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8: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新房产)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感谢吴欢老师组织这次会议,让我能深入地思考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也借此机会重见老朋友,认识了新朋友。下面我抛砖引玉地讲几点。

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

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

键所在。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

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

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

著并不多。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

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

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

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

物权登记的第210-213条。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

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

质的规范。再如,《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

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1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

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

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行政法上的撤销制

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

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

律行为概念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

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二是行政法对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对此我主要想强调五点。

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

然人而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

事主体资格,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

而是原则上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

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

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

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

中有直接体现。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

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

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第二,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有些

民事权利的取得取决于自然因素,如年龄、智力状态等,但也有一些民事

2

权利的取得以行政行为为前提,这主要是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制度有关。

举例来说,自然人只有考取驾照,才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这就

涉及行政许可制度。再如,一些民事主体只有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才能

取得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事特定民事行为。

第三,有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民事主体双方愿意,就产生

相应的法律效果。然而,有些民事行为要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不仅需要“双

方自愿”,还要取决于相应的行政行为。关于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民法

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中。《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经依法登

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还详细地规

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这主要体现在第349条。在婚姻家庭编

中,也有关于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规定。在我年轻的时候,法律还承认

“事实婚姻”,农村人不了解、不重视婚姻登记,男方只要把女方“接来”

(接亲仪式)就算结婚了。但现在,男女双方只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后,

才算在法律意义上结了婚。所以可以说,有些行政行为制度对民事行为制

度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有了特定的行政法上的行为,才能实现相关民事

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四,有些行政制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些导致民法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往往由行政法而产生。这一点在学

理上目前还存有争议,在我国《民法典》中体现也不多,但确实给我们提

供了看待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新视角。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的行政行为主要

3

指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制度,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认定制度,土地确权

制度等。

第五,在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护上,行政法律责任往往是民事法律责任

的进一步加强。这也是我们观察行政法与民法关系时不可忽视的一点。一

般而言,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维护民法秩序,使受损害的民事

主体的权利恢复到不受损害的圆满状态。但当民法制度不足以维护民法秩

序时,行政法制度便开始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

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法通过一系列行政法律责任的课予,包

括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来使法律秩序恢复到圆满状态。所以,行政法律

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强。

总体而言,我们在考虑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承认民法对

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不可忽视行政法对民法的影响与作用,这也

是我在这次会议上想着重强调的。

4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8:4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75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