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共同点:
1、商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
2、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3、商法与民法部分原则是相通的。(如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
4、商法与民法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商法适用民法的程序。
二、商法与民法的不同点:
1、价值取向不同。
商法立足于效益至上(即营利性),强调个体本位,而民法立足于公平至上,强
调社会本位。
2、性质不同。
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了公法性,而民法则是纯粹的私法。
3、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及他主体的实施的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主要
在财产流转(动态)过程中发生,强调的是对财产占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权(决
策权);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更加
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静态),强调财产的支配权。
4、特点不同。
商法国际性、技术性、易变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而民法则以国内性、伦理性、稳定
性为特点。
5、内容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关系的有关内容是商法中没有的;民法规范的财产归属关系是商法
中财产关系的基础;而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中的内容则基本与商法重合,但是
商法规范中的某些内容则民法中也没有规定(如会计制度、保护主体营利性的规
范等)。
6、法律效力不同。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效力优于民法。
7、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商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民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8、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商事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惩罚性,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行政责任;而民
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补偿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经济法的共同点
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相对比较小—基于国家管理)
2、商法与经济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公法性。
(商法—行政的程序正当)(商法—主体资格获得,市场准入)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
1、立法理论基础不同。
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个人本位而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国家本位。
2、性质不同。
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性;经济法以公法为主,兼具私法性,且私法特征并
不显著。
3、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行为而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经
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关系。
4、调整方式不同。
商法主要是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行为(意思自治)调整,自治性特征明显;经
济法主要是依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依靠政府机关运用公权力的限制与调整实现
的,强制性特征明显。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常态下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非常态
下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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