讨
作者:岑飞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9年第05期
关键词:“代客理财”
职务代理
表见代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013年某期货公司营业部从业人员孟某及陈某违规“代客理财”,造成客户巨大经济损失,
客户报案后一审法院认定该期货公司营业部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执行。这也是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首次被判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罪,此判决生效后一时间震惊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客理财”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开始进
入了学者和司法从业人员的视野。
“代客理财”其实是业内通俗的叫法,监管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里并没有出现过
这一称谓,按照通俗的理解,“代客理财”即客户将资金委托某经营机构,由该经营机构按照客
户的委托投资运作该笔资金。结合期货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期货公司有两项主营业务涉及此
问题。第一,期货经纪业务,即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经纪合同,由期货公司完全按照客户的指
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在此情况下,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替客户下达投
资指令。现行业内所谓的“代客理财”大多指的是期货从业人员代替客户操作期货账户的违规行
为。下文笔者所表述的“代客理财”也特指该类型的违规行为。第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部分期货公司通过协会备案的方式获得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本
质上属于私募基金,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期货公司在此情况下拥有了投资
的决策权,但是也受到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本文将主要针对期货经纪业务中“代
客理财”的法律责任认定进行论述。
一、民事责任的认定
期货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案发的原因大体相同,期货从业人员操作客户期货账户造成经济
损失,案发后客户要求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制度,对于
“代客理财”民事责任归属的探讨必然涉及到我国民法有关“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表见代理”等
制度的规定。
1.民法上“职务代理”的理解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8:5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75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